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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劳动就业
  • 发文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HCDR-2022-0110002
  • 成文日期:2022-10-14
  • 公开发布日期:2022-10-14
  • 发文字号:威环人社字〔2022〕27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22-10-14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27-12-01
  • 文件废止的时间:
  • 文件状态:

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环翠技术标兵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环人社字〔2022〕2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里口山管理服务中心,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各企业:

《环翠技术标兵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14日


环翠技术标兵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更好地选拔出优秀的高技能人才,根据环翠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修订〈关于实施“英才汇翠”计划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的决定》(威环委人组发〔2022〕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翠技术标兵,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特别突出,在全区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环翠技术标兵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具有工艺专长、掌握一流技术、善于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线技能人才。

第四条  环翠技术标兵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30名左右。

第五条  环翠技术标兵选拔管理工作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环翠技术标兵的选拔范围:在全区本行业(领域)中技术处于领先水平、掌握专利技术等及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生产一线技术技能工作者。冲击新目标企业和纳税50强企业优先推荐选拔。已获得过齐鲁首席技师、威海市首席技师、环翠区首席技师等表彰的不再纳入“环翠技术标兵”评选表彰。

第七条  环翠技术标兵的选拔条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在区级、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绩优异者(市级技能大赛获得前六名、区级技能大赛组获得前三名)或掌握专利技术,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革新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职业技能在全市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传技带徒方面取得优秀成绩者。

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拥有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成果、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技能人才、经企业认定对推动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技能带头人或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影响带动作用大的乡土技能人才等优先推荐。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环翠技术标兵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方法进行。

第九条  环翠技术标兵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逐级推荐。由企业推荐本单位的候选人,经公示后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个企业推荐人数不超过2名,冲击新目标企业和纳税50强企业可放宽至3名(单独专业限1名)。

(二)资格初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审查,研究提出建议人选。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

(三)专家评审。组成专家评审工作小组,按照行业分类,对符合条件人选的事迹、获奖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四)社会公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评选人选名单在政府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发文公布、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和管理


第十条  环翠技术标兵,每人享受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一条  对环翠技术标兵实行动态管理,环翠技术标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资格,并收回证书: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环翠技术标兵资格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环翠技术标兵资格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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