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
关于2019年第二批调整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威环政字〔2019〕1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18〕35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威政字〔2019〕23号)等文件要求,对区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调整:取消区级行政权力事项2项,承接上级决定下放管理层级或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3项。现将相关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修订后的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权力清单在环翠区政府网站公开,并对事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
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衔接工作,编制更新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及时做好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事项和山东政务服务网(威海市环翠区)公示事项调整工作。对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接的事项,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科学确定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承担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定位,厘清权责关系;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要严格依法履职、依法审批,不断完善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审批服务标准化、便利化水平;承担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绝不允许推卸责任、绝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
附件:1.取消区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2.承接上级决定下放管理层级或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表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0日
附件1
取消区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附件2
承接上级决定下放管理层级或委托实施行政权力事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