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环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威环政办字〔2020〕3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环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保障环境安全。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威海市环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威海市环翠区组织指挥机构
2.2 现场指挥机构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调查处理
5.3 善后处置
5.4 保险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物资保障
6.4 应急车辆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应急资源管理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7.附则
7.1 预案管理和修订
7.2 责任与奖惩
7.3 预案用语的含义
7.4 预案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威海市环翠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威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环翠区行政区域内(辖5个街道:竹岛街道、孙家疃街道、鲸园街道、嵩山街道和环翠楼街道;4个镇:羊亭镇、张村镇、温泉镇和桥头镇)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有可能对我区造成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区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赤潮及浒苔突发事件、地质环境突发事件和海上溢油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在环翠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羊亭镇、竹岛街道、张村镇、孙家疃街道、鲸园街道、温泉镇、嵩山街道、环翠楼街道和桥头镇等各镇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所管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生态环境分局。
1.4.3 分级响应,分类管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区政府、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市政府。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
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分局;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组织指挥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设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详见附件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局、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海洋发展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和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重点管控的环境风险企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示要求,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指导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建立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抽调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参加。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与各工作组及上级领导机构协调联络等工作。
污染处置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应急管理局、区海洋发展局、区水利局、公安分局等单位以及责任单位、社会救援队伍等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依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必要时向市生态环境局请求支援。
医学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工信局、区发改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广泛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公众自救防护知识等工作。
社会稳定组:由公安分局牵头,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事件调查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配合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专家组:为现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翠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建立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对辖区内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督促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环境风险等级台账,实施差异化分级监督管理。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港区水域非军事船舶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海洋发展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环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加部门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2 信息共享
依托省市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实现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共享。
3.1.3 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4 预防职责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配合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区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具体由区政府将预警信息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审定,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并报市政府和市应急局备案。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组织发布,并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3.2.2 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必要时向上级政府或生态部门请求支援;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依据《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要求,采取相应措施,配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区政府、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发布预警级别,并将预警信息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区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2.4 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市省市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环翠分局24小时值班电话为0631-5221668。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及生态环境分局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区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分局先于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事发企事业单位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事发企事业单位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事发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及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局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等四个等级。
Ⅰ级、Ⅱ级响应: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先期响应,具体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示要求,结合应急处置工作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按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示要求,组织调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事发企事业单位和成员部门,以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及协同处置,必要时,请求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支援。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保持与市生态环境局的通信联络,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支援。
(1)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区政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和市生态环境局、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建立通信联络,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汇报事件动态情况。
(3)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必要时,向市生态环境局请求派出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
4.2 响应措施
4.2.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属地力量实施现场隔离、污染控制、人员疏散等先期处置工作,协调市监测站及第三方开展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和必要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 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调动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 环境应急监测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助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支持。
应急监测职责:
(1)分局组织协调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影响情况,作为应急决策技术支撑。
4.2.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区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会同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具体事宜。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威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相关成员部门要组织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2.6 安全防护
(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部门统一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撤离和妥善安置。
4.3 响应终止
4.3.1 响应终止的条件
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 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现场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5.3 善后处置
区政府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应急保障
和市预案应急保障紧密衔接,充分利用市级应急保障资源,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担相应费用。
6.1 队伍保障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和引进突发事件应对特种专业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6.2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威海市政府、环翠区政府分级负担。区审计、财政及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及效果的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建立健全风险保障体系。
6.3 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设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 应急车辆保障
生态环境分局应委托威海市生态环境局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和环境应急监测车,保证应急车辆随时处于待命状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6.5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45”“12369”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作用,做好系统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6.6 技术保障
配合威海市生态环境局健全应急指挥体系,依托省市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建立上下联通的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等需要。
6.7 应急资源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加强各地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6.8.1宣传和培训
(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教育。编印、发放“环境应急应知应会手册”,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测、监测等专门人才。
(3)市、区政府预案发布后,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6.8.2演练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的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演练应邀请专家参与,充分发挥应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并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每年至少组织1次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战演练或1次桌面推演。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7.附则
7.1 预案管理和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持续改进。
7.2 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环翠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威海市环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部门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威海市环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部门职责
一、总 指 挥:尹振山 区政府副区长
二、副总指挥:韩 政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王 耀 区民生热线服务中心主任
三、办公室主任:韩 政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四、组成部门及其职责: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环翠分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应急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紧急调度。组织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事件责任调查和评估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区发改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
区工信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参加相关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区人社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扬。
区自然资源局:承担因地质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和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等相关资料。负责森林、草地、城市绿地火灾防治。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涉及燃气设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安全。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应急处置,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农业生产物资的调配,指导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区海洋发展局:负责海洋防灾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污染清除行动。负责相关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医疗机构救治伤员情况信息。负责医疗机构的辐射事故。
公安分局: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犯罪案件;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协助事发地镇(街道)政府或有关部门疏散人员;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实施救援后的洗消。
环境风险企业: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环境应急物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情况,组织先期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污染。
事发地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全权应对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先期处置,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应对处置。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任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