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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_含住房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1-12-06
  • 公开发布日期:2021-12-06
  • 发文字号:威环住建通字〔2021〕20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环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环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应急预案编制规程(导则)》《建筑工程参建单位主体安全责任规范》的通知

威环住建通字〔2021〕20号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建筑工程应急预案编制规程(导则)》、《建筑工程参建单位主体安全责任规范》,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环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6日 

     

附件:1.《建筑工程应急预案编制规程(导则)》

            2.《建筑工程参建单位主体安全责任规范》


附件1


建筑工程应急预案编制规程(导则)

前  言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和评估。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威海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本文件参与起草单位:威海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富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1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威海市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及纳入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的编制,用于规范、指导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的编制,使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及标准的要求,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应急响应与救援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0号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

GB/T 29639-20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 900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 应急预案 Emergency Plan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应急准备工作方案。

3.2 综合应急预案Comprehensive Emergency Plan

从总体上阐述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处理事故的应急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则、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响应、后期处理、应急保障等内容,是应对建筑施工企业所实施工程项目各类事故的综合性工作方案。

3.3 专项应急预案 Special Emergency Plan

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为应对某一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施工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而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

3.4 现场处置方案 Site Disposal Plan

针对具体的事故或事故征兆做出的应急措施。

3.5 应急准备 Emergency Preparedness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

3.6 应急响应 Emergency Response

针对事故险情或事故,依据应急预案采取的应急行动。

3.7 应急救援 Emergency Rescue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行动。

3.8 应急演练 Emergency Drill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依据应急预案而模拟开展的应急活动。

3.9 恢复  Recovery

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3.10 生产安全事故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

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11 事故情景 Accident Scenario

为了应急演练的需要,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或有害因素而事先设定的事故状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特征、波及范围以及变化趋势等)。

3.12 应急预案评审 Emergency Plan Review

对新编制或修订的应急预案内容的适用性所开展的分析评估及审定过程。

3.13 工程施工项目部 TheDepartmentOfConstructionProject

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特定工程项目而组建的以项目负责人为主的,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管理的组织。

4基本规定

4.1 编制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急预案应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特点和作业环境,由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施工项目部分别进行应急预案编制,独立形成应急体系,应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分别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可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

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对于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和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应编制现场处置方案;事故风险

单一、危险性小的工程项目,可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4.2 应急预案编制组织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工程施工项目部负责人应主持相应层级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负责组织成立应急预案编写小组并落实编写负责人及编写人员;

——负责落实应急预案编写的物资保障;

——负责组织开展资料收集、风险辨识与评估、应急资源调查等工作;

——负责组织预案的编制、桌面推演;

——负责开展应急预案评审,完善应急预案;

——负责审核、批准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签发、备案。

4.3 应急预案编制准备

应急预案编制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调查事故隐患的种类和分布情况,预测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

——辨识、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的重大危险源,并进行风险评估;

——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应急能力;

——收集与编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应急预案、国内外同行业企业事故资料,同时收集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资料、周边环境影响、应急资源等有关资料。

4.4 应急预案的编制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符合国家、山东省及威海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应结合建筑施工企业或所实施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危险性分析,进行风险辨识评估;

——应急组织及人员的职责应分工明确,并应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应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响应程序、救援程序,并应有确保其落实的具体措施;

——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应能满足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应急工作要求;

——内容应齐全、完整,附件提供的信息应准确;

——应与属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周边企业的相关预案相衔接。

4.5 应急预案的管理

应急预案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应急预案应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独立成册,其编制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并在企业属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其编制、审批及动态管理应与行业管理要求保持一致;

——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急预案作为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独立成册,其编写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且应与建筑施工企业应急管理体系保持一致。

5 应急预案编制程序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包括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资料收集、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应急预案编制、桌面推演、应急预案评审和批准实施8个步骤。

5.1.2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评审、发布、备案、培训等工作;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在开工前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培训、演练等工作。

5.1.3 应急预案应实施动态管理。

5.2 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

5.2.1 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的职能和分工,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领导及安全总监(安全负责人)为副组长,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如生产、技术、设备、安全、行政、人事、财务等部门)参加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工程施工项目部负责人负责组织成立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由工程施工项目部相关部门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应参加编制。

5.2.2 应急预案编制时可邀请相关专业救援队伍以及本企业(工程项目)周边相关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代表、有关专家参与编制。

5.2.3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应明确组成人员的分工和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开展编制工作。

5.3 资料收集

5.3.1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在编制应急预案前应收集、分析下列资料:

——现行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技术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及周边的地质、地形、环境情况,以及气象、水文、交通资料等;

——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现场功能区划分、建(构)筑物平面布置及安全距离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工程项目作业条件、设备装置及风险评估资料;

——属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周边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和国内外同行业应急预案案例总结或分析资料;

——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技术、历史事故与隐患、国内外类似行业事故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属地应急资源等有关资料。

5.4 风险评估

5.4.1 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全面辨识、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确定风险因素或危险源,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

5.4.2 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辨识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全面分析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生产经营活动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利因素及管理上的缺陷等要素;

——分析各种事故类别发生的可能性、暴露时间、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并指出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评估确定相应事故类别的风险等级。

——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完成风险评估后,按照本规程附录A撰写评估报告。

5.5 应急资源调查

5.5.1 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急预案编制前,应全面调查并客观分析本企业或工程项目以及周边单位、政府部门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撰写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可按本规程附录B编制。

5.5.2 应急资源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存在的风险,可采取的监测、监控、报警手段;

——属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周边单位可提供的应急资源;

——可协调使用的医疗、消防、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及其他社会化应急救援力量。

5.6 应急预案编制

5.6.1 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应符合"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

——应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的特点,以应急处置为核心;

——应职责明确、程序规范、措施科学,简明化、图表化、流程化;

——应急预案编制格式和要求可按本规程附录C编制。

5.6.2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包括但不限下列:

——依据事故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资源调查结果,结合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的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及处置特点,合理确立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急预案体系;

——结合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组织管理体系及部门业务职能划分,科学设定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依据事故可能的危害程度和区域范围,结合应急处置权限及能力,清晰界定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响应分级标准,制定相应层级的应急处置措施;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事故信息报告、响应分级与启动、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方面的内容,落实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

5.7 桌面推演

5.7.1 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应急响应程序,结合有关经验教训,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可采取桌面演练的形式开展桌面推演。

5.7.2 针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景,利用图纸、沙盘、流程图、计算机、视频等辅助手段,依据应急预 案进行交互式讨论或模拟应急状态下应急行动的演练。

5.7.3 桌面演练可模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过程,逐步分析讨论并形成记录,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5.7.4 桌面演练应结合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的特点,可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明确桌面演练的内容、方式和方法。

5.8 应急预案评审及批准实施

5.8.1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应急预案组织评审。

5.8.2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所涉及的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的主管部门人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应从威海市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或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人员。专家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专家,且不少于3人。应急预案的论证可通过推演的方式开展,评审要形成评审纪要并附有专家组成员名单和信息。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8.3 建筑施工企业应急预案应由专家或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

5.8.4 应急预案评审应包括下列内容:

——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全面性;

——应急预案体系设计的针对性;

——应急组织体系的合理性;

——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措施的科学性;

——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应急预案的衔接性。

5.8.5 应急预案评审程序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应急预案评审准备;

——应急预案评审;

——应急预案修改完善。

5.8.6 应急预案评审合格后,由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工程施工项目部负责人签发实施。

5.9 应急预案备案

5.9.1 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5.9.2 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5.9.3 应急预案备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三个方面,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可单独备案。

5.10 应急预案评估及动态管理

5.10.1 建筑施工企业应急预案应当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5.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施工现场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在应急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10.3 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及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贯,并根据修订后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11 应急演练

5.11.1 建筑施工企业应急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5.11.2 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每月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组织1次演练。

5.12 培训教育

5.12.1 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当将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6 应急预案体系

6.1 概述

6.1.1 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科学合理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并注意与其他类别应急预案相衔接。

6.2 综合应急预案

6.2.1 综合应急预案是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6.3 专项应急预案

6.3.1 专项应急预案是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

6.3.2 专项应急预案与综合应急预案中的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相近时,可不编写专项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6.4 现场处置方案

6.4.1 现场处置方案是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重点规范事故风险描述、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应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的特点。

6.4.2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可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7 综合应急预案

7.1 一般规定

7.1.1 编制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综合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的规定,并根据建筑施工行业特点,结合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7.1.2 主要内容

综合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综合应急预案总则;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急响应;

——后期处置;

——应急保障;

7.2 综合应急预案总则

7.2.1 适用范围

应明确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应包括:

——适用的区域及范围;

——适用的事故类型;

——适用的响应等级。

7.2.2 响应分级

应根据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控制事态的能力,对事故的应急响应进行分级,明确应急响应的基本原则。

应急响应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级,响应分级不必照搬事故分级。

7.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7.3.1 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建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以下内容:

——应急组织形式及构成;

——应急组织机构所涉及的部门、单位及人员的应急处置职责。

7.3.2 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急组织机构可根据生产安全风险的特点、事故类型及应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应急工作小组,明确各应急小组的具体构成、职责分工及行动任务,应以工作方案的形式作为附件。

7.4 应急响应

7.4.1 应急响应内容

应急响应包括以下内容:

——信息报告;

——预警;

——响应启动;

——应急处置;

——应急支援;

——响应终止。

7.4.2 信息报告

7.4.2.1 信息接报

信息接报应明确以下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急组织机构24小时值守电话、事故信息接收、内部通报程序、方式及责任人;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向属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周边企业,以及企业内部报告事故信息的流程、内容、时限和责任人;

——向本单位以外的有关单位通报事故信息的方法、程序和责任人。

7.4.2.2 信息处置与研判

应遵循以下原则:

——明确应急响应启动的程序和方式。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结合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急响应分级明确的条件,由事故发生单位应急领导小组做出应急响应启动的决策并宣布,或者依据事故信息是否达到应急响应启动的条件自动启动;

——当未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由事故发生单位应急领导小组做出预警启动的决策,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实时跟踪事态发展;

——当应急响应启动后,建筑施工企业及事故发生单位应注意跟踪事态发展,科学分析处置需求,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不足或过度响应。

7.4.3 预警

7.4.3.1 预警启动

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预警启动应明确以下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的渠道;

——预警信息发布的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

7.4.3.2 响应准备

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明确做出预警启动后应开展的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包括:队伍、物资、装备、后勤及通信。

7.4.3.3 预警解除

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的预警解除应符合以下规定:

——明确预警解除的基本条件;

——明确预警解除的要求;

——明确宣布预警解除的责任人。

7.4.4 响应启动

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响应启动应符合以下规定:

——响应启动前,应先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明确响应启动后的程序性工作,包括应急会议召开、信息上报、资源协调、信息公开、后勤及财力保障工作。

7.4.5 应急处置

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急处置应根据事故类型及特征,明确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个人防护要求等,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警戒疏散措施;

——人员搜救措施;

——医疗救治措施;

——现场监测措施;

——技术支持措施;

——工程抢险措施;

——环境保护措施;

——人员防护措施。

7.4.6 应急支援

当生产安全事故事态严重,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无法控制时,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急组织机构应向外部(救援)力量请求应急支援。实施应急支援应明确以下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急组织机构向外部(救援)力量请求支援的程序及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急组织机构与外部(救援)力量的联动程序及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急组织机构与外部(救援)力量达到后的指挥关系。

7.4.7 响应终止

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响应终止应符合以下规定:

——响应终止的基本条件;

——响应终止的要求;

——宣布响应终止的责任人。

7.5 后期处置

7.5.1 人员安置

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及应急救援受伤人员,送往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的相关内容。

7.5.2 污染物处理

应明确污染物处理的具体流程和处置措施,应符合国家、山东省及威海市现行环境管理标准,达标排放。

7.5.3 舆情处置

建筑施工企业应制定重大舆情处置方案。

7.5.4 经验教训

及时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编制,并作为典型事故案例对全员进行教育培训。

7.5.5 生产秩序恢复

应明确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生产秩序恢复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国家、山东省及威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方面的管理规定。

7.6 应急保障

7.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急保障的相关单位(部门)及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并应制定备用方案和保障责任人。制定通信维护方案,定期对通信系统进行维护,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7.6.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明确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相关的应急人力资源,包括:专家、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及协议应急救援队伍等。

7.6.3 物资装备保障

应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运输及使用条件、更新和补充时限、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并应建立台账。

7.6.4 其他保障

应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急的工作需求,确定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如,能源保障、经费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保障、技术支持保障、医疗保障及后勤保障,等。

8 专项应急预案

8.1 一般规定

8.1.1 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根据本单位(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针对某一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某一重要施工设施、重大危险源等内容,编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单独成册。

8.1.2 应明确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目的。

8.1.3 应列举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

8.1.4 专项应急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适用范围;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事故风险评估;

——响应启动;

——处置措施;

——培训与演练;

——应急保障。

8.1.5 专项应急预案批准与分发

8.1.5.1 专项应急预案由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编写完成,评审合格后,经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批准实施。

8.1.5.2 经批准的专项应急预案除上报本单位存档外,还需同时分发与项目(或部门)有关的单位、部门留存并告知相关程序和内容。

8.2 适用范围

8.2.1 各专项应急预案应明确本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8.2.2 各专项应急预案应说明与本企业相关机构的综合应急预案的关系。

8.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8.3.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中应明确应急组织机构架构,并以结构图的形式表示。应急组织架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急组织架构应明确本单位(部门)的应急组织形式及组成单位(部门)或人员;

——应急组织架构应明确各职能部门及人员的具体职责,并应明确应急组织形式中的各单位(部门)或人员的联络方式。

8.3.2 应急组织机构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明确各小组的具体构成、职责分工、行动任务及主要负责人职责,并应以工作方案的形式作为附件。

8.4 事故风险评估

8.4.1 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或任务特点、气候、环境条件和资源配置,针对重大危险源(含危大工程)和某类重要设备设施以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

8.4.2 事故风险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辨识建筑施工企业具体项目或任务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重大危险源;

——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分析事故可能发生的区域、地点或装置的名称;

——分析事故发生前可能出现的征兆;

——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时间阶段、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影响范围;

——分析事故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件。

8.5 响应启动

8.5.1 响应启动应明确响应启动后的程序性工作。

8.5.2 响应启动后的程序性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急组织机构负责人立即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急救援的各项措施;

——根据信息报告程序,向本单位以及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事故信息;

——应明确各应急资源的协调;

——应明确向有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通报事故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和程序以及通报原则;

——应明确应急启动后的后勤及财力保障工作。

8.6 处置措施

8.6.1 专项应急预案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事故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明确处置原则和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8.6.2 处置原则应根据不同的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而有所不同,处置的原则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处置程序采取紧急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坚持以人为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必要的应急措施;

——安全第一,设法自救;

——服从命令,统一行动;

——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做好个人防护,积极救援。

8.6.3 处置措施的具体要求有:

——处置措施必须经过多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研究,充分采纳意见,确保人员安全;

——处置措施应尽量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不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则必须有效、科学的处置险情和控制事故后果,减少事故损失。

8.6.4 应急处置措施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根据险情(征兆)或事故的大小和发展态势,明确抢险措施、应急行动、资源调配、应急避险和扩大应急响应等级等响应程序;

——应明确险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撤离的途径、方式和疏散点;

——应明确现场的抢救措施;

——应明确遇到超出本工程施工项目部(或部门)应急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借用外部力量进行处置的方式、方法。

8.7 培训与演练

8.7.1 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明确培训的开展计划、方式和要求;

8.7.2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应明确演练的形式、范围、频次、内容以及演练评估、总结等要求。

8.8 应急保障

8.8.1 应急保障中应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关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应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8.8.2 应急保障中应明确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应急专家、专业应急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的组织与保障方案。

8.8.3 应急保障中应明确应急救援需要使用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8.8.4 应急保障中应明确应急专项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应急保障中应根据本企业项目(部门)管理机构应急工作需求确定保障措施和其他相关措施。

9 现场处置方案

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应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根据施工、生产及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常见事故类型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事故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编制。

9.1.2 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工作应与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同时进行,由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同步负责编制。

9.1.3 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风险描述;

——应急工作职责;

——应急处置;

——注意事项。

9.1.4 现场处置方案中应包含紧急事故响应流程图,紧急事故响应流程图应反映紧急事故发生时应急响应程序的各个环节。

9.1.5 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实用、可操作、针对性强。

9.1.6 现场处置方案应经审批后实施。

9.2 事故风险描述

9.2.1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事故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事故类别、确定事故发生的区域地点或装置名称、确定事故类别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等。可用列表的形式列在附件中。

9.2.2 常见的事故应包括下列类别:

——高处坠落、触电、起重伤害、物体打击事故;

——坍塌、倒坍事故;

——火灾、爆炸事故;

——高温中暑事故;

——食物中毒、室息事故;

——车辆伤害、机械伤害;

——其他伤害。

9.2.3 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应结合具体工作任务进行风险分析,可按企业管理和建筑工程中常见的事故类别,综合考虑时间、气候及周边环境,针对本工程特点编写相应处置方案。在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时,也要对方案本身的执行和流程、资源配备等方面进行风险分析。

9.3 应急工作职责

9.3.1 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根据工作岗位、组织形式及人员构成,明确本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应急组织机构,并明确人员构成、分工和职责。

9.3.2 应急工作职责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副总指挥以及各成员单位或人员具体职责。

——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险情(征兆)或事故的类型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小组,明确各小组的工作任务及主要负责人职责。

9.4 应急处置

9.4.1 应急处置程序。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及现场情况,明确事故报警、各项应急措施启动、应急救护人员的引导、事故扩大及同建筑施工企业应急预案的衔接程序。

9.4.2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从人员救护、工艺操作、事故控制、消防、现场恢复等方面制定明确的应急处置措施。

9.4.3 明确报警负责人以及报警电话及上级管理部门、相关应急救援单位联络方式和联系人员,事故报告基本要求和内容。

9.5 注意事项

9.5.1 现场处置中注意事项应包括下列内容:

——佩戴个人防护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项;

——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项;

——采取救援对策或措施方面的注意事项;

——现场自救和互救的注意事项;

——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和人员安全防护等事项;

——应急救援结束后的注意事项。

9.5.2 现场处置中其他需要特别警示的注意事项,如:

——应急救援道路的畅通;

——各种警示标识、引导标识等的设置。

10 附件

10.1 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概况

简要描述本单位或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地址、从业人数、隶属关系、工程概况、进度形象以及重点岗位、重点区域、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清单、企业或工程项目周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目标、场所和周边布局情况。

10.2 风险评估的结果

简述本企业或工程项目风险辨识、评估的结果。可参照附录A编制《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风险辨识、评估报告》。

10.3 预案体系与衔接

简述本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和分级情况,明确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可用图示)。

10.4 应急物资装备的名录或清单

列出应急预案涉及的主要物资和装备名称、型号、性能、数量、存放地点、运输和使用条件、管理责任人和联系电话等。

10.5 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

列出本企业或工程项目应急工作中需要联系的部门、机构或人员及其多种联系方式。

10.6格式化文本

列出信息接报、处置、上报、预案启动、信息发布等规范化、格式化文本。

10.7关键的路线、标识和图纸

包括但不限于:

——警报系统分布及覆盖范围;

——重要防护目标、风险清单及分布图;

——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位置及救援队伍行动路线;

——疏散路线、集结点、警戒范围、重要地点的标识;

——相关平面布置、应急资源分布的图纸:

——本企业或工程项目的地理位置图、周边关系图、附近交通图;

——事故风险可能导致的影响范围图:

——附近医院地理位置图及路线图。

10.8 有关协议或者备忘录

列出与相关应急救援部门签订的应急救援协议或备忘录。

10.9 桌面推演报告

本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对所编制的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的桌面推演记录和评估记录。

10.10 评审报告

本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的相关记录、专家名单、评审意见结论及签字盖章。

10.11 备案申报

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到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相关记录。《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10.12 动态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定期组织的应急预案自查记录。《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工作检查清单》。

10.13 应急演练、评估

建筑施工企业或工程施工项目部对所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的定期演练及演练评估记录。

10.14 应急资源调查评估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施工项目部在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前对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应急资源调查评估的记录及结论报告。(参照附录B)

11 附则

本规范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工程建设有关标准编制,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除执行本规范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还应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A.1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描述

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情况(可用列表形式表述)。

A.2 事故风险分析

描述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事故风险的类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可用列表形式

表述)。

A.3 事故风险评价

描述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事故风险的类别及风险等级(可用列表形式表述)。

A.4 结论建议

得出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计划建议。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编制大纲

B.1 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内部应急资源

按照应急资源的分类,分别描述相关应急资源的基木现状、功能完善程度、受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影响

程度(可用列表形式表述)。

B.2 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外部应急资源

描述本企业或工程项目能够调查或掌握可用于参与事故处置的外部应急资源情况(可用列表形式表述)。

B.3 应急资源差距分析

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得出本企业或工程项目的应急资源需求与本企业或工程项目现有内、外部应急资源对比,提出本企业或工程项目内、外部应急资源补充建议。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应急预案编制格式和要求

C.1封面应急预案封面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号、应急预案版本号、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名称、应急预案名称及颁布日期。

C.2批准页

应急预案经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工程施工项目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发布。

C.3目次

应急预案应设置目次,目次中所列的内容及次序如下:

a)批准页;

b)应急预案执行部门签署页;

c)章的编号、标题;

d)带有标题的条的编号、标题(需要时列出);

e)附件,用序号标明其顺序。


附件2



建筑工程领域主体安全责任规范



前言

为加强对建筑工程领域主体安全责任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领域的生产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和评估。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单位的主体安全责任以及安全管理要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各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1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2.2 政府规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9年修改)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2019年修改)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2021年修改)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15年修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8年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2021年修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9年修改)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19年修改)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鲁政发〔1995〕106号,2018年修订)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8号,2018年修订)

2.3 政策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19〕9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

《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市[2017]137号)

质检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钢筋质量监管严惩“瘦身”钢筋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7〕42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全省建筑工地“地条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建房[1998]10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 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2号)

《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办字[2017]16号)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鲁建法字〔2016〕2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0〕10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1〕2号)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关于开展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违规使用海砂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鲁建建字〔2015〕25 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监理工作指南》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19〕6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鲁建建字[2015]5号)

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21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113700000045030270/2020-01137)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

《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9〕21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扎实开展住建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0〕12号)

《山东省建筑施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简明实施手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鲁安办〔2021〕16号文件扎实开展开工“第一课”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1〕3 号)

《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管理规定》(鲁建管发[2011]14号)

关于印发《威海市建设系统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威住建通字〔2017〕59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6〕40号)

关于印发《威海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责任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威(住建通字〔2017〕113号)

《威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质量责任指导手册》

《关于加强既有房屋装饰装修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威住建通字〔2020〕20号)

关于印发《威海市建筑工程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威住建通字〔2019〕53号)

威海市防物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手册。

3 术语和定义

3.1 建设单位

指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基本建设工作,支配、使用基本建设投资的基层单位。

3.2 勘察、设计单位

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和建设工程设计工作的单位。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3.3 监理单位

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咨询的单位。

3.4 建筑施工单位

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

3.5 企业主要负责人

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及企业的安全总监。

4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责任

4.1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4.1.1 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安全监督)手续,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4.1.2 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4.1.3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4.1.4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地下管线、气象和水文观测、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资料,并应对施工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安全措施。

4.1.5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1.6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工程现场相关方进行协调与安全管理。对在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管理,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1.7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4.1.8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生产厂家、供应商等。

4.1.9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并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4.1.10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4.1.11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4.1.12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4.1.13 需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应委托勘察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当危大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时,应配合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4.1.14 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标准,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并应按时、足额支付。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4.1.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可能损坏道路、燃气、热力、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4.1.16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安全设施投资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1.17 涉及“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4.1.18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4.1.19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六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1.20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4.2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4.2.1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4.2.2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4.2.3 勘察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成果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及危险有害因素。

4.2.4 勘察单位应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勘察文件应能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

4.2.5 勘察时,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4.2.6 当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出现异常时,应参与处置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4.2.7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涉及危大工程及“三同时”工程的,应增加安全专篇。

4.2.8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不存在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设计,并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4.2.9 设计单位应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建设工程及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2.10 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做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4.2.11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设计负责。

4.3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4.3.1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履行以下职责:

——应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各岗位安全作业指导书;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3.2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4.3.3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3.4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

4.3.5 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4.3.6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4.3.7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应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专职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配备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班子,按规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业,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3.8 工程项目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流程进行审批;严格按方案施工,严格执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逐级、及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3.9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3.10 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每月不定期的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并上好复工安全生产“第一课”。

4.3.11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电工、电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3.12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4.3.13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4.3.14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应按要求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主体施工时,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4.3.15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4.3.16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4.3.17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4.3.18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4.3.19 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4.3.20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3.21 施工单位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应明确安全费用使用项目、类别、额度、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完成期限等内容,并建立安全投入资金使用台账。

4.3.22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4.3.23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拍照或者录像。

4.3.24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3.25 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向分包(专业、劳务)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包(专业、劳务)单位管理人员应向施工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班组长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签字应齐全。

4.3.26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验收计划,实时对各类设施、设备、材料及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验收。

4.3.27 施工单位应建立并运行建筑安全双重预防体系,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与制度。

4.3.28 施工单位应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适时对企业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4.3.29 施工单位应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4.3.30 应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稳定、可靠、满足需要的消防水源;动用明火作业时,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

4.3.31 施工单位应推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两承诺、一公示”管理,施工现场应设置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4.3.32 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4.3.33 施工单位的安全设备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施,建立台帐,定期检查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查维修计划。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前应制定方案。

4.3.34 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4.3.35 施工单位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4.3.36 施工单位应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如需变更,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4.3.37 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录入职业健康档案。

4.3.38 施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3.39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行业标准变化、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设立安全总监;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3.40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提出隐患整改合理化建议的人员进行奖励。

4.4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4.4.1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应配备与工程所涉及专业相适应的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4.4.2 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4.4.3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设施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4.4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4.4.5 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4.6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4.7 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并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4.4.8 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相关人员资格、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4.4.9 应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参加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会。

4.4.10 应参与由施工单位组织的验收工作。

4.4.11 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批准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4.12 应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4.4.13 应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复查、验证签署意见。

4.4.14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安全资料管理,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4.5 建筑起重设备产权单位安全责任

4.5.1 应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做到一机一档,静态资料和动态资料应齐全真实有效。

4.5.2 应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5.3 按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制器、限位器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

4.5.4 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责任到人,确保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安全装置、连接件等部件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生产厂家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4.5.5 对本单位职工定期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及劳动防护用品。

4.5.6 安排专业人员配合使用单位对起重设备进行定期全面安全检查。

4.5.7 参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隐蔽工程)及设备自身的安全验收。

4.5.8 按规定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进行产权登记,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使用。

4.5.9 不得出租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起重设备。

4.5.10 应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4.6 建筑起重设备检测单位安全责任

4.6.1 检测单位及人员应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严禁未检、少检、漏检以及出具虚假报告。

4.6.2 检测单位及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测,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对应检测而未检测到的,对应发现而未发现隐患造成安全事故的,承担检测责任。

4.6.3 检测单位建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档案,档案至少保存至建筑起重机械拆除后2年。

4.6.4 按规定配备检测人员并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4.6.5 检测结束后,将检测人员资格审查、关键部位检测过程的不少于20分钟的影像资料提交委托单位留存备查。

4.6.6 首检、复检合格的均应在2日内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检测不合格的,出具检测问题整改通知单及检测不合格报告。

4.6.7 检测结束未按规定时间出具相应检测结果报告的,将视为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4.6.8 至少每3个月对检测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跟踪回访服务,并做好回访记录。

4.6.9 检测过程中发现设备档案与设备不一致或不完整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应立即报至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6.10 检测单位不得对自身有关联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测。

4.7 建筑起重设备安拆单位安全责任

4.7.1 建筑起重设备安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安装、拆卸起重设备,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负全责。安装、拆卸作业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4.7.2 从事安装、拆卸活动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注册在安拆单位,严禁临时拼凑人员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

4.7.3 安装、拆卸作业前应根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和作业场地的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

4.7.4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本单位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后,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实施;当安装(拆卸)过程中施工专项方案发生变更时,应按程序重新对方案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4.7.5 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的内容有:

——工程概况;

——安装位置平面图和立面图;

——所选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规格型号及性能技术参数;

——基础和附着装置的设置,爬升工况及附着点详图;

——安装(拆卸)顺序和安全质量要求;

——主要安装部位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安装(拆卸)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置位置;

——电源的设置,施工人员的配置;

——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安装工艺程序;

——安全装置的调试;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事故处置程序、事故处置措施、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事故后处理工作、培训和演练等内容)等。

4.7.6 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改造的,安装使用说明书有说明的,按照说明书要求制定安装、拆卸施工专项方案;安装使用说明书未说明的,需由建筑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进行验算并出具验算说明,按照验算说明的要求制定安装、拆卸施工专项方案。

4.7.7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应按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4.7.8 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持经总承包、监理单位审批及产权单位同意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应包含以下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书;

——安装(拆卸)单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安装(拆卸)单位提供的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安装(拆卸)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名单;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租赁的设备,还应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以及产权单位出租前自检合格证明。

4.7.9 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留存照片,并由安装作业人员在交底书上签字,并在安装、拆卸作业票(工作票)上签字。在施工期间内,交底书、照片应留存备查。

4.7.10 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资料档案。

档案资料应包括:

——安装(拆卸)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安装(拆卸)施工专项方案;

——安全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自检合格证明;

——安装验收相关资料;

——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7.11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特殊情况需加工附着装置的,应有设计计算和加工图,并经原制造厂确认许可。

4.7.12 应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装前检查,内容包括资料检查项、基础检查项、零部件检查项、机构检查项、钢丝绳检查项等,由安装负责人和检验人员共同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4.8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4.8.1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4.8.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4.8.3 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规范标准技术体系。

4.8.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8.5 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

4.8.6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8.7 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等管理制度。

4.8.8 依法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进入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分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5 附则

本规范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除执行本规范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还应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