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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
  • 主题分类:农业_林业_水利_其他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1-06-18
  • 公开发布日期:2021-06-18
  • 发文字号:威环嵩办发〔2021〕10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

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

《嵩山街道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制度》《嵩山街道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环嵩办发〔2021〕10号


各村、各股份经济合作社、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了《嵩山街道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制度》、《嵩山街道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嵩山街道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制度

      2.嵩山街道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

2021年6月18日


嵩山街道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制度


为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贯彻“预防为主”和“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设备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运行检查制度

1.养护人员定时按照巡回路线检查所负责的设备,并按巡检表做好记录,检查内容包括:

(1)蓄水池水位是否正常,各水池自动注水装置(浮球阀等)是否正常;

(2)各阀门开关位置是否正常;

(3)各阀门管道有无漏水现象,压力表读数是否正常;

(4)泵站排水设施是否正常。

2.养护人员每天对水泵运行时实地检查,了解其工作状况:

(1)压力表、水位表、电压表、电流表等仪表读数是否正常;

(2)轴承温度是否正常,电机温度是否正常;

(3)电机接线盒有无发热现象;

(4)水泵机组有无振动及异常响声。

二、季度保养:

1.备用设备应急试验:

(1)水泵房备用供水泵试运转;

(2)地下室各潜水排污泵试运转;

(3)排放死水管的水;

2.全面检查供排水管道各主要阀门是否在正常位置,转动一下平时不动的阀门;

3.清洁泵房,清除水泵及电机表面灰尘。

三、年度保养:

1.水泵:

(1)检查密磨损情况,测量记录运动间隙,必要时更换或修理;

(2)更换密封填料;

(3)检查所有轴承的腐蚀情况,更换轴承油;

(4)检查泵叶泵壳的腐蚀情况,泵壳及机座除锈油漆;

(5)检查压力表是否正常;

(6)对电机做年度检修保养;

(7)检查泵的工作性能。

2.管系:

(1)对整个管系做一次全面的检查,判断管系继续运行的可靠性;

(2)检查所有管道阀门门的防锈保护是否完好,必要时做油漆大保养;

(3)更换已腐蚀及老化的密封件和不能继续使用的管道。

四、设备润滑制度

1.设备清洗换油计划,以维修段长为主制订年度、季度计划;

2.清洗换油工作按季度保养结合大中修周期进行。

嵩山街道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辖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环翠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保证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期稳定安全运行而筹集的用于设备维护更新、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包括单村供水工程和城市管网延伸到农村的工程。户建、户管、户用的分散饮水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维修资金筹集

第四条 维修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

1.镇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补助资金;

2.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资金;

3.社会捐助用于农村公共供水的资金;

4.各村收缴的自来水水费。  

第五条 维修资金主要由街道财政资金构成,按照每户60元标准列支,维修资金列入街道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 维修资金使用

第六条 街道维修资金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使用管理,维修内容主要包括水源工程、管网工程、提蓄水设备、蓄水池及配电设施等大修和更新,不得用于工程日常维修。

第七条 村级筹集的维修资金及村集体收缴的水费由村集体负责管理使用,维修内容包括日常管网破损及零部件等维修。

第八条 由于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供水设备损坏的,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第四章 维修资金管理

第九条 街道维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实施单位。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确需大修或更新时,由村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可以使用街道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村内供水工程大修或更新费用,可使用街道维修资金全额支付50%,维修资金不足时,可列入第二年工程计划,其余所需资金由各村按照各自工程总投资50%额度自筹解决。

第十二条 财政所每年要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评估,确保维修资金使用规范合理。同时,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管理人员私分、挪用、贪污、截留资金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