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2019年威海市环翠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
威环卫〔2019〕69号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做好2019年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9年威海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威卫办字〔2019〕63号)要求,我局制定了《2019年威海市环翠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以下简称《2019年全区监测方案》)。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威海市环翠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威海市环翠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协助市里收集我区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为国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以及风险管理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监测。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二)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常规和专项风险监测。
三、监测工作相关要求
(一)哨点医院和监测点设置
哨点医院:2019年全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在实现乡镇级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基础上,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延伸到村级卫生室。
监测点:在食品污染物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工作中,我区采集监测样品,应覆盖我区各街道及乡镇。
(二)监测方法
参见《2019年国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工作手册》和《2019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另发),并采用统一的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进行监测。
(三)监测结果报告
1.食源性疾病监测。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应当在完成诊断、检验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检验结果。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通过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系统报告。
区疾控中心汇总、分析医疗机构报送的监测结果,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区市场监管局,并适时报告区政府及市卫生健康委。
2.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根据《威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威卫办字〔2019〕64号)要求完成采样任务。
3.区卫生健康局分别于2019年7月15日、2020年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四)监测工作管理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监测技术机构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加强质量管理,定期对所属的监测技术机构进行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附件:2019年威海市环翠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附件
2019年威海市环翠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对医疗机构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主体
医疗机构和区疾控中心。
(二)监测内容
1.病例信息报告。发现食品引起的感染性病例、中毒性病例、异常病例(如横纹肌溶解综合征病例)信息,应当做好门诊登记,并通过医院HIS录入或手工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2.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报告。发现接收的食源性疾病病人存在共同饮食暴露史构成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应当手工填写或网络录入《医疗机构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报告登记表》。
(三)信息报告与汇总分析
1.医疗机构应当在病例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对构成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要在2个小时内报告《医疗机构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报告登记表》。
2.区疾控中心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的所有病例信息,发现有共同食品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危重或死亡病例及其他食品安全隐患的,核实后2个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流调报告。
3.区疾控中心定期对辖区内报送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适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交分析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
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事件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提供依据。
(一) 监测主体和内容
区疾控中心参与流行病学调查核实后的食源性疾病事件。
(二) 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汇总分析。
1.区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一周内,通过“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系统”报送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2.区疾控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对辖区内上报的食源性疾病事件进行审核。区疾控中心应当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适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交分析报告。
三、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十四、十五条,对特定食源性疾病病原体进行深入分析,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致病因子与发病情况。
(一)监测主体
威海市立医院作为主动监测哨点医院。
(二)监测内容
主动监测哨点医院收集接诊的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病例信息,内容包括:
1.病例个案信息。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生物标本采集信息等。
2.病原学检验结果。腹泻病例生物标本的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和诺如病毒等指标实验室检验结果。
3.腹泻病例统计调查。每月对腹泻病人就诊人数、标本采集数量、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信息进行统计报告。
(三)信息报告与汇总分析
1.主动监测哨点医院每年采集不少于200例新发病例新鲜粪便或肛拭子样本,并在完成检验和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信息。
2.主动监测哨点医院与区疾控中心衔接好待检标本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的报送、保存、运输等工作。
3.区疾控中心应在每个工作日内对辖区内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和阳性标本检测数据进行审核及汇总分析,发现检出同种病原体,并有共同食物暴露史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核实,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