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威环政办字〔2020〕10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区政府审核确认,现将下列区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28个)
威海市环翠区国家保密局
威海市环翠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威海市环翠区发展和改革局
威海市环翠区教育和体育局
威海市环翠区科学技术局
威海市环翠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威海市环翠区民政局
威海市环翠区司法局
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
威海市环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环翠区自然资源局
威海市环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环翠区水利局
威海市环翠区农业农村局
威海市环翠区海洋发展局
威海市环翠区商务局
威海市环翠区文化和旅游局
威海市环翠区卫生健康局
威海市环翠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威海市环翠区应急管理局
威海市环翠区审计局
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环翠区统计局
威海市环翠区医疗保障局
威海市环翠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及其派出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环翠区税务局及其派出机构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个)
威海市环翠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威海市环翠区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大队
威海市环翠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三、相关要求
(一)以上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在区委、区政府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今后,凡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