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季天干物燥,森林防火工作切不可掉以轻心。那么在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有什么规定?放火罪和失火罪将面临怎样的刑责处罚?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有什么规定?
《山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放火罪和失火罪将面临怎样刑责处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刊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对森林火灾案件立案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1、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为特别重大案件。
2、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 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3、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比照刑法第115条第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