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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林业
  • 发文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HCDR-2018-0010003
  • 成文日期:2018-09-30
  • 公开发布日期:2018-09-30
  • 发文字号:威环政字〔2018〕138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18-09-30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21-09-30
  • 文件废止的时间:
  • 文件状态: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环翠区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环政字〔2018〕13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环翠区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30日


威海市环翠区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地表植被燃烧和威胁森林、林木安全的野外火源。

第三条  环翠区全年实行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控。其中,每年10月1日至次年的2月14日为森林防火重点期,2月15日至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其他时期为一般森林防火期。

根据森林防火工作需要,经区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四条  辖区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控区。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1.环翠区辖区所有森林,包括公益林和商品林;

2.位于森林内和管控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渔业生产管理设施、施工工地、墓地、采石场、景点、遗址等场所;

3.穿越、濒临森林和位于管控区范围内的各种道路(包括森林防火通道、市政道路、环海环山公路、桥梁、隧道),及相关的停车休憩区、观景台、驿站等辅助服务场所;

4.其他与森林交叉或濒临等区域。

第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火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烧荒、焚烧农作物及渔业生产废弃物料、焚烧生活垃圾等;

2.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含扔未熄灭烟蒂)、野炊、祭祀用火;

3.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4.实施开山爆破、电气焊接、切割等工程用火,及其他容易引发爆燃等作业行为;

5.携带打火机、火柴、电子打火器、炊具等打火器具和可燃油、可燃气体、低燃点化学品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6.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或严重威胁森林防火安全的野外用火行为。

第六条  在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控区,确需野外用火的,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取得森林防火机构野外用火批准;

2.开设防火隔离带;

3.具备合适的天气,在三级以下森林火险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用火;

4.现场需有专人负责和技术人员;

5.组织足够的看守人员;

6.准备必需的扑火工具;

7.制定扑火应急预案。

第七条  野外火源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和全面控制相结合、依法管制与合理疏导相结合、部门监管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综合治理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理工作纳入森林资源保护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九条  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村(居)两委成员承担自然村的野外火源管理责任,护林员负责责任区域的巡护管控职责,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十条  镇(街道)应加强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督促、指导森林防火区内的企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落实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理责任,签订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对精神障碍人员等防火重点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督促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防止在野外火源管控区内用火。 

第十一条  镇(街道)、国有林场等单位要在辖区内的林区道路沿线、进山路口、森林景区、村(居)、林缘地带等区域设置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宣传警示牌。标牌要清晰醒目,内容要直观入脑。

第十二条  村(居、合作社)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组织制定村规民约,采取措施做好辖区内祭祀、宗教活动和其他野外用火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森林防火值守巡查人员和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如下野外火源管理职责。

1.卡点值守人员。应对所有经过卡点的每一名人员、每一辆车辆进行火种检查,并收缴一切火种。进行禁止野外用火提醒和森林防火提示,对每一批人员、车辆信息进行登记,登记内容要详细;

2.巡查巡护人员。应对各自分包的管控区域展开常态化的动态巡查巡护。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规野外用火相关行为的,应现场及时劝阻,并按规定上报。遇有指挥中心预警信息时,应按照隐患排查指令,及时赶赴现场展开隐患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向网格指挥员和指挥中心报告。

3.视频监控值守人员。应强化值守监控,及时发现野外用火预警信息,并第一时间通知网格指挥员,组织专业队员和林内巡护人员到达现场展开隐患排查和行为查纠。

4.各森林消防中队。根据卡点值守人员、巡查巡护人员提供信息,及时处置野外用火隐患,做好现场应急准备,防范隐患变成森林火情。

5.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对全区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调度、检查、通报,对违规野外用火和在森林防火火源管理中涉嫌不作为的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指挥处置野外用火重大安全隐患,协调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解决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理相关问题。

6.区林业局。建立完善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理机制并监督落实,依法依规及时查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7.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森林防火工作职责做好野外火源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巡查巡护人员对发现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卡点值守人员对拒不接受火种检查和上缴火种的,应现场对当事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通过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并立即按程序向镇(街道)林业站、区林业局报告。区林业局应立即派区森林公安分局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巡查巡护人员对发现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及时进行劝阻并上报,卡点值守人员不履行火种检查、收缴和防火提醒职责,经查实的,给予通报,视情节扣发责任人100—500元森林资源管护费。情节严重,造成森林火情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理工作中不作为、不担当,导致隐患扩大或发生森林火情的,严格按照《环翠区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环翠区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及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理责任的,由区林业局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火种检查或拒绝上交携带火种的,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区林业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区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爆破等活动的,由区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区林业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个人或单位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导致森林火情,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依照上述规定追究责任外,区林业局可责令责任人、责任单位补种树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翠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