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区司法局的要求,我局对照权责清单进行了梳理工作,对保留的证明事项予以公示。
环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清单 | |||||
序号 | 证明材料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工作场所证明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3700000117076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 |
2 |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3700000117076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 建设主管部门 | |
3 | 1.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2.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燃气气源证明。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3700000117076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 供、用气企业 | |
4 |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明。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3700000117076 | 建设主管部门 | ||
5 | 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证明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3700000117076 | 市场监管部门 | 查看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金 | |
6 | 特许经营协议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3700000117076 |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 建设主管部门 | |
7 | 身份证明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3700000117090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7月施行)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2.【地方法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公安部门 | |
8 | 身份证明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3700000117091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7月施行)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2.【地方法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公安部门 | |
9 | 身份证明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3700000117092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7月施行)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2.【地方法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公安部门 | |
10 | 营业执照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3700000117090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7月施行)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2.【地方法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 |
11 | 营业执照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3700000117091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7月施行)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2.【地方法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 |
12 | 营业执照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3700000117092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7月施行)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2.【地方法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 |
13 | 历史建筑或房屋产权证明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3700000117090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7月施行)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2.【地方法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 | |
14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3700000117091 | 1.【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7月施行)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2.【地方法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 | ||
15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3700000117092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08年7月施行)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