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对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二、享受条件
(一)补贴人员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在威海市范围内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招用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本市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低保家庭成员;
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
5.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
6.持有《残疾人证》人员。
(二)被招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补贴范围:
1.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2.已享受完一轮就业扶持政策的;
3.属本市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前在最后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满一年的;
4.属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的;
5.申请年度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为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的;
6.申请年度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机构法人代表的;
7.申请年度登记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合伙人的;
8.在单位失业后一年内又被原单位或原单位法人代表名下其他单位招用的;
9.从事房地产销售、代理产(商)品的宣传推广、各种信息中介服务的,以及在市区以外工作无法确认工作岗位的;
10.以劳务派遣形式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
11.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三)用人单位申领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不在失信“黑名单”内;
2.申请单位合法经营,证照齐全,生产或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址一致;
3.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备案,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单位法人代表须在本用人单位参保或法人代表名下其他单位参保(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的法人代表除外);
4.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从事全日制工作,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工资高于申请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
5.申请单位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设置账簿、缴纳税金、处理账务、编制财务报告,账目清晰、凭证规范,补贴资金按规定科目及时足额入账,不存在改变资金用途和公款私存等违规行为。
三、补贴标准
(一)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年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年限累计计算。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起始时间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增员的时间确定,且在补贴期限内必须连续年度申请,中断申请的不予补发
四、流程材料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参保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1.《营业执照(副本)》(1份);
2.《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1份);
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1份);
4.招用人员身份证(1份);
5.招用人员《劳动合同》(1份);
6.招用人员3个月以上工资凭证及对应银行代发工资明细清单等相关账目材料(1份)。
五、经办渠道
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前置备案管理。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前,被招用人员必须先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后,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补贴。
补贴期限内,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的岗位(工种)、工作地点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主动向参保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备案,并自觉接受人社、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办理期限
全年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