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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威海市志--第六编 农业--第一章 土地所有制--第一节 官田

第一节 官田

    威海境内,丘陵连绵,海岸曲折,海洋生物资源丰富,农、林、牧、副、渔五业均宜经营。但是,在封建社会中,落后的生产关系严重地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即使在风调雨顺的年景,粮食亩产也只有百余斤。沿海渔民,劳苦终年,收入廖廖,生活更为贫困。自明代设卫到清末的500年间,有文字记载的旱、涝、风、雹、虫等自然灾害达149次之多。每遇大的灾荒,常出现“饿殍载道,人相食”的悲惨景状。
从英国强租到威海解放,土地仍多为地主占有,生产工具落后,耕作制度粗放,农作物产量很低。这一期间,由于帝国主义的经济掠夺,传统的自然经济遭到破坏,部分农副产品商品率较高。1928年,全区种植花生约40,000亩,出口花生总值337万元(包括邻县一部分)。
威海解放后,农业发生大变化。1946年以后,农民逐步实现“耕者有其田”;到1956年,开始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生产关系的变革,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条件也不断改善。至1982年,全市17.6万亩耕地,适宜机耕的平整梯田、台条田达10.7万亩,占60.8%;水利开发利用总量2,203万方;农业机械总动力11.3万马力,相当于1949年539倍;机耕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64.7%。1949至1982年的33年间,农业总产值由1,176万元增加到10,698万元,增长8.1倍,平均每年递增7%;粮食、花生尽管遭到1981—1982年的严重干旱,总产量仍比1949年分别增长45.4%和12.7%;果品总产量由135万斤增加到4,649万斤,增长33.4倍;水产品总产量由655万斤增加到5,365万斤,增长7.2倍;农民每人平均收入由20—30元增加到330元。

                         第一章 土地所有制
                         第一节 官田

屯田 明初设威海卫后,为取得卫所官军给养,卫指挥使司于文登、宁海等州县设立军屯18处:白露、板桥、赤沟、陆阜、岜山(以上在文登县境内)、千金、冶头、瓦屋、武计、孤山、夏村、安子口、乳山、柳行、康家埠、孙英庄、杨村、浪暖(以上在宁海州境内)。时威海卫屯军224人,按明制“每军受田五十亩为一分”测算,屯田面积应为11,200亩。至正统以后,屯政废弛,屯田多为官吏侵夺,屯军逃亡日多。
1646年(清顺治三年),威海卫守备署代理守备陈万言巡视18屯,按民田体例招佃开垦,按熟起科,荒田日渐垦辟。到1657年(清顺治十四年),实存屯田9,231亩,其中荒地仅3,127亩;1665至1718年(清康熙四年至五十七年),又垦荒956亩;1729年(清雍正七年),各屯申报垦荒831亩;次年,威海卫守备张懋昭遍历各屯劝垦425亩;1734年(清雍正十二年)统计,荒芜屯田只有1,105亩。1735年裁卫,已垦未垦屯田均归属所在州县,成为民田。
职田 明代,卫所官员,均由国家拨给土地、山岚作为职田,解职时上交,不得买卖。天顺年间,有傅、马、苏等九户,均为镇抚衔,每户授职田50亩、山岚一区。
学田 1585年(明万历十三年),山东巡抚到威海卫清查官田,将12段、70.4亩土地划归卫学,允许招人佃种,收取地租以作卫学费用。1626年(明天启六年),学田遭水灾免租,后渐被豪绅占夺。后经公议,将学田交庠师罗光嗣经营。清雍正十三年裁卫,学田仍保留,以其地租收入供修葺文庙、学宫之用。至国民政府直辖期间,又设学田,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1934年规定,境内荒山、场地就近拨交各村小学管理,计56,550公亩。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威海卫市人民政府将学田分给贫苦农民耕种。
庙田 明制,寺观乞赐田属国家所有,实际为寺观僧道私有。据1934年统计,威海卫境内有寺、庙、观、庵等60多座,土地6,800多亩。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威海卫市人民政府将庙田分给贫苦农民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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