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
《嵩山街道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威环嵩办发〔2020〕43号
各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
现将《嵩山街道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并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
2020年12月15日
嵩山街道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辖区居民信用管理,拓宽信用信息征集渠道,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居民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依据《关于在全市开展“海贝分”个人信用积分的施行意见》(威信用办〔2018〕9号)、《环翠区信用“五进”工程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户口在辖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民信用分,是“海贝分”(即威海市个人信用积分)体系的补充。居民信用分实行百分制,基础分值为100分。
第四条 居民信用分主要用于记录辖区居民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合作社、农村内的活动行为。居民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义务献血以及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信息由政府部门进行统一归集上报,不纳入信用分体系。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五条 评价标准分加分项与减分项两部分。详见附件《个人信用评定标准》。各社区、合作社、农村可根据实际,按照科学合理、居民公认的原则,调整现有信用积分项目,设置其他的信用加分、减分项目。对街道重点工作如人居环境整治、垃圾分类、乡村振兴等,可加大赋分权重。信用加分、减分情况,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在各社区、合作社、农村公布。
第三章 信用管理组织
第六条 各社区、合作社、农村应成立信用领导管理小组,负责在管辖区域内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和推动居民有序参与信用建设,促进社会诚信和谐。
第七条 信用议事会是在各社区、合作社、农村党支部领导下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信用议事协商机构,负责对上报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评议。
第八条 信用管理领导小组由5-7人组成,设组长1名,由各社区、合作社、农村主要负责人担任,设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员1名,由妇联主席担任。
第九条 信用议事会成员一般为5人或7人,信用分为100分以上。
第十条 信用管理领导小组及信用议事会成员产生,均需由“两委”提名,由党员和股(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产生,由不同层面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议事会任期与合作社理事会(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成员原则上每年接受一次股(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本社区、合作社、农村1/3以上的股(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议事会成员的要求。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党支部可提议更换。
第十三条 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十四条 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信用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采集和认定
第十五条 信用议事会负责信用信息采集、记录、认定。由信用议事会成员搜集居民加减分基础信息。原则上每月25日采集一次信用加减分基础信息、分数。
第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信息采集工作流程,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信息采集员征集——议事会认定——集中公示——上报镇街备案——年底考核”的程序,客观、公正、全面地采集信用信息。
1.逐户、逐人建立信用积分档案。
2.信用积分信息采集员采集资料,采集时必须有时间、地点、影像资料(或证明人)等证明材料。
3.按月将信息采集原稿交至信用管理议事会,议事会逐项进行讨论,表决同意后形成会议记录并签字。
4.将最终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并将结果报送至街道办事处。
5.年终按照结果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同一事项涉及两个指标项的,按最高分值标准执行加减分。
第十八条 对当事人作出加分、减分决定前,应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必须时要邀请当事人到场进行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九条 对收集的减分信息,信息采集员应采取发放通知书等方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进行信用提醒和告知;对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的,可不予以采集;对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或者第二次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应予以采集,并适当加大扣分力度。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相关信息提出异议的,议事会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有关村居应当采纳,并对相关信息作出采信或不予采信的决定。
第五章 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一条 信用积分达到100分以上的居民,在享受我市《威海市信用积分惠民政策清单》确定的政策、待遇的基础上,还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享受街道、村出台的各类信用激励政策、待遇;
(二)优先列入道德模范、诚信示范户等各类评先选优推荐名单;
(三)在发展党员时优先考虑;
(四)享受其它相应的激励政策、待遇。
第二十二条 居民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在受到市级信用约束和惩戒的同时:
(一)受限参加村居组织的各类活动;
(二)取消村居层面的评优评奖及须经村居辅助申请的一切荣誉、资格评定和优惠政策;
(三)其它应予限制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嵩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居民信用赋分参考标准
附件1
居民信用赋分参考标准
居民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相应的信用加分:
(一)参加服务活动(如清理公共环境卫生、植树扫雪、帮助清理困难家庭环境卫生、代表集体参加镇街以上组织的比赛观摩等)累计时间每2小时,加1分;
(二)获评信用示范家庭的,家庭成员分别加2分;
(三)注册成立公益组织且发挥良好作用的,注册人加5 分;
(四)备案成立公益组织且发挥良好作用的,备案人加3分;
(五)帮助或照顾无血缘关系的老幼病弱的,加3分;
(六)义务维修改造公共设施的,加3分;
(七)主动认领养护树木、花草及维护公共设施的,加3分;
(八)适龄青年主动参军入伍的,其父母每人加5分。
(九)牵头组织公益项目的,加5分;
(十)按照统一要求,坚持垃圾分类的,加10—20分;
(十一)协助解决公共问题的,加3分;
(十二)协助入户走访的(以单元计),加2分;
(十三)协助采集居民信息的,加2分;
(十四)协助化解邻里纠纷的,加2分;
(十五)为居民提供理发、维修、收发快递、接送孩子、收缴水电费等义务服务的,加2分;
(十六)见义勇为,避免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损失的,加10分;
(十七)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封建迷信用品、违法建设、污染环境以及参加邪教组织等违法行为的,加5分;
(十八)主动清理公共区域积雪的,加2分;
(十九)积极参加或配合进行环境整治的,加3分;
(二十)捐助资金及物资支持集体建设,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加2分,1000元以上的加5分 ;
(二十一)拾金不昧,价值在1000—5000元的,加2分,价值在5000(含)元以上的,加5分;
(二十二)代表集体荣获各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区级的加3分,市级的加5分,省级以上的加8分;
(二十三)协助组织大型活动且全程参与的,加3分;
(二十四)其它积极配合集体工作且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为,视情节加2-10分。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相应的信用减分:
(一)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阻碍他人正常通行屡教不改的(2次以上)、在楼道给电动车充电不听劝阻的,扣3分;
(二)给他人房屋或设施造成损失拒不维修赔偿的,扣5分;恶意破坏水利、道路、交通、通讯、健身等公共设施以及集体财务的,扣10分。
(三)占用公共部位乱堆乱放、乱搭乱建或侵占、私改、破坏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绿地且不听劝阻的,扣3分。
(四)乱贴乱挂或粉刷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品的,污损公益广告的扣2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扣4分;
(五)违规私养宠物或禽畜污染环境、扰乱他人生活且不听劝阻的,扣3分,产生人身伤害的扣10分;
(六)违规用火,扣10分,造成火灾的,扣30分。
(七)车库及地下室私改用途影响他人生活的,扣3 分;
(八)邻里失和拒不接受调解、造成恶劣影响的,扣3分;
(九)拒不配合集体执行正常工作任务的,扣3 分;阻挠集体推进的自来水、暖气、天然气等民生工程施工的,扣10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扣20分。在拆迁、拆违、土地调整、旧村改造等过程中无理取闹、缠访缠诉、漫天要价或采取其他非法过激手段干扰阻挠的,扣40分;已领取补偿,无故阻碍项目施工的,扣60分。
(十)在公共场所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诽谤他人,打架斗殴,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扣5分;
(十一)虐待家庭成员、不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的,扣10分;
(十二)办理相关业务提供虚假信息的,扣5分;
(十三)在微信群或其他场合传播不实言论、煽动闹事的,视情节扣5-10分;
(十四)搞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出售封建迷信用品的,扣3分
(十五)大操大办红白喜事,违规烧香烧纸的,扣5分。
(十六)信用信息采集员编造虚假信息的,扣3分;
(十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扣3分;
(十八)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扣2分。
(十九)其它违反居民公约或集体有关规定的,视情节扣3-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