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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山东省政府文件库>【文件库】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政府,林业,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
  • 发文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HCDR-2021-0020001
  • 成文日期:2021-03-09
  • 公开发布日期:2021-03-09
  • 发文字号:威环政发〔2021〕2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21-03-09
  • 文件失效的时间:
  • 文件废止的时间:2023-11-15
  • 文件状态: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威环政发〔2021〕2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每年的2月1日至6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环翠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环翠区域范围内全部林区均为森林高火险区域,未经环翠区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林区进行作业。

三、禁火期间,经批准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域的组织和个人严禁开展以下活动:

(一)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投放空中移动火源以及燃放孔明灯;

(三)严禁私自进山野炊、吸烟、烤火、祭祀等活动;

(四)严禁在高火险区内修筑工程设施;

(五)严禁从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在禁火期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并自觉履行森林防火义务。

五、在林区、林缘处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工矿企业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通告内容。

七、违反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1年3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8日。

报警电话:119、110

区森防指办公室电话:5222317

区自然资源局电话:5166119

羊亭镇电话:5772119             

竹岛街道电话:5160119

温泉镇电话:5372119             

嵩山街道电话:5552119

张村镇电话:5782119             

鲸园街道电话:5182119

孙家疃街道电话:5125119         

桥头镇电话:5521281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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