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对违反法律、法规信访行为的处理
(一)对信访人越级上访的,接待机关一般只作咨询,讲清道理,不作处理;
(二)信访人不遵守有关规定,影响接待工作,接待部门可给予批评,经批评无效的,由公安机关强行带离,并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以收容、遣送、教育;
(三)对散发传单、张贴标语、持牌、持旗、打横幅、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四)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上访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