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
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与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威环嵩办发〔2020〕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与资产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股民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威海市纪委 威海市农业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威农字〔2013〕75号)、《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翠区村(居)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威环办发〔2013〕6号)、《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改居社区工作规范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威环办发〔2016〕13号)、《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环翠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与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威环办发〔2017〕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域内按村(居)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后新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暂未改制的村(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三条 街道负责辖区内合作社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所属财政经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
第四条 街道服务中心依据《环翠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与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合作社财务实行全面托管。
第五条 理事长具体负责本合作社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合作社配备一名报账会计员,负责合作社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款项收付备查账的登记;负责应收应付、财产物资备查账的登记及其他日常财务事务;按照公章管理的规定保管使用合作社公章;负责对合作社所有财务资料、经济合同、工程协议等资料整理归档。
报账会计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参照《关于转发〈中共威海市环翠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农村会计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威环委〔2001〕59号)、《嵩山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报账会计考选办法》威环嵩办发〔2015〕57号文件规定,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择优录用。
合作社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保管员,负责物资的保管和登记工作。
第七条 街道服务中心要配齐配强必要的工作人员,日常注重加强对合作社报账会计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八条 合作社资金实行合作社、街道共管,合作社所有资金必须存入服务中心指定的账户,银行下设“一般资金账户”和“土地补偿账户”,实行合作社、街道“双印鉴”管理。
第九条 合作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送存,严禁坐收坐支。所有资金收入,必须三日内存入银行账户,支出时根据用款数量,由报账会计员填写《合作社用款申请表》,报服务中心审批后,方可支用。
第十条 合作社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街道根据各社实际情况确定限额,核定为1000—5000元。
第十一条 合作社货币资金一律由报账会计员负责收取和管理,其他人员不得经管货币资金或擅自以集体名义收取任何款项。
第十二条 合作社发生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的非现金开支范围的付款业务,由服务中心通过银行转账定向支付。
第十三条 经民主议事议程通过后,合作社向服务中心提出托管资金大额定期储蓄申请,审核同意后,在合作社开户行办理。
第四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合作社须建立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健全出入库手续。存货要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帐实相符。
第十五条 合作社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及折旧制度,实行分类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固定资产应定期盘点,确保帐实相符。
第十六条 合作社购建、租赁、处置2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按规定实行民主决策及招投标。招标结果必须向全体股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处置时必须进行评估。
第五章 资源性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合作社须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台账,对资源性资产(包括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等)逐项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合作社资源性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承包或租赁方案要向全体股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九条 承包或租赁经营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经民主议事流程确认标底,在同等条件下,合作社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结果必须向全体股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条 合作社应定期核对、及时清理应收款项,做好资金回笼工作。对债务人死亡或破产,确实无法收回的,要由服务中心审查,经民主议事程序后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应积极化解以前形成的债务,禁止发生新的债务。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发放福利;严禁合作社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章 征地补偿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按照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征地补偿费的规范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服务中心应在合作社的“银行存款”账户下专设“征地补偿资金”明细账户,在“公积公益金”账户下专设“土地补偿费”明细账户。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应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以及合作社其他日常开支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八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要制定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经民主议事程序通过后,报街道审批。预算一经批准,合作社要分解落实预算,保证预算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严格票据管理。合作社收取款项,必须使用税务发票或山东省农业厅统一监制的票据;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资金,必须使用山东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支出款项,除发放工资、补偿款和各类农户生活补贴可使用自制凭证外,其余开支必须取得税务发票或行政收据,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严格控制各项开支,积极压缩非生产性支出。
原则实行零招待费。如确实需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事前报办事处审批。招待费标准参照《嵩山街道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公务用餐标准执行,实行一餐一结。报销需提供规范发票、用餐清单、就餐人员名单等。
交通费支出严格执行《嵩山街道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租赁公务用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差旅费支出参照《嵩山街道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标准,需提前向街道申报、审批外出方案,从严控制出差人数、时间。超支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
通讯费支出实行限额补助,合作社理事长通讯费每月不得超过100元,理事成员不得超过80元。严禁用合作社资金为个人购买通讯工具,不得将个人电话卡、电话费与集体办公电话捆绑在一起。
规范用工支出,严格填写用工手册、用工记录簿、用工汇总表,严格公示,党员和股东代表参加职责范围内的活动,原则上不发放补贴。
赞助费支出实行限额管理,可参与捐资助学、养老、拥军等公益活动,杜绝其他形式的赞助支出。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超出年度计划的开支,必须经民主议事程序通过,然后报服务中心审核、街道批准。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及附件,注明用途并签字。合作社财务开支实行分级预审机制,合作社报账会计员每月定期到服务中心报帐,经服务中心审核合格加盖审计专章后方可入账。
单笔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5000元以下的生产性开支,经合作社党支部书记、理事长及监事会主席签字同意,街道包片片委、经管站站长、分管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支出。
1000元以上的非生产开支,5000元以上的生产性开支,由合作社党支部、理事会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会签同意,包片领导、经管站站长预审通过后,经办事处主任批准,方可支出。
年初财务收支预算已表决通过的支出事项,不需重复召开股东代表、党员会议表决。
500万元以上的交易必须报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再由合作社按街道规定民主议事程序进行。
合作社党支部书记、理事长及应当签字的理事会、党支部、监事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共同审批签字的,由街道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在股东代表会议、党员会议上进行告知。
第九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三十条 合作社的收益分配方案,经民主议事程序通过后,报服务中心审核,由街道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当年收益按以下程序进行分配:(1)提取20%—3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2)提取10%—20%的公益金,用于合作社的公共设施建设;(3)提取5%—15%的任意公积金,用于调节股利分配,实行以丰补欠;(4)股东红利分配,一般不得超过当年收益的40%。
原有房屋、土地等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自然升值以及转化成货币资产或经营性资产的,不得列入收益分配范围。
第三十二条 逐步取消村(居)委会每年发放的村(居)民福利,向股东分配红利过渡。发放福利的合作社须在年初制订预算,经民主议事程序,报街道审批,原则上不发放实物。
第十章 财务公开
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预算情况、财务决算情况、各项收入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计划、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发包、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等;股民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股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
第三十五条 财务公开的时间:合作社应在年初时公布当年的财务预算计划;每月前十日内公布上月的各项收入、支出情况;每季度前十日内公布一次各项财产、债权债务、资产处置、承包及租赁合同兑现等;年初前十五日内公布所有内容及财务决算报告。平时对于多数股民或监事会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合作社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开的基本程序:合作社在进行财务公开前,应由监事会参加,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账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街道服务中心审核,并加盖服务中心、合作社、监事会印章,同时由合作社理事长、监事会负责人和报账会计员签字,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第十一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民主理财制度。民主理财由监事会代表股民进行,监事会成员由股民会议或股民代表会议从股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成员一般3-5人,与理事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由理事会成员及其亲属以及合作社的财务人员兼任。监事会要行使对理事会的监督职能,对股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对合作社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财务方案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股民会议或股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股民有权对本合作社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
第三十八条 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合作社的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要由股民会议或股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凡是与股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财务事项,如集体的土地征用、拍卖、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固定资产的购置租赁处置、干部报酬和建设投资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
第三十九条 民主决策的程序。涉及股民利益的财务事项,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党组织、理事会、十分之一以上股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股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由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党组织和合作社理事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理事会召集股民会议或股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合作社理事会负责实施民主决策事项。
第十二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 合作社进行经济活动时要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作社所有签订合同必须经民主议事决策,新签合同实行“两审制”。拟新签订合同,先由理事会研究同意,报包片片委,土地、规划、安监、环保、司法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办事处主任审批(附理事会会议记录)。一审通过后,由街道司法所和法律顾问起草合同文稿,经股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包片片委及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办事处主任审批。二审通过后,司法所统一打印合同文本(一式四份),加盖司所法公章,监督合作社与对方签订正式合同。(具体办法执行《嵩山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合同文本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服务中心和司法所各存档一份。
服务中心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和合同电子数据库。对合同进行统一登记、管理,随时掌握执行兑现情况。合同执行兑现情况实行季度公示。
第四十二条 各合作社合同书、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纠纷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档案,须交报账会计员统一保管、存档,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管集体文书档案。
第十三章 印章管理
第四十三条 印章使用实行合作社、街道两级智能审批,严格执行远程申请、远程审批、远程授权、远程监督等管理工作流程。
第四十四条 严格审批手续,实行先审批后盖章,合作社报账会计员担任智能印章机设备管理员,负责监督帮助用印人严格按照智能印章机使用流程提交用印申请、用印操作、提交解锁和换章申请、授权其他设备管理员、操作员和普通用章人,保管智能印章机等工作。理事长担任督查员,负责督查本合作社印章使用记录。服务中心记账会计分别兼任所辖区印章审核员,按照操作规程负责所分包合作社印章使用审批和复核。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担任高级督查员,对辖区合作社、居委会智能印章机使用记录进行审阅督查。
凡涉及签订合同、报批项目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印章使用,须经民主议事决策,报街道审批。
第四十五条 设备管理员要妥善保管本合作社智能印章机。印章使用情况纳入全年工作考核。
第十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街道经管站要加强对合作社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合作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街道经管站要加强对合作社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开展日常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合作社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合作社理事长、报账会计员及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应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或严重的,要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赔偿或其他经济责任,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任免报账会计员的;
(二)集体资金不按规定及时送存服务中心的;
(三)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白条抵库、公款私存、挪用、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私设账外账、超范围开支现金的;
(四)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
(五)财产物资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固定资产购建、租赁、处置不符合规定的;
(六)违反资源性资产承包租赁规定的;
(七)违反规定举债的;
(八)隐匿或虚报收入、拖转费用、变通支出项目、虚开支出等弄虚作假的;
(九)超范围使用征地补偿费、挪用或私吞征地补偿费的;
(十)超标准开支福利费的;
(十一)财务公开不及时、不详实、不真实的;
(十二)违反民主决策制度、超越权限处理财务事项的,损害股民合法权力和利益的;
(十三)不及时将合同报服务中心备案的;
(十四)未按合法程序私自签订合同的;
(十五)其他财经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合作社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中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外出考察行程方案审批表
附件
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