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从事城市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简称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申报灵活就业登记、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享受条件
(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在威海市范围内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上年度末,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本市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低保家庭成员;
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
5.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
6.持有《残疾人证》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补贴范围:
1.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2.申请年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3.已享受完一轮就业扶持政策的;
4.属本市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前在最后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满一年的;
5.属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的;
6.申请年度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为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的;
7.申请年度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机构法人代表的;
8.申请年度登记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合伙人的;
9.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上岗以及拒绝接受其他公共就业服务的或终止就业要求的;
10.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三、补贴标准
(一)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金额下限,给予不超过2/3的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定额补贴。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其中只参加养老保险的每人每年补贴3850元。
(二)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并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年限累计计算。
四、流程材料
1.二代社保卡(身份证和社保卡);
2.户口簿;
3.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同时提供居住证。
五、经办渠道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持申请材料向户籍地基层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首次申请,连续补贴”,即首次通过审核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补贴期限内就业状态、银行账户等情况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交申请材料,由基层就业服务平台通过定期联系、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其就业收入有关情况,符合条件的上报所属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再分别转报参保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发放补贴资金。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态、银行账户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主动向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如实报告。
六、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信息准确的,即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