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居家照料护理的通知
威环民字〔2019〕52号
各镇、街道办事处:
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暨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字〔2017〕82号)、《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民发〔2018〕161号)和《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威民发〔2019〕83号)文件精神,为扎实开展我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落实好具体护理监护责任,切实兜住安全底线,按照五有目标(有照料护理协议、有服务标准、有定期巡访、有应急预案、有动态管理),确保平时有人照应,病时有人看护。
二、明确购买服务对象
享受服务的对象(以下简称服务对象)为环翠区户籍在保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类。
三、确定服务主体
服务主体是指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以助餐、助浴、护理康复、家政服务、医疗服务、精神慰藉为主要服务的社会组织或企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所在村(居)委员会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或邻居。
服务的社会组织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成立或经镇街备案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社会力量;
(二)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三)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工作设备;
(四)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制定服务清单和服务价格;
(五)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服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爱心、有责任心;
(三)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语言沟通表达能力。
服务主体由各镇街自行确定,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协议》(见附件1)
四、明确购买内容
购买服务的标准不低于每小时20元,各镇街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月享受60小时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月享受45小时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月享受14小时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六助”服务:
(一)助餐:向服务对象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的餐食,开展的送餐、分餐、集中就餐及入户助餐服务、入户送餐服务;
(二)助洁:上门入户为服务对象开展的室内清洁服务、专项清洁服务、个人卫生助洁、个人护理;
(三)助浴:包括在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内集中洗浴或上门入户为服务对象,尤其是针对失能服务对象开展的助浴、擦浴及个人卫生清洁等服务;
(四)助行:代购商品、代缴公用事业费、陪同散步、陪同购物、为行动不便服务对象提供上下楼服务、从家到社区交通接送服务等;
(五)助医:陪医就诊、按摩及康复指导、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
(六)助护:提供居家上门陪护服务,为有需求的失智、失能服务对象在家中提供专业的翻身、压疮处理等。
服务主体每月提供的服务,至少包含“六助”服务内容中的一类。在此基础上,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如已有内容类似的其他政府居家服务政策、享受服务的条件与本办法存在交叉或包括与被包括关系的,此处不重复享受服务。
五、资金保障
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开展照料护理的服务经费由各镇、街道填写《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表》(附件2)和《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汇总表》(附件3)进行汇总按月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财政进行结算。
六、监督管理
各镇街要发挥监督管理主体作用,及时了解服务主体的服务情况,随时关注服务对象是否满意,对服务质量差、群众不满意的服务主体,及时终止委托更换服务主体。各服务主体要站在服务大局的角度,以群众利益为重,切实把好事办好,让服务对象有获得感。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协议》
2.《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表》
3.《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汇总表》
威海市环翠区民政局
2019年12月2日
附件1
分散特困人员供养协议
甲方(镇街):
乙方(特困人员):
丙方(照料护理人员或提供照料护理的社会组织或企业):
丁方(村居):
经审批,同意将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以及《关于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威民发〔2016〕156号)有关规定,为更好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甲方委托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对其提供日常照料服务。经审核,乙方自理能力等级为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障协议各方合法权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内容,维护乙方的基本生活权益。按政策向乙方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保障、殡葬服务(未成年人的提供教育救助)等方面的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根据区民政局确定的救助供养标准,按月足额将基本生活费发放到乙方账户中,按考核结果将照料护理费发放到丙方账户中。
(三)根据乙方申请(可由亲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结合乙方身体状况及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组织人员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等级评估,确定照料护理等级。
(四)督促丙方照料服务责任的落实。甲方要定期对丙方照料护理的履行情况进行考察。对不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甲方可终止照料护理费的发放,由甲方另行委托他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等继续负责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五)乙方离世后,甲方负责提供殡葬服务。可委托丙方或丁方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执行。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遵守村规民约。
(二)有权要求甲方根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相应的救助供养内容。
(三)乙方自愿选择分散供养形式,并同意甲方委托丙方对其提供日常照料护理服务。当丙方未按协议履行照料护理服务时,乙方有权向甲方和丁方反映。
(四)乙方的财产处置,尊重乙方意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乙方去世后,其财产按生前安排或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乙方有权自主选择供养形式。如乙方要求变更供养形式须经甲方同意。供养形式发生变更后本协议无效,需另行签订相关协议并执行。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应熟知国家、省、市、区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协助甲方、丁方共同做好乙方的照料护理工作,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察,根据考察结果按规定获取照料护理费。
(二)提供日常照料服务。丙方每月向乙方提供的服务,至少包含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助医、生活照料服务“六助”服务内容中的一类。在此基础上,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三)丙方要自觉接受甲方和有关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提高自身照料护理服务质量。
(四)丙方及时向甲方、丁方报告乙方的身体状况和急需解决的困难。
(五)丙方不得有虐待、谩骂、殴打乙方等暴力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甲、乙、丁三方可随时终止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乙方病情危重或去世后,丙方及时通知甲方和丁方,安葬事宜由甲方负责协调,丙方和丁方协助处理。
四、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协助甲方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各项工作。
(二)协助甲方督促丙方按照本协议内容落实照料护理服务。
(三)协调办理乙方离世后的丧葬事宜。
五、照料护理等级的认定及护理费用的发放
(一)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分为全护理、半自理、全自理三个等级。若乙方自理能力等级发生变化的,需向甲方申请重新认定,并按甲方新认定的自理能力等级签订护理协议。
(二)服务的标准不低于每小时20元,甲方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全护理每月享受60小时照料护理服务、半自理每月享受45小时照料护理服务、全自理每月享受14小时照料护理服务。具体照料护理标准费用参照当年提标文件执行。
六、其他需要补充的事项: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本着公平、公正,最大范围内保障乙方权益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五份,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中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区民政局留存一份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并印指纹):
丙方(签字印指纹或盖章): 丁方(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表
附件3
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