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返聘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对本次提案十分重视,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心。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是社会共同的责任,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一、按现行法律法规,灵活就业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没有缴费主体。《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缺少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其二,待遇保障无法如实兑现。按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灵活就业人员没有用人单位,其部分待遇保障责任无法履行;其三,灵活就业人员,属于无固定工作的人员,如何认定工伤给职能行政部门带来很大难度。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规定:退休人员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与返聘单位属于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建议单位可为这部分群体购买商业保险。
综上,您提出的建议暂无相关政策和制度规定支持,且新的参保人群纳入社会保险体系,需要进行细致地调研和国家层面进行制度设计,因此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会积极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反馈,促进社会保险体系不断完善。
联 系 人:徐涛 联系电话:15763110977
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