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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土地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0-09-30
  • 公开发布日期:2020-09-30
  • 发文字号:威环政办字〔2020〕24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环翠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威环政办字〔2020〕2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威海市环翠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环翠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0号)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字〔2018〕70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街对《威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区农业农村局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区政府对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以下称区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执行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镇街自行组织开展;从2020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区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区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区考核部门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指标任务,对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镇街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区考核部门依据全市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区考核部门依据市级下达指标任务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镇街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区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区域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任务落实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省和市级统筹的镇街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镇街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区考核部门报送年度自查情况。区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向各镇街通报,并纳入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区域内耕地数量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执行以及补充耕地国家、省和市级统筹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各镇街按照本办法和区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2月底前向区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区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镇街进行实地抽查,结合镇街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区考核部门将期中检查结果报区政府同意后,向各镇街通报,纳入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省和市级统筹的镇街,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各镇街按照本办法和区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2月底前向区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抄送区考核部门并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区考核部门对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镇街自查、实地检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区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5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区政府,经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区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镇街给予表扬;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调剂指标、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发现突出问题的镇街将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镇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八条  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镇街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各镇街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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