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 威海市环翠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环翠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环人社字〔2022〕9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里 口山管理服务中心,区直有关部 门、单位:
《威海市环翠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 威海市环翠区农业农村局
2022 年 4 月 13 日
威海市环翠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 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 走在前”总目标,聚焦 “六个一”发展思路、“六个更加注重” 策略方法、“十二个着力”重点任务,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威海市环翠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 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 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第三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 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不 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
本办法仅适用于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 发、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 开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开发管理主体。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区级统筹,各 镇 (街道) 负责具体落实,村 (社区) 参与做好日常管理使用。
根据市政府下达目标, 区直相关部门负责细化政策、筹集资金、 指导监督等工作;各镇 (街道) 负责组织岗位开发、督促管理、 资金拨付等工作;村 (社区) 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 日 常管理等工作。人社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第三方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各镇 (街道) 做好管理工作。
2022 年我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为 568 个,其中乡村 公益性岗位 270 个,城镇公益性岗位 298 个,城乡公益性岗位按 照需求导向、公益属性原则,设立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 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第五条 开发管理流程。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在区人民政府 统一指导下,各镇 (街道)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岗位开发管理,原 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开发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 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区级备案、协议签订、岗前培训、 安排上岗等环节。如出现空岗情况,区人社部门负责岗位调度并 组织相关镇(街道)发布需求公告,按规定对岗位进行人员补充。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 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1.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所) 管理服务、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 治安联防、安全应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 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3.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养老护理、幼儿托管、课后服务、 扶残助残、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4.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 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5.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 工作。
第七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1.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 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 工作;
3.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工服务、养老护理、课后服务、 互助帮扶、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4.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 面的工作;
5.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 工作。
第八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根据用工形式分为全日制或小时工 制。
第四章 安置对象
第九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 置脱贫享受政策人 口 (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农村低收入 人 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 ( 45—65 周岁) 群体,根据 实际情况,可将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农村大龄人员年龄放宽至 70 周岁。
脱贫享受政策人 口 (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是指乡村 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 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第十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 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 (女性 45 周岁以上、 男性 55 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具体以身份证信息为准) 。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 (女性 45 周岁以 上、男性 55 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 ,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十一条 发布公告。设岗单位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
则,面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明确告知岗位名称、工 作内容、薪酬待遇等信息。
第十二条 报名申请。报名采取现场报名和村 (社区) 推荐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户 口本。 (低保家庭困难人员需提供《山东省城市 (农村) 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证》;残疾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零就业 家庭成员中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生的需提供《学生证》或学籍 证明,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下的需同时提供多个户 口 本 ) ,到村 (社区)提出安置申请,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填写《环 翠区城乡公益性岗位申请表》。报名材料人社部门、镇街各留存 一份。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 别机制,村(社区)组织居民代表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 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对推荐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在符合 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并报镇 (街道) 复审。
第十四条 审核公示。对复审通过的人员由所在村 (社区) 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 3 天。
第十五条 区级备案。公告期满无异议的,镇 (街道) 于 5 个工作日内将人员信息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六条 协议签订。各镇 (街道) 设岗单位在人员上岗前 应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具体包含岗 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 等内容。
城乡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七条 岗前培训。用人单位对新聘用人员实行岗前技能 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 和相关要求。可根据岗位需要,开展职业道德、工匠精神、维权 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知识、卫生防疫等专项知识学 习,增强在岗人员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 安排上岗。培训结束后,各镇 (街道) 设岗单位 负责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根据岗位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章 岗位待遇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将城乡公益性岗位资金列入预算, 统筹用于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商业保险费、 第三方机构管理费等支出。
第二十条 待遇标准。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 岗位待遇按月发放至在岗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以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城镇公益性岗位设岗单位 按照不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 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 个人应缴纳部分) 执行。
各镇 (街道) 应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 再重复购买。
第二十一条 待遇期限。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同一人员岗位 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城镇公益性 岗位补贴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 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 时年龄为准)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管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对城 乡公益性岗位和人员 “双实名”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日常管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镇 (街道) 应制定城乡公益性岗位职责、规章制度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 位责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在镇 (街道) 负责,村 (社区) 参与具体使用 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资金监管。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对优亲厚 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退出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 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 放补贴。
( 一 ) 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乡镇 (街道) 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 业的;
2. 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乡村公益性岗位达到规定年龄的,城镇公益性岗位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6.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 二 ) 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乡镇 (街道) 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