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打击违规违法宗教活动的积极性,确保社会稳定,结合环翠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指举报环翠辖区内发生的违规违法宗教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负有相关职能的党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规违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违规违法宗教活动:
(一) 电话举报:拨打电话0631-5810065;
(二) 信件举报:举报信内容应尽可能具体、详实,可邮寄(投送)至环翠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镇街、里口山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地址见附件);
(三) 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直接到环翠区民族宗教事务局、镇街、里口山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地址见附件)等部门当面举报线索。
第五条 违规违法宗教活动线索包括组织、策划、宣传煽动、开展违规违法宗教活动等情况,以及相关可疑人、地、事、物等情况。
第六条 处理群众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密原则: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应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有关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二)反馈与奖励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都将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凡被认定为有效举报线索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兑付奖金。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奖。
第三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举报下列线索: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的;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或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
外国人不得在环翠辖区内进行下列传教活动:1.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2.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3.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4.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5.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6.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7.散发宗教宣传品;8.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违法宗教活动线索。
经宗教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上述行为的,奖励人民币100-500元;
(二)提供线索并协助对涉及的境内非法宗教组织、违法人员进行查处且参与人数50人以上的较为重大的案件线索;提供线索并协助对涉及的境外非法宗教组织、违法人员进行查处,经宗教部门核实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三)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境外非法宗教组织首要分子,查清该组织境内活动架构及骨干人员,经宗教部门核实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其他有功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对同一地点同一宗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宗案件进行奖励,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以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申报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确认,报环翠区委统战部审批同意后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所知的涉违规违法宗教活动的线索情况。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诬陷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奖励申报经环翠区委统战部审核通过后,按照奖励办法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翠区委统战部民族宗教科负责解释。
附件:
环翠区镇街、里口山管理服务中心具体举报地址
羊亭镇:羊亭镇综治中心
竹岛街道:竹岛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
张村镇 :张村镇综治中心
孙家疃街道:孙家疃街道综治中心
鲸园街道:鲸园街道网格化治理暨吹哨报到全响应中心
温泉镇:温泉镇综治中心
嵩山街道:嵩山街道网格化治理暨吹哨报到全响应中心
环翠楼街道:环翠楼街道综治中心
桥头镇:桥头镇综治中心
里口山服务中心:里口山管理服务中心项目推进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