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2、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3条;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2017年9月通过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44条。
受理条件:
属于权责清单确定的本机关职责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要求。
申请材料:
1、取水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一份原件;2、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一份原件;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一份原件;4、取水计量设施认证情况,一份原件;5、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一份原件;6、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一份原件;7、取水工程项目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水量和水质监测结果,一份原件;8、蓄水调度运行方案,一份复印件;9、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报告,一份复印件;10、容缺办理信用承诺书,一份原件;11、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一份原件。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在本级办理范围内 | 0.5个工作日 | 对申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 丛祯 | 经济管理科 | 科室负责人 | 行政许可处 |
审核 | 现行取水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专家技术评审意见 | 0.5个工作日 | 水行政许可初审意见 | 丛祯 | 经济管理科 | 科室负责人 | 经济管理科 |
分管领导审核 | 现行取水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专家评审意见、初审意见 | 0.5个工作日 | 《取水许可证》或《不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王志武 | 经济管理科 | 主任 | 业务科 |
办结 | 无 | 0.5个工作日 | 取水许可证或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丛祯 | 经济管理科 | 科室负责人 | 经济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