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鼓励全区重点财源贡献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环翠区财政局特制定《环翠区关于财源建设的扶持意见(试行)》。现将文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电话、邮件或传真至区财政局办公室。相关意见请于3月30日前反馈。
联系电话:5225816
传真:5231331
邮箱:hcqczj-yusuanke@wh.shandong.cn
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环翠区关于财源建设的扶持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鼓励全区重点财源贡献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扶持意见。
一、扶持范围
在我区统计纳税,年度纳税总额排名前50名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排名第1名的企业,给予50万元扶持;
2.排名第2名的企业,给予40万元扶持;
3.排名第3名的企业,给予30万元扶持;
4.排名4—10名的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
5.排名11—30名的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
6.排名31—50名的企业,给予5万元扶持。
对于非国有企业,扶持资金扶持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各50%;对于国有企业,扶持资金全部扶持企业。
扶持资金与本区域内其他政策涉及的同类扶持资金不重复执行,按就高原则执行。
三、附则
(一)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的基本情况、纳税总额情况、真实性声明。
2.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3.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协调区税务局审定材料,提出初步扶持意见。
(二)扶持意见的确定。参照《环翠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由区审计局、财政局负责对初步扶持意见进行审核,特殊事项“一事一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研究审批。
(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如有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四)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环翠区关于财源建设的扶持意见(试行)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鼓励全区重点财源贡献企业不断发展壮大,2019年区财政局牵头制定了《环翠区关于财源建设的扶持意见(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扶持范围
在我区统计纳税,年度纳税总额排名前50名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排名第1名的企业,给予50万元扶持;排名第2名的企业,给予40万元扶持;排名第3名的企业,给予30万元扶持;排名4—10名的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排名11—30名的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排名31—50名的企业,给予5万元扶持。
对于非国有企业,扶持资金扶持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各50%;对于国有企业,扶持资金全部扶持企业。扶持资金与本区域内其他政策涉及的同类扶持资金不重复执行,按就高原则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