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2022年威海市环翠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环海字〔2022〕4号
各镇街,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2022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2022年威海市环翠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翠区海洋发展局
2022年4月26日
2022年威海市环翠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2〕12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2〕13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积极践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重大部署,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协作配合”的原则,健全管理机制,理顺监管职责,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关键领域,强化执法监督,提高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监管水平,保障渔港渔船渔民安全和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有关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专项标识、渔获物定点上岸、船位动态监控、执法船伴航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四)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固定港停靠等制度,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纳入镇街编号管理的钓鱼船参照市海洋渔船综合管控工作专班下发的《关于涉渔“三无”船舶规范处置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五)应休渔船必须在船籍港休渔,船籍港容纳不下的,可以在我市其他区市指定渔港停靠休渔,但应征得渔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除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同意,严禁外地渔船休渔期间在我区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
(六)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七)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禁用渔具。
(九)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十)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管理目标
(一)所有休渔渔船于5月1日12时前必须进入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切实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港规范”。
(二)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港渔船渔民安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总体稳定。
(四)集中开展对非法越界捕捞、涉渔“三无”船舶的专项整治行动,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外交大局和海洋涉渔综合管理秩序。
(五)加强渔业执法能力建设,规范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升管控效能和水平,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四、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管理制度
1.按时返港休渔。所有休渔渔船(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及我省特殊渔船管理系统登记在册,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海洋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到渔船所属地船籍港或指定的渔港停靠休渔,未按时返港休渔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休渔渔船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靠地点,因避风、转港坞修、打捞浒苔等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应及时向区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区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或指定事项完成后,立即返回原停靠地点或指定渔港。避风和转港坞修期间渔船禁止携带网具。
2.未归港渔船的监管。除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渔船在外省、市异地坞修外,我区应休渔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省、市停靠休渔。对被扣押在外省、市渔港的渔船,由渔船所有人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提交国家机关公文、法律文书、扣押船舶命令等原件,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相关部门扣押情况,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未经备案的,一律按照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处罚。对海事法院“软扣押”的渔船必须召回船籍港停靠休渔。因特殊原因异地停靠休渔的渔船,由区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工作组驻港监管,每日核实渔船船位,严防渔船违规出海作业。
3.停港渔船核查备案。4月30日前,区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要及时与辖区内休渔渔船船东取得联系,督促渔船按时返港停泊,掌握渔船准确位置信息,逐艘核实休渔渔船停靠渔港和具体位置,使用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软件对休渔渔船进行登记,与渔港实际经营人签订《2022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附件7)留存备查。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负责对停靠渔船进行核实查验,将有关停靠休渔渔船信息报区渔业主管部门备案检查。休渔渔船船东应于4月30日前填写《2022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附件1),执法大队将休渔渔船名单于5月1日前在渔港内张贴公布,并对渔港内停靠渔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伏休期间渔船坞修、转港等情况应及时在渔港内公布。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应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严禁为非法涉渔船舶提供港口服务。
4.信息化监管。渔船要按照规定安装带有后备电源、不可拆卸的“双北斗”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确保在伏休期间能够上报渔船位置。渔船主机功率110千瓦及以上或者钢质、玻璃钢材质渔船应当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RFID)基站的渔港内。4月28日前,辖区休渔渔港要全部完成电子栅栏、监控等设备的调试,确保伏休期间设备系统正常运行。执法大队指挥中心要充分利用渔船渔港动态监控、港口视频、小目标雷达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渔港和渔船停靠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执法大队将不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督导检查。
(二)严格执行转港申请批准制度
1.坞修审批。伏休期间,渔船坞修原则上在环翠区范围内进行,由执法大队批准,并报市支队备案;市内跨区市坞修的,由执法大队报市支队批准,并报省执法监察局及有管辖权的省执法监察局直属支队备案;省内跨市坞修的,执法大队将坞修合同上报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省执法监察局直属支队,由省执法监察局直属支队对坞修合同查验,报省执法监察局批准。伏休期间,未经批准我区渔船不得跨省坞修。
2.坞修规定。“异地坞修”(跨省坞修、省内跨市坞修、市内跨区市坞修)时限不得超过20天(不含往返途中时间),因疫情防控、恶劣天气等原因确需延期的,需持坞修船厂开具的证明材料,经对持坞修船厂有管辖权限的渔业执法机构现场核实后,按照坞修申请程序办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原申请的坞修时限的一半。区内坞修需提前2天申请,市内跨区市坞修需提前5天申请,省内跨市坞修需提前7天申请。
渔船异地坞修申请批准后,由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渔船适航、船员适任等情况合格后,开具《渔船坞修批准书》(附件2),由船东签订《坞修渔船承诺书》(附件3)后,监管渔船按批准时间要求到达坞修船厂;渔船下坞后,由坞修船厂填写《渔船下坞报告书》(附件4)报执法大队进行现场检查后方可下水,其中省内跨市坞修的,由坞修船厂报所在地省执法监察局直属支队,支队派员现场审查确认后填写《渔船下坞通知书》(附件5)方可下坞,并书面通知执法大队(同日报省、市备案),执法大队开具《坞修渔船转港批准书》,监管渔船按批准时间要求返回原停靠港口。跨市坞修限2日内返回休渔渔港。渔船坞修及往返期间的监管责任由执法大队及坞修渔船所属镇街承担。
申请异地坞修的双拖网渔船及跨省坞修渔船必须配备不可拆卸、自带电池的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由坞修渔船所属镇街派员全程跟船监管。未经批准私自转港或坞修的,按照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依法处罚。5月1日前已经开始坞修但休渔开始时尚未结束的休渔渔船,按照转港申请批准制度执行。所有的坞修申请一律通过伏休管理系统进行。
(三)严格执行分类停靠和集中监管制度
1.钓具渔船、专项捕捞渔船、小型张网渔船。对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的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的专项捕捞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太平洋褶柔鱼的专项捕捞渔船、小型张网渔船,执法大队根据辖区内应休渔渔船总数和现有渔港情况,将渔船按照渔船马力大小分类安排在相应渔港集中停靠休渔。有条件的地方可在船舶醒目位置配发统一的特殊标志。对具有合法作业资格的钓具渔船详细信息,在船籍港或停靠港张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外省、市渔船。外省、市渔船伏休期间严禁在我区渔港内停靠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确认,由其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与我省农业农村厅协商,取得省农业农村厅出具的批准同意文件后方可在我区停靠,并实行指定渔港集中停靠监管。
(四)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和定点上岸制度
强化对钓具作业渔船的执法监管,伏休期间,要严格遵守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和定点上岸制度,并服从执法大队调度和监督管理。实施钓具渔船定点上岸渔港,并派人驻港监管,发现未按规定填报信息的钓具渔船,要及时责令整改,整改到位前渔船不得出海作业。
小型张网渔船、专项捕捞渔船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开捕后的小型张网渔船及执行专项捕捞任务的捕捞渔船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和定点上岸制度,向船籍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情况,在指定的渔港停靠、装卸渔获物和补给渔需物资。
(五)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制度
要健全上下联动、横向联防的执法协作机制,会同工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警、海事等加大执法力度,锁定重点地区、盯紧重点对象、严控重点时段、严查重点场所,形成闭环管控格局。以涉渔“三无”船舶、具有涉外作业能力渔船、玻璃钢快艇、特殊经济品种捕捞渔船、禁用渔具、水产品市场、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渔船、私拆北斗渔船等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执法中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按照“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依法处置。
(六)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
要联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船厂实行日巡查制度,全面核查船舶修造企业建造、维修、销售等台账,严格落实渔业船舶建造审批、报备等制度。船厂应核实修造渔船的证书证件等基本情况,建立渔船修造台账,严禁建造无船网工具指标批准手续的渔船,严禁坞修无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违者依法严厉处罚。坚决取缔无审批手续或修造资质的渔船修造厂(点)。对排查发现有生产销售涉渔“三无”船舶的,要一查到底,查明去向并依法取缔。
(七)严格执行集中看管制度
1.对违规渔船实行集中看管。对查获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渔船,由执法大队押回扣押点实行集中看管。
2.违规渔船一律禁止离港。对查获的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渔船,扣押期满后伏季休渔还未结束的,休渔期间继续禁止离港。9月1日12时后,执法大队视渔船违法违规情节和整改情况,继续采取3个月以内禁止离港措施,直至渔船完全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才能解除禁止离港措施。
3.明确监管责任。对依法进行扣押或采取禁止离港措施的渔船,委托远遥中心渔港进行集中扣押看管,承担被看管渔船在看管期间的监管责任,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被看管渔船放行离港,确保不发生逃逸。看管期间的渔船安全由渔港经营人或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负责。
(八)严格执行实时监控和及时核查制度
执法大队指挥中心要充分利用山东省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山东省近海海域小目标雷达监控系统、公安—渔业共享监控系统等技术管控手段,不断加强渔港及周边海域的监视监控,有视频监控条件的渔港码头要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作用,密切监控停港渔船动向,及时发现并处置违规出海行为。要加强执法无人机等装备的配备使用,切实运用空中优势,加大对重点渔港、渔船和海域的巡视巡查,及时记录现场情况、固定证据,在天气恶劣、执法船难以靠近涉嫌违规船只的情况下,配合执法人员完成取证、回传、喊话劝返等任务,提升执法效能。
1.24小时实时监控。建立24小时值班、渔船每日点名制度,做好对各类渔船的实时监管。区渔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包保责任人和海上网格员要充分利用手机APP实时监控软件,严格履职尽责。
2.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执法大队对发现船位异常、通导设备异常等涉嫌违规线索要第一时间组织查处,成功查获违法违规渔船的要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市支队。除经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外,伏季休渔期间应休渔渔船不得越过我省海岸线外3海里伏休警戒线。
(九)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制度
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应严格执行“海查陆处”规定,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处罚标准严格按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执行。符合《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21〕43号)文件规定的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情形的,要扣减渔船相应的补贴。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要填写《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告知书》(附件6)一并送达。不享受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渔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在集中扣押点看管。对纳入镇街编号管理的钓鱼船、养殖船等,一旦伏季休渔违规,按照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依规处置。持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凡擅自变更处罚标准或应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未扣减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十)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
加强与海警、公安、海事法院、海关等部门的执法协作配合,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及时互通共享情报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复杂、疑难、重大案件,全方位运用案件咨询、案情会商、提前介入、联查联审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涉渔违法犯罪,特别是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走私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渔业生产、销售、经营等领域的涉黑涉恶行为。对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坚决移交海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在区委、区政府坚强领导下,推动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机制,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当事人主体责任,强化与工信、公安、人社、交通、市场监管、海警、海事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从严从实从细抓好措施落实,依托区海洋渔船综合管控工作专班实施综合管控,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稳定。
(二)创新宣教方式,营造守法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自媒体等多种媒介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特别要宣传违法越界捕捞的严重危害,邀请主流媒体对伏季休渔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报告,主动曝光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守法典型,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图像、微信有力度、媒体有深度。组织力量深入渔村、渔港、渔船、市场,通过走村入户、张贴通告、悬挂标语、召开座谈、培训服务等多种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和社会影响力,营造涉渔守法守规良好氛围。
(三)实施科学管控,提高管理效率。要充分发挥“人防+技防”作用,开发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辖区渔船、渔港的实时管控,所有参与伏季休渔管理的执法船舶的通讯系统要保持24小时畅通,及时接受指挥调度命令,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精准有效打击。
(四)发挥基层作用,强化社会监督。严格落实渔船包保责任制、依港管船等制度措施,确保船有人看、事有人管、责有人担,管理无盲区,监管全覆盖。要充分发挥村(居)、渔业(渔民)协会、合作社等基层组织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吸收基层渔民协会组织协助伏季休渔管理,推动建立伏季休渔巡护员队伍。要健全伏季休渔举报处置机制,鼓励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建立举报信息档案,对举报情况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有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五)认真总结情况,及时上报信息。各有关镇街要明确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联络员,于4月28日10时前上报《环翠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联络员名单》(附件9),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伏休周报统计信息,如实反映伏休管理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伏休结束后,于9月4日前将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总结报告以书面(包含电子版)形式报执法大队。
联系人: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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