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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环翠区海洋发展局
  • 主题分类:农业_畜牧业_渔业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1-04-30
  • 公开发布日期:2021-04-30
  • 发文字号:威环海字〔2021〕8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环翠区海洋发展局

环翠区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2021年环翠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环海字〔202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2021年环翠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翠区海洋发展局

2021年4月30日


2021年环翠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2021年威海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重大部署,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协作配合”的原则,健全管理机制,理顺监管职责,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关键领域,强化执法监督,提高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监管水平,保障渔港渔船渔民安全和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二、有关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我省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太平洋褶柔鱼的专项捕捞生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及定港交易、船舶定位报告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厅”)另行制定。

(四)钓具渔船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应当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

(五)按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休渔渔船应当在船籍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严禁外省市籍渔船休渔期间在我区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

(六)所有主机功率44.1千瓦(含)以上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须全程开启北斗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七)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使用合法渔具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等渔业资源的,需经环翠区渔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支队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全年禁用)。

(九)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十)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须提出申请逐级报市、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生产的,由省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管理目标

(一)所有休渔渔船于5月1日12时前进入远遥渔港、合庆湾、湾九里人工港湾(刘公岛路和金线顶路交汇处东侧)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全面推进落实渔船“母港制”和“依港管船”制度,切实做到“船进港、人上岸、港规范、网封存”。

(二)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港渔船渔民安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力争实现“六个零”目标,即涉外事件“零”发生,大马力渔船“零”出港,通导设备“零”关闭,违规渔船补贴“零”发放,渔业安全事故“零”发生,对不作为执法人员“零”容忍,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总体稳定。

(四)全面落实省人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严厉整治海洋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十二条措施》。

(五)集中开展对非法捕捞、涉渔“三无”船舶和违禁渔具的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

(六)认真落实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与渔船管控措施,健全完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和渔船管控长效机制。

(七)切实加大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宣传及警示教育力度,认真做好涉渔企业、船东及渔民培训、空闲生活保障等服务工作。

(八)有效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强与公安(海岸警察)、海警部门协调配合,对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渔案件,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审查,有效震慑严重涉海违法行为。

(九)加强渔业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升管控效能和水平,强化资金和政策保障,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四、管理措施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管理制度

1.按时返港休渔。所有休渔渔船(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及我省特殊渔船管理系统登记在册,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海洋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包括卖到外地但未过户渔船、脱审未注销渔船以及正在办理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到渔船所属地船籍港或指定的渔港停靠休渔,休渔渔船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靠地点。伏季休渔期间,停办所有捕捞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过户变更手续。

2.未归港渔船的监管。未经上级批准,我区应休渔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省市停靠休渔。对被扣押在外省、市渔港的渔船,由渔船所有人向环翠区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队(简称“执法大队”,下同)提交国家机关公文、法律文书、扣押船舶命令等原件,执法大队负责核实相关部门扣押情况,逐级报省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一律按照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处罚。因特殊原因异地停靠休渔的渔船,由执法大队组成工作组,驻港监管,每日核实渔船船位,严防渔船违规出海作业。

3.渔港备案检查制。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负责对停靠渔船进行核实查验,将有关停靠休渔信息报执法大队备案检查。休渔渔船船东应于5月1日前填写《2021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附件1),由执法大队将休渔渔船名单于5月1日前在渔港内张贴公布,并对渔港内停靠渔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坞修、转港等情况应及时在渔港内公布;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应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严禁为非法涉渔船舶提供港口服务。

4.信息化监管。渔船主机功率44.1千瓦及以上或者钢质、玻璃钢材质渔船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RFID)基站的渔港内。5月1日前,休渔渔港要完成电子栅栏、监控等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确保伏休期间设备系统正常运行。区渔业主管部门充分利用渔船渔港动态监控、港口视频、射频识别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渔港和渔船停靠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

5.外省市渔船不得在我区渔港停靠休渔。对停靠我区的外省市渔船,一律予以驱离或限期离开,对拒不离开的,一律按照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处罚,并逐级上报市局。对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书证件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禁止离港措施并实施处罚;对属涉渔“三无”船舶,联合公安等部门予以没收。

(二)严格执行转港申请批准制度

1.坞修审批。渔船坞修原则上在环翠区范围内,由执法大队批准,并报市支队备案;市内跨区市坞修的,由执法大队报市支队批准;省内跨市坞修的,由执法大队将坞修合同上报给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省局直属支队,由省局直属支队对坞修合同查验并按规定办理。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我区渔船不得跨省坞修。

2.坞修规定。市内跨区市坞修和省内跨市坞修(以下统称“异地坞修”)时限(不含往返途中时间)不得超过20天,省内跨市坞修的,双拖网渔船一次只能批准一条转港上坞。区内坞修需提前两天申请,市内跨区市坞修需提前五天申请,省内跨市坞修需提前七天申请。渔船异地坞修申请批准后,由执法大队开具《渔船坞修批准书》(附件2),并与船东签订《2021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坞修渔船承诺书》(附件3),按批准时间要求到达坞修船厂;渔船下坞后,限2日内返回休渔渔港;省内跨市坞修的,渔船坞修完毕后,由坞修船厂填写《渔船下坞报告书》(附件4)报所在地省局直属支队,省局直属支队派员现场审查确认后填写《渔船下坞通知书》(附件5),书面通知执法大队后(同日报省、市备案)方可下水。

3.坞修渔船监管。渔船坞修及往返期间禁止携带网具,由执法大队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包保责任人同时负责全程监管。未经批准私自转港或坞修的,按照违规论处。5月1日前已经坞修但海洋伏季休渔开始后尚未结束的休渔渔船,按照转港申请批准制度执行,区海洋发展局派专人对此部分渔船进行专门监管。

4.避风转港渔船实行闭环监管。因避风等安全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由区海洋发展局统一安排在指定港口停靠并负责全程监管,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安排渔船返回原停靠地点或指定渔港。转港渔船全程禁止携带网具。

(三)严格执行分类停靠和集中监管制度

区海洋发展局严格按照分类监管、定点监管、三方监管的原则,根据辖区内应休渔渔船总数和现有渔港情况,对应休渔船分类安排在相应渔港集中停靠休渔。

1.应休渔船要分类停靠。在辖区内渔港容纳量允许的条件下,将应休渔船分为拖网渔船、刺网和围网渔船、张网渔船(主要是小型张网)、钓具渔船共四类,分别安排渔港集中停靠,单独监管。

2.特殊类型渔船实行定点监管。开捕后的小型张网渔船、钓具渔船、实行专项捕捞渔船要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实行定点卸货。指定渔港专供上述三类渔船靠港、卸货,并对渔获物幼鱼比例、去向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管,全面杜绝其他应休渔船“浑水摸鱼”“冒名顶替”出海偷捕。

3.压实三方主体监管责任。(1)驻港监管。区海洋发展局在所有停靠休渔渔港派人驻港24小时监管,全面掌握渔船动态。(2)渔港监管。渔港或渔港服务公司要指定渔港监管负责人,对渔港内停靠休渔的渔船实行全程监管,负责渔船停港休渔期间船舶安全。(3)包保责任人监管。要严格落实包保责任人制度,压实渔船包保责任人监管责任。

4.严格执行报告制度。(1)休渔情况“零报告”制度。对辖区内渔船休渔情况进行调度,于每日16时前上报市支队。(2)违规即时报告制度。伏休期间一旦查获违法行为或发现辖区内存在渔船违规情况,立即上报市支队。

(四)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和定点上岸制度

1.小型张网渔船。小型张网渔船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时间并在指定停靠渔港休渔。开捕后的小型张网渔船严格执行进出港登记、报告制度和定点上岸制度,向执法大队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情况,在指定的渔港停靠、装卸渔获物和补给渔需物资,并配合渔业执法机构检查。

2.钓具渔船。强化对钓具作业渔船的执法监管,区海洋发展局指定远遥渔港划定区域实行集中管理。对具有合法作业资格的钓具渔船详细信息,在船籍港或停靠港张贴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钓具渔船在整个伏季休渔期间,都要严格遵守进出港登记制度和定点上岸制度,并服从执法大队调度和监督管理。各渔船船长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钓具渔船船长要下载“渔港通”APP并按规定根据渔船信息注册,钓具渔船进出港前船长要主动通过渔港通填报进出港信息。区海洋发展局确定钓具渔船定点上岸渔港,并派人驻港监管,发现未按规定填报信息的钓具渔船,要及时责令整改,整改到位前渔船不得出海作业。

3.处罚标准。对违反进出定点渔港登记规定的钓具渔船和开捕的小型张网渔船,根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三条规定,一律责令整改,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严格执行渔业执法协作制度

1.强化联合执法。环翠区海洋发展局健全上下联动、横向联防的执法协作机制,整合执法力量,会同公安(海岸警察)、海警,加大执法力度,锁定重点地区、盯紧重点对象、严控重点时段、严查重点场所,形成闭环管控格局。重点对异地停(挂)靠、异地坞修、大型冷冻、外省籍及被相关单位扣押渔船实施严格核查和监管,加大对养殖渔船非法从事捕捞作业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捕捞、假冒套用、伪造文书或项目、擅自转移停靠地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执法中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按照“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依法处理。

2.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全面落实全流程链条式监管。重点加强对涉渔企业加工、批发及市场销售,水产品车辆运输,海上设施转载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收购、代冻、加工、销售、运输、转载非法捕捞或无合法来源的水产品等行为。

(六)严格执行船厂巡查制度

海洋发展局、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相关镇街,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渔船修造厂(点)的监管,对船厂在建和维修的渔船逐一排查登记,并督促船厂对坞修和在建渔船设立标志牌,制作位置图。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制造、改造、坞修船舶用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船厂,要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罚,涉案船只按涉渔“三无”船舶处理。

(七)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制度

区海洋发展局对发现和查获的涉嫌伏休违规、涉渔“三无”船舶、顶套号渔船实行定点看管,全区设远遥中心渔港1处集中扣押点。海洋发展、海警等部门要加强海上联合执法,重点对渔船的捕捞行为、安全状况、证书证件、信息终端配备等进行执法检查。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法违规渔船,严格执行“海查陆处”规定,押回指定渔港集中扣押,不得擅自在海上处罚并放行。对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没收,集中看押,并对渔船经营者予以高限处罚。

(八)严格执行集中看管制度

1.对违规渔船实行集中看管。对查获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渔船,由执法大队押回扣押点实行集中看管。

2.违规渔船一律禁止离港。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一律采取禁止离港措施,9月1日12时前不得解除离港限制;对严重违法违规、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影响的渔船,解除禁止离港措施不得早于9月10日12时。对核实确认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集中扣押处置,并对渔船经营者予以高限处罚。对采取禁止离港措施的渔船,由执法大队委托指定渔港进行集中扣押看管,渔港承担被看管渔船在看管期间的监管责任,未经执法大队批准不得将被看管渔船放行离港,确保不发生逃逸。看管期间的渔船安全由渔港经营人或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负责。

(九)严格执行实时监控和及时核查制度

1.24小时实时监控。区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队指挥中心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充分发挥渔业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射频识别系统、渔港视频监控系统、近海海域雷达监控系统、北斗卫星定位、公安—渔业共享监控系统等技术手段的作用,做好对各类渔船的实时监管。包保责任人、执法人员和海上网格员等要严格履职尽责,建立渔船每日点名、手机APP实时监控制度。

2.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发现船位异常、通导设备异常等问题要第一时间通报执法大队调查核实,对违规渔船依法依规查处并及时反馈市应急指挥保障中心,同时报市支队备案。

3.严厉处罚。对未按规定安装或毁损渔船标识(包括身份标签),私自拆卸、关闭、屏蔽北斗等通导设备,窜改AIS识别码,以及“船码不符、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等行为,实行顶格处罚,由执法大队责令整改到位,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

(十)严格执行远洋渔船监管制度

做好远洋渔船的动态监管,严禁渔船返港期间在国内近海海域捕捞作业。远洋渔船伏休期间回国的,严格执行定点上岸制度,区海洋发展局负责对远洋渔船卸货进行全程监管。对有进入未经批准水域作业或故意关闭、屏蔽船位监测系统等违法行为的远洋渔船,扣除其当年补助资金,将涉事船长列入“黑名单”,吊销职务证书。对涉事渔业企业,暂停或取消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对非法进入周边国家管辖海域特别是敏感海域作业渔船,第一时间召回,依法从重处罚,吊销捕捞许可证。涉嫌偷越国(边)境的,依法移交公安、海警处理。

(十一)严格执行统一处罚标准制度

1.处罚标准。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严格按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执行。

2.处罚措施。凡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的,一律扣减其当年度100%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达到违规渔船黑名单列入条件的,一律列入黑名单。执法大队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要填写《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违法违规渔船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告知书》(附件6)一并送达。不享受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渔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在集中扣押点看管。持有《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凡擅自变更处罚标准或应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未扣减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十二)严格执行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

区海洋发展局及执法大队严格执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的通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渔船名单,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下月5日前,逐级上报市局、省局,并在省厅网站上公布。对已列入“黑名单”渔船,负责重点监管,伏休期间至少再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再度违法违规的,一律视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处罚。

(十三)严格执行行刑衔接制度

区海洋发展局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海警部门的执法协作,建立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加大对海洋渔业领域涉黑涉恶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打击在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等行为中滋生的渔霸、船霸、港霸、海霸等涉黑涉恶势力;定期组织对重大、疑难案件开展案情会商,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规定,对符合刑事标准的案件和违法线索,及时依法移送,严禁以罚代刑。法院、检察院、环保、海洋发展等部门,要建立完善追究伏休违规责任人的刑事附带民事生态赔偿责任长效机制,保持对伏休违规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十四)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区海洋发展局及执法大队,要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健全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等制度,加强数据分析,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所有渔业执法案件要通过山东省渔政执法文书系统办理。

(十五)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区海洋发展局对群体性违法违规、严重破坏海洋渔业资源或生态环境、社会影响恶劣、舆情曝光、重大涉外或安全生产事故、上级交办等案件,将采取派员督办、发函督办、指定督办等方式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邀请公安、海警等部门参与。督办案件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成立专案组,制定调查方案,指定责任人员,严格按规定做好挂牌督办案件的查办。

五、责任分工

(一)区海洋发展局负责辖区内海洋伏季休渔秩序和休渔渔船的管控工作。

1.停港渔船核查上报

(1)逐艘核实。4月30日前,区海洋发展局及执法大队要及时与辖区内休渔渔船船东取得联系,督促渔船按时返港停泊,掌握渔船准确位置信息,逐艘核实休渔渔船停靠渔港和具体位置,使用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软件对休渔渔船进行登记,与渔港实际经营人签订《2021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港守法经营承诺书》(附件7)留存备查。

(2)按时上报。5月1日12时前完成核实登记工作,并填写《2021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情况汇总表》(附件8)报市支队,本地渔船异地停靠和外地渔船本地停靠情况,要逐艘说明原因并单独上报。

2.落实渔船监管责任

(1)渔船船位排查。区海洋发展局及执法大队坚持每天开展船位排查,实地核实停港渔船位置。大队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利用渔船渔港动态监控、小目标雷达等系统,强化渔船动态监控,严防渔船违规出海。对省厅通报的涉嫌违规渔船和群众举报的存在违规出海、卸货等现象的渔港码头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

(2)重点渔船监管。区海洋发展局及执法大队对伏休期间异地停靠渔船、坞修渔船,要逐艘核实、拍照建档,指定专人负责看管和随时抽查;对海事法院“软扣押”渔船,要求必须回船籍港停靠休渔;对大功率冷冻渔船,重点核实船证是否相符等信息;对拖网改刺网或围网及拖网(刺网、围网)改钓具渔船,重点核实是否按规定要求改造;对专项(特许)捕捞渔船,批准出海前10日在休渔停靠渔港或集中停泊点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养殖渔船,重点检查是否携带捕捞渔具或从事非法捕捞活动;对特殊及捕捞辅助船,重点检查是否年审年检。

(3)渔获物销售行为调查。区海洋发展局及执法大队负责对在休渔期间销售渔获物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证确属违法捕捞的,依法进行查处。

3.深入开展宣传工作

区海洋发展局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广播、手机以及登船、入户、进村等各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积,广泛宣传违法所承担的严重后果,达到“不敢违”效果。同时负责对辖区内渔船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小型张网、钓具渔船、专项捕捞渔船、转港坞修渔船、转港避风渔船五类,分类发放伏休政策明白纸(详见附件10--16),确保渔民全面知晓、清楚明白、深刻理解各项伏休管理规定。出台有奖举报通告,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涉渔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性。

4.强化内部执纪、执法

根据管理需要邀请区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对我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因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通报,并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区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渔港及海上执法检查,配合做好省、市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

(三)其他部门职责

1.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海岸线以内的涉渔“三无”船舶,并对阻碍查处涉渔“三无”船舶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处理;查处陆地上妨害渔业行政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伪造文书、伪造公章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查处涉嫌偷越国(边)境和涉海涉黑违法犯罪行为。

2.海警部门。负责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至毗连区伏休期间海上作业渔船的查处;依法查处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至毗连区航行、停泊的涉渔“三无”船舶;依法查处渔业执法部门移交的涉嫌非法捕捞的违法渔船;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海上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和渔业生产纠纷;处置海上突发事件,参与海上应急救援。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负责批发零售市场、餐饮单位、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和销售水产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在伏休期间采购、销售和加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水产品的违法行为。

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渔船修造厂的监管,督促船厂建立渔船修造台账,对坞修和在建渔船设立标志牌,制作位置图,标示渔船船名、所有人、修造起止时间、工期进展等基本信息和修造状况。负责查处违法违规修造船以及利用修造船厂码头卸货、提供补给等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核准登记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发现非法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及涉渔“三无”船舶的移交渔业主管部门。

5.区交通事务发展中心。负责协调市交通运输部门查处休渔期间远洋渔船以外的渔业船舶在商港卸货的违规行为,对发现的涉嫌在伏休期间非法捕捞的渔船移交海警、渔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协调市交通运输部门对水产品运输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在伏休期间运输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水产品的违法行为。

6.人社部门。负责加强船员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做好职业介绍过程记录,依法取缔“黑中介”。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休渔期间为近海捕捞渔船介绍船员等违规行为,发现休渔期出海捕捞线索,及时向区海洋发展局通报。

7.各镇街。严格落实渔船包保责任制,对所属渔船进行每日船位确认。协助区海洋发展局督促辖区渔船船东按时将渔船转移到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并负责组织船东签订《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负责早、夜市、海鲜摊位巡查,禁止销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新鲜渔获物,发现售卖我区渔船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及时移交区海洋发展局查处。

(四)渔港及渔港服务公司职责

渔港及渔港服务公司负责提前做好规划和统筹安排,划定休渔渔船停靠区,合理安排停港渔船泊位,负责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逐艘核实渔船身份,对渔港内停靠休渔的渔船负责全程监管,严禁为非法涉渔船舶提供港口服务,对发现的渔港内违规违法行为有立即上报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区海洋发展局具体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海警、海事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压实管理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协调配合,狠抓措施落实,实施综合管控,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稳定。

(二)创新宣教方式,营造守法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自媒体等多种媒介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图像、微信有力度、媒体有深度。组织力量深入渔村、渔港、渔船、市场,通过走村入户、张贴通告、悬挂标语、召开座谈、培训服务等多种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和社会影响力,营造涉渔守法守规良好氛围。 

(三)实施科学管控,提高管理效率。充分发挥人防+技防作用,开发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辖区渔船、渔港的实时管控;所有执法船舶定位系统要保持24小时开启;按规定做好行政执法案件公示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办案效率。

(四)发挥基层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镇街、村(居)、渔业(渔民)协会、合作社等基层组织作用,依托渔船(渔港)包保责任制、依港管船等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细化管控措施。健全休渔举报机制,发挥中国渔政举报信息平台作用,建立完善举报信息档案,对举报情况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做到“有举必查,有案必处,查实必究”,有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532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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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021年环翠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