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民政局 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环翠区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的通知
威环民发〔2016〕4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里口山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环翠区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环翠区民政局 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
2016年6月12日
环翠区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
为适应老龄化社会趋势,进一步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加快实现养老服务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威政发〔2014〕38号)和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2011年以来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养老机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本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及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条件的对象;在本区从事养老护理服务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扶持类别和标准
(一)对新增床位20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达到《威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相关标准的养老机构,区级按每张床位给予45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区级按每张床位给予2000元一次性改造补助。自2016年2月25日起,加大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扶持力度,在现行养老机构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将新建、改扩建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提高20%。(鲁政办字〔2016〕22号)
(二)对已投入运营满一年的民办或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核定床位数不少于20张,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区级按实际入住老年人数量连续3年给予运营补助,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每人每年分别补助600元、1200元、2400元;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三)对内部设置经卫生部门认证核定的护理院或者康复医院、医务室或者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区级每处分别给予6万元、1.5万元的开办补助。
(四)对正常运营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区级每年每处给予1万元的运营补助;对新建或改建的农村幸福院,保证使用安全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具有生活起居、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等服务功能的,经考核验收后,区级每年每处给予0.5万元的运营补助。
(五)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我区,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标准规定的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城乡特困对象、低保、低保边缘老人,及生活不能自理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每人每月提供30-60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标准按市级执行;对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独居困难的百岁老人、与残疾子女一起生活的困难老人,每月提供20-28小时居家养老服务,每小时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对年满60周岁的环翠区籍老人,加入威海市“12349”居家呼叫平台的,每户每月给予10元的话费补助。
(六)对参加区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初级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培训活动的养老从业人员,每人给予1500元培训补助;对获得“环翠区敬老使者”称号的养老从业人员,每人给予8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一)扶持资金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提供使用意见,经公示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本意见扶持期限为2016年度。实施期间,本意见如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若有关扶持标准与本意见不同的,按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环翠区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的认定要求及流程
附件
环翠区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的认定要求及流程
一、镇(街)职责
1.按规定和要求指导项目单位进行项目申报表填写工作,提供内容详实、手续完备的申报材料,并由镇(街)核查人和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审批。
2.向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接受区级部门的指导、检查和考评。
3.在项目竣工后及时向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提出组织考核验收申请。
4.对项目真实性和永久性及补助资金使用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区级部门职责
1.负责对镇(街)提报的区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审查审批。接到镇(街)项目申报后,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和材料初审,初次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联合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项目现场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查和审批。
2.负责根据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和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符合条件的,在相关项目补助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情况和补助建议,并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审查人、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盖章。
3.拟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资金后,区民政局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4.负责对本地确认的区级补助项目进行抽查和绩效考评。
三、附则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