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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文件类型: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2020-09-24
  • 公开发布日期:2020-09-24
  • 发文字号:威环政办发〔2020〕3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威环政办发〔2020〕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为做好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确保审批与监管有机衔接,根据《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环翠区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的通知》(威环政字〔2018〕152号)、《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环翠区区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威环政字〔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如下:

一、建立审批和监管联络会商制度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有关重要事项的联络会商,加强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业务对接,力促行政审批合法、高效。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会商联络负责人,并选派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与监管业务的人员担任联络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商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出联络员参与审核、会商工作,充分听取联络员意见,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二)联络会商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合法性、规范性问题,尤其是承接、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接问题;研究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检查、检验、检测、鉴定、公告、专家论证及听证等工作;涉及的并联审批、网上审批、联合勘验、联合验收等工作;涉及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以及需要联络会商的其他事项。

(三)联络会商可以采取函告或工作会议等形式开展。涉及单个行政机关的,可以采取往来函的形式协商解决;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可通过召开工作对接会或协调会的形式协调解决。会议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召集和主持,必要时由区政府领导主持召开,参会部门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四)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监管需要,可会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转发参会单位,参会单位应当及时认真研究。

(六)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执行,会议纪要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二、建立审批和监管信息互通制度

(一)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有涉及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责或实施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变动的,应及时函告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上级业务部门组织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的会议及培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参加;对需与上级部门对接的业务(包括报送各种报表、报告等资料),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负责对上沟通协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予以协助配合。

(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构建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联动平台,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

(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完审批业务后,应将行政审批结果及有关信息及时推送至信息联动平台,供行政主管部门认领,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监管信息、处罚结果及行政审批所依据法律法规等政策调整情况推送至信息联动平台,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告知、共享共用。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业监管中需要相关行政审批信息或需要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协助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及时提供、予以配合。

(四)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或因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的决定,并函告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执行操作,同时将操作结果告知行政主管部门。

(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以自身名义正式履行职能之日起,新形成的审批业务档案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保存,其中涉及事项变更的档案,由行政主管部门保存,以保持档案的完整性。行政主管部门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之间应建立档案互通机制,以便公众查阅。

三、建立审批和监管业务协同制度

(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行政审批时,凡是依据自身技术力量能够自行承担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等技术环节的事项,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自行负责;对涉及需要依据行业总体规划、总量控制等特殊标准要求进行审查以及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暂时不能独自承担技术环节办理的事项,视不同情况,采取三种方式予以解决:一是采取牵头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办理技术环节的方式;二是采取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方式;三是采取听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方式。需共同办理技术环节的事项,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技术环节办理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意见;采取委托方式或听取审查意见的事项,受委托和出具审查意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该环节的承诺或规定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办理或出具审查意见,办理结果和审查意见,电子版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推送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移交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监督其按规定标准对外实行公开承诺服务,组织中介服务机构在网上中介超市公开事项的办理依据、办事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其他证照、资质证明等,并按照承诺标准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应及时将中介机构的奖励、惩戒、信用等情况同步推送至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三)划转审批事项需使用部门业务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上沟通协调,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开通系统,申请用户账号和密码;需与有关部门独立业务系统整合对接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协助和支持配合。划转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审批限制性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抄送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审批事项涉及布局规划、数据资料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专项规划、数据资料抄送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制式证照、证书、申请文书、格式文本等资料统一移交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今后若需购置,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担。

(四)划转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费用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负责收取。

(五)涉及年检、年审、年报等监管相关事项,仍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四、建立审批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相互配合。如出现以下情形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

(一)会商后不执行会商决定,贻误行政审批实施或影响监管的;

(二)对现场勘验、专家论证等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或者扯皮推诿、拖延不办,造成审批超时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依法定程序、条件、标准进行现场勘验,导致行政审批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

(四)不及时通报行政审批信息或监管处罚信息而影响行政机关监管工作或行政审批实施,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自主负责技术环节办理的事项目录.doc

                 2.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有关技术环节办理的事项目录.doc

          3.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技术环节办理的事项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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