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承办机构 | 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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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104001047 | 实施编码 | 11371002MB286012784370104001047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版本 | 3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限划分 | 县级权限,县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0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结果名称 | 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
本事项支持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51号 信件咨询:毛雨 电话咨询:0631-5277021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0631-5810882,0631-12345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51号 办理窗口名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中路59号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投资建设综合窗口51号 窗口序号:51号窗口 受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5、《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一、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 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 准”。 二、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令第 12 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修改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 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6、《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2016年12月国发〔2016〕72号) 一、农业水利:"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2017年10月鲁政发〔2017〕31号)一、农林水利:"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县河流、跨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8、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2019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许可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备案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国家和省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和核准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理条件:
1.符合宏观调控政策; 2.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3.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4.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5.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申请材料:
项目单位申请核准项目的请示原件3份;项目申请报告原件3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3份 ;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原件3份;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原件3份;合作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项目)原件3份;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外商投资项目)原件3份;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证明(外商投资项目)原件3份;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应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风险等级确认意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出具)原件3份;耗煤的项目,需提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原件3份;山东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原件3份;零基础模板原件1份;容缺办理信用承诺书原件1份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1.申请 | 将办理事项需提报的材料送达核准机关 | 0 | 受理、不予受理或需补正材料 |
2.受理 | 由核准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 | 0 | 受理、不予受理或需补正材料 |
3.办结 | 申请事项核准完毕 | 0 | 取得核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