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食品安全抽检“哨兵”作用,为依法监管提供科学高效技术支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提供 技术支撑。紧盯高风险食品、高风险指标、高风险区域等安全问题,排查隐患,增强食品抽检的针对性、有效性、系统性。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监督抽检以发现问题、防控风险为基本原则。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围绕涉及人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性指标,聚焦高风险食品品种、项目和区域开展抽检,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依法及时核查处置。对不合格企业产品实施跟踪抽检。加大专项抽检力度。
(二)坚持检管结合。针对监管和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开展常规抽检和专项抽检,提升食品安全抽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加强抽检与日常监管信息的沟通,解决不合格食品的安全隐患和风险;通过监督抽检结果公开,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坚持广泛覆盖。对市场销售的31大类食品品种,对城市、农村、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开展监督抽检。重点抽检公众日常消费量大、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的食用农产品、等重点品种,学校食堂及周边、大型批发市场等重点区域。
三、工作任务
2022年环翠区食品抽检监测计划为 3000 批次。包括日常监督抽检、专项抽检、重大活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网络食品抽检等。具体安排如下:
(一)日常监督抽检和专项抽检
区级监督抽检 2800 批次,其中生产环节 300 批次,流通环节 1100批次,餐饮环节 1400批次。由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管科室按照抽检计划制定抽检方案报送综合协调科。由综合协调科审核后形成最终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下发到各市场监管所,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下达,各市场监管所按照方案要求开展抽检工作。
1.抽样的品种和检验项目。主要针对本市区域内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以及当地“三小”食品进行抽检(检验品种和项目参考附件)。其中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应完成省局指定的必检品种和必检项目。自选品种和项目,以国抽系统已有品种和项目为准,确有必要添加的,需经省局确认。
2.抽样区域、环节及场所。抽样覆盖所有镇街和行政村,涵盖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三小”等不同业态。加大对食品生产聚集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中小型集体餐饮场所,以及农村、城乡接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食品的抽检力度。坚持点面结合、统筹兼顾,重点抽检人民群众日常消费量大、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的食品。
生产环节采样原则上要覆盖全区获证在产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小作坊抽检覆盖率不低于30%。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食品摊点等不同业态, 适当提高食品摊点抽检覆盖率。餐饮环节采样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养老院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小型餐饮单位、小餐饮店等,适当提高小餐饮抽检覆盖率。
3.抽检时间和频次。按照全年均衡推进的原则。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要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全部常规监督抽检工作应于 12 月底前完成。
要按照产品风险等级分类确定抽检频次。高风险产品每季度抽检一次,较高风险产品每半年抽检一次,一般风险产品每年抽检一次。加强对不合格产品企业及产品的跟踪抽检。对于上一年度检出不合格企业及产品,要在本年度实施全覆盖跟踪抽检,对于上一年度检出不合格 2 批次及以上的企业,抽检频次不得少于 2 次。
(二)其它抽检
其它抽检200批次,其中重大活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网络食品抽检等,由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监管科室或者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实施。检验品种及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质量控制。各组织实施单位要明确参与抽检的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的质量保证职责,严格遵循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及时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报送抽检数据。加强对样品采集、储存运输、检验、结果 报送、核查处置等关键环节的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确保各项抽检任务依法高效完成。
(二)规范食用农产品抽检要求。严格落实总局《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国市监食检〔2020〕184 号) 有关市县食用农产品抽检要求,食用农产品和重点冷链食品(包括畜禽肉、水产品)由监管人员陪同抽样、监督检查和执法取证工作,重点检查食品销售者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产品可溯源凭证和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的,监管人员应按照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检查要求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1〕3 号)等有关规定要求依法予以处置。抽样人员抽样后,应如实详细记录溯源凭证等有关日期,生产者、供应商名称和联系电话及地址等信息。
(三)加大核查处置力度。核查处置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及时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不合格产品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行政处罚到位和整改落实到位、信息公布到位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收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报告后,应在 24 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
(四)及时公布抽检信息。各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公布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和核查处置信息。
(五)严肃工作纪律。参与抽样和检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区局可根据情况对年度抽检监测计划进行调整。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