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威环农字〔2019〕3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行为,强化监管力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环翠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2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行为,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业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居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局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意见。
二、工作职责
(一)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2.制定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3.执行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4.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5.加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6.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监管;
7.按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二)镇(街道)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2.落实镇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人员,力量配备与其承担工作量相适应,保障工作经费和办公场所;
3.指导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审计、会计培训等工作;
4.审批集体经济组织重大支出、重要事项,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5.实行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理制,加强托管资金管理;
6.按规定记账、编制财务报表,及时与集体经济组织沟通财务情况;
7.按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三)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2.落实区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人员,力量配备与其承担工作量相适应,保障工作经费;
3.研究制定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等方面的办法意见,并组织实施;
4.指导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审计、会计培训等工作;
5.开展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6.按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三、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账会计承担责任:
1.备用金超过规定限额,收入不按规定送存银行;
2.超过规定范围及限额使用现金的;
3.对内容不真实、单据不规范的支出审核把关不严的;
4.未按规定领用、管理、使用统一收款收据的;
5.不及时报账的;
6.未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
7.拒绝、阻碍审计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8.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出借或套取集体资金的;
9.私设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10.其他违反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承担责任:
1.未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
2.未按要求制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的;
3.违反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
4.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的;
5.未按规定及时逐项逐笔公开财务的;
6.对上级或监事会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
7.管理不善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的;
8.不按规定进行收益分配的;
9.经济合同履行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10.违反规定出借集体资金或提供担保的;
11.重大事项未经民主决策的;
12.打击报复报账会计和监事会成员的;
13.不接受或阻挠、干扰上级审计和监督管理的;
14.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的支出进行审批的;
15.未制定内控管理制度,对下属企业监管不力造成管理混乱的;
16.私设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截留、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
17.其他违反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的,由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1.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给予记账核算或对不规范原始凭证给予入账的;
2.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未按时进行会计核算,造成无法提供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资料的;
4.对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领用、保管、使用和核销监管不到位的;
5.未经批准将会计资料、备案合同提供外单位人员查(借)阅的;
6.因保管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7.审计工作开展不到位的;
8.其它违反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行为的。
(四)有下列行为的,由镇(街道)财政经管服务中心经管工作实际负责人承担责任:
1.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监管不力,导致财务管理混乱的;
2.未实行印章“集中入柜、双锁管理”的;
3.“三资”管理不到位,造成资产流失或损失的;
4.对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支预算和年终决算方案审核把关不严的;
5.对集体经济组织非生产性开支执行预算监管不到位,超标准、超范围列支的;
6.对集体经济组织合同备案、履行情况监管不到位的;
7.未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的;
8.对集体经济组织下属企业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
9.因管理监督疏漏,造成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10.其他违反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行为的。
(五)有下列行为的,由镇(街道)分管领导承担责任:
1.未落实村级财务公开制度的;
2.未及时发现集体经济组织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的;
3.未及时发现、制止集体经济组织违规出借资金或提供担保的;
4.未按规定职责组织开展集体经济组织及下属企业审计工作的;
5.其他严重违反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行为的。
(六)有下列行为的,由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1.经管岗位人员配备不到位,无法正常开展相关工作的;
2.挪用集体经济组织托管资金的;
3.审批把关不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4.因村级财务管理不力,引起群体性信访的;
5.其他严重违反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行为的。
(七)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农业经营指导中心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承担责任:
1.未提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意见和具体要求,导致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合理、不落实的;
2.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监督不力,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财务管理混乱的;
3.集体经济审计过失引起群体性信访和重复信访的;
4.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八)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承担责任:
1.未制定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意见和具体要求,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财务管理混乱的;
2.对财务管理和集体经济审计不力,引起群体性信访的;
3.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九)发现违反农村财务管理规定需承担责任的,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线索。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