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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环翠区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7/15 12:20:01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威海市环翠区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相关部门、科室,各相关企业:

现将《威海市环翠区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环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5日


威海市环翠区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安全,营造公平化、法治化和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省住建厅及市住建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 总体要求

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建筑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事项外,原则上所有的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均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罚处理,实行信用惩戒,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减少干扰干预,对守法者“无事不扰”,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二、监管对象和监管事项

(一)监管对象

1.在本区注册的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2.本区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监管事项

1.建筑施工企业(含装饰装修企业)、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重点检查近三年来新获批的企业执业注册人员配备达标情况。

2.工程承发包情况。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出借资质、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接工程等违法违规情况。

3.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重点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信息真实性、招标文件的合规性情况。

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重点检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在岗履职、实名制考勤情况。

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一书两金一户一卡一牌”落实情况,实名制更新率、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情况,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两库”

依托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本辖区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托省、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建立,具体包括项目库、企业库和人员库;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附件1),应当包括相关行政执法类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可吸收相关专家参与。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相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为随机抽查工作提供辅助和支撑。“两库”应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二)编制抽查事项清单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管理。要根据监管对象和监管事项,制定本部门《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2),明确抽查事项、内容、依据、主体、对象、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并向社会公布。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三)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1.抽查比例和频次。按照既保证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的原则,对直接监管的在建项目,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5%;对在本区注册的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合规情况等开展业务情况组织抽查,每年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5%。

2.将存在轻微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的检查对象作为必查对象;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较多投诉举报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加大抽查频次。

(四)明确检查要求

根据年度抽查计划,依托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组织实施抽查工作,通过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提交资料、实地核查以及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1.被抽查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企业检查记录表(附件3-5)要求准备检查材料;

2.被抽查的项目,施工、监理项目管理机构按照《项目检查记录表》(附件6)要求准备检查材料;

3.主管部门抽查时,以项目为单位填写抽查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企业或项目部,另一份留存主管部门);

4.于8月10日前完成抽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汇总表》(附件7)报牵头部门工程中心(建管)。

5.市住建局将于近期对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随机抽查部分在建项目,请做好迎检准备。

(五)强化结果运用

各相关部门、科室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处罚处理。整改事项应有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相关单位或主管部门书面核实情况,予以处罚处理的应有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按照《威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记录标准》,将符合相关情形的单位、企业和从业人员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形成闭环管理。抽查结束后,将监管情况录入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在本区通报。

附件:1.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2.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

3.施工企业(含装饰装修企业)检查记录表

4.监理企业检查记录表

5.招标代理机构检查记录表

6.项目检查记录表

7.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单位

职务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备注

1









2









3









附件2

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

一、施工企业(含装饰装修企业)、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招标代理机构从业情况

(一)施工企业(总承包三级)

检查内容

标准依据

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技术负责人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文

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建市规[2019]1号文第十五条 (六)

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建造师

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职称人员

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齐全。

技术工人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他要求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二)装饰装修企业(专业承包二级)

检查内容

标准依据

标准要求

处罚标准

技术负责人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文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建市规[2019]1号文第十五条 (六)

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建造师

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职称人员

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技术工人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其他要求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三)监理企业(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检查内容

标准依据

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技术负责人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注册人员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不得少于1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四)监理企业(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丙级)

检查内容

标准依据

标准要求

处罚依据

技术负责人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建设部令第158号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注册人员

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人。

(五)招标代理机构

检查内容

标准依据

标准要求

信息报送

《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

《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二、建立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上述信息统一在我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二、工程承发包、实名制管理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依托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

(一)建设单位

序号

检查事项

认定标准

处罚依据

1

支解发包

建设单位将非独立立项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发包给总承包之外的单位。包括施工图范围内的装饰装修、防水、门窗、外墙保温、消防、通风空调等分部分项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

发包给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

总承包、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分包企业不具备与其施工范围对应的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

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且未按照合同付款(根据形象进度,核实拨款凭证确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

未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

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5

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工程

建设单位直接与预拌混凝土企业签订合同,或与施工企业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材料或构配件供应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企业(包括装饰装修企业)

序号

检查事项

认定标准

处罚依据

1

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业务

施工单位不具备与所施工工程对应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

出借资质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九条认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

转包、违法分包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认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

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

项目经理实名制考勤记录不达标,签字不全或代签,对现场情况不熟悉,不按时参加监理例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5

现场管理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项目经理无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B证,安全员无安全生产考核C证。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6

未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等制度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信誉良好免交保证金的除外);(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7

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能提供缴纳证明或免缴文件。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总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更新银行保函)的,由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限制总包单位承接新工程,由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对总包单位采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

(三)监理单位

序号

检查事项

认定标准

处罚依据

1

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业务

监理单位不具备与所监理工程对应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

出借资质

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管工程师、监理员均未在(合同)监理单位缴纳社保。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

转包、违法分包

将所承接的监理业务转让给其他监理单位或个人,监理单位未派驻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主要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

现场管理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现场负责监督的人员无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文件签字人员未在现场执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5

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等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实名制考勤记录不全。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四)招标代理机构

序号

检查事项

认定标准

处罚依据

1

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款

(一)以“诚意金”等名义要求投标人提供超过10%的履约保证金;(二)要求投标人提供质量员、安全员等“八大员”证书作为投标条件;(三)要求的资质条件明显与工程项目不对应。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3

施工企业(含装饰装修企业)检查记录表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资质证书有效期


资质情况


事项

序号

检查指标

检查标准

检查认定

发现问题情况

资质情况

1

技术负责人



无□ 有□

情况说明:

2

主要人员

建造师



3

职称人员



4

技术工人



5

办公场所

有□ 无□


6

技术装备

有□ 无□


7

资质证书是否有效

是□    否□

8

是否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是□    否□

要求提供材料

□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      □当期财务报表      

□检查到的相关人员证书、合同、养老保险缴纳明细及省一体化平台查询页面

□标准中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有关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其他___________                                                            

其他情况说明


检查结果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注销 □被吊销 □被撤销 □迁出

□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发现问题经责令已改正                  □检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需责令整改          □未发现问题

检查

会签栏

企业负责人签名:                          日期:

检查组签名:                              日期:

注:1.主要人员情况:企业若有最低等级资质的,填写标准要求人员;无最低等级资质的,“检查标准”填写“无”;现有人员按实际入库人员认定;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在企业留存备查,另一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档。

附件4

监理企业检查记录表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


资质是否在有效期


资质等级


序号

事项

检查情况

发现问题

1

技术负责人

姓名

资质标准要求

实际检查情况

无□ 有□

情况说明:


执业资格及职称

年限

执业资格及职称

年限





2

执业注册人员

资质标准要求

实际检查情况

发现问题

共    人(次)。

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    人;

注册造价工程师:    人;

共    人(次)。

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    人;

注册造价工程师:    人;

其他注册类人员:    人。

无□ 有□

情况说明:

3

检查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检查结果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注销 □被吊销 □被撤销 □迁出

□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发现问题经责令已改正               □检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需责令整改       □未发现问题

检查

会签栏

企业负责人签名:                          日期:

检查组签名:                              日期: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在企业留存备查,另一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档。

附件5

招标代理机构检查记录表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企业注册类型


营业范围


事项

序号

检查指标

网上登记情况

核查认定情况

发现问题情况

网上信息核查情况

1

工程建设类职称专职人员



无□ 有□

情况说明:

2

业绩情况



企业管理情况

3

统计年报是否如实、按时上报

是□    否□

无□ 有□

情况说明:

4

是否纳入信用管理

是□    否□

要求提供材料

□营业执照     □办公场所证明      □项目合同及档案    

□检查到的相关人员证书、合同、养老保险缴纳明细

□其他___________                                                            

其他情况说明


检查结果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发现问题经责令已改正                  □检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未发现问题

检查

会签栏

企业负责人签名:                          日期:

检查组签名:                              日期: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在企业留存备查,另一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存档。

附件6

项目检查记录表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施工许可证号


开工日期


建设规模

m2(        万元)

市场各方主体情况

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资质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资格

建设单位





工程总承包企业(如有)





施工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





分包企业













监理企业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发现问题情况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

是否存在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

是□  否□

无□ 有□

情况说明:

是否存在建设单位不按合同付款行为

是□  否□

是否存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转包行为

是□  否□

是否存在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行为

是□  否□

是否存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挂靠行为

是□  否□

是否存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借资质行为

是□  否□

是否存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

是□  否□

是否存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行为

是□  否□

是否存在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行为

是□  否□

是否存在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是□  否□

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招标项目的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或修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中标公示等是否合法合规,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是□  否□

无□ 有□

情况说明:

人员情况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否持证(注册建造师证 B证)上岗

是□  否□

无□ 有□

情况说明:

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岗履职

是□  否□

安全员是否持证上岗

是□  否□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

是否与监理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是□  否□

无□ 有□

情况说明:

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到岗履职

是□  否□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到岗履职

是□  否□

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

是□  否□

农民工工资 支付情况

是否及时准确向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上传相关信息

是□  否□

无□ 有□

情况说明:

是否签订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责任书

是□  否□

是否按照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是□  否□

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是□  否□

建设单位是否按月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

是□  否□

是否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是□  否□

总包单位是否通过银行卡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是□  否□

是否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是□  否□

总承包企业是否配备劳资专管员

是□  否□

实行项目分包的,分包企业是否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

是□  否□

是否落实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牌制度

是□  否□

要求提供材料

建设单位

□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   □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总承包合同   □专业承包合同   □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件   □按月拨付人工费记录   □按合同拨付工程款记录

总包单位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配备表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劳动关系、工资证明

□项目负责人的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项目负责人工作日记

□已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专业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用工人员名册   □劳资专管员任命书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开户证明□农民工工资发放明细(银行发放记录)

□分包单位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

□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   □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台帐、支付凭证

□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   □劳务分包款支付凭证

□自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证明

分包单位

□现场负责人的劳动工资证明、注册证书   □工资支付记录表

监理企业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劳动关系、工资证明、注册证书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巡查日记   □监理例会纪要

其他情况说明


检查结果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经责令已改正

□发现问题短时间无法整改,已下达整改通知书

□检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责令停工

检查

会签栏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项目总监签字:                                    日期:

检查组签名:                                      日期:

注:本表一式3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总包单位、项目部各存1份。

附件7

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时间:2022年  月  日

检查项目情况

检查施工企业情况

检查监理企业情况

检查招标代理机构情况

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查处情况

招标代理机构查处情况

检查项目数

存在问题项目数

有违法发包行为项目数

有转包行为项目数

有违法分包行为项目数

有挂靠行为项目数

有出借资质行为项目数

有农民工工资制度落实不到位行为项目数

有其他违法行为项目数

下达整改通知书项目数

已整改项目数

下达处罚决定项目数

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检查施工企业数

存在问题企业数

有执业注册人员配备不达标行为企业数

有转包行为企业数

有违法分包行为企业数

有挂靠行为企业数

有出借资质行为企业数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数

检查监理企业数

存在问题企业数

有执业注册人员配备不达标行为企业数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数

检查招标代理机构企业数

存在问题企业数

有招标文件不合规性行为企业数

有统计年报未如实、按时上报行为企业数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数

下达处罚决定数

罚款金额(万元)

停业整顿企业数

降低资质企业数

吊销资质企业数

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数

给予其他处理数

下达处罚决定数

罚款金额(万元)

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数

停业整顿企业数

给予其他处理企业数









































存在问题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检查

日期

发现问题

备注

已改正

限期整改

1



1.……

2.……

3.……

…………

1.……

2.……

3.……

…………


2



1.……

2.……

3.……

…………

1.……

2.……

3.……

…………


3



1.……

2.……

3.……

…………

1.……

2.……

3.……

…………


存在问题项目名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检查

日期

发现问题

备注

已改正

限期整改

1



1.……

2.……

3.……

…………

1.……

2.……

3.……

…………


2



1.……

2.……

3.……

…………

1.……

2.……

3.……

…………


3



1.……

2.……

3.……

…………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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