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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威海市志 -- 第十四编 军事 -- 第二章 兵役 -- 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威海市自1955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公布后,实行义务兵役制。全市广大群众积极支持自己的子女或亲属应征入伍,广大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应征。4月,威海市兵役局成立,具体负责征兵工作。1960年11月,威海市兵役局与威海市人民武装部合并,征兵工作由武装部领导。

    服役待遇青年应征入伍后,人民政府对其家庭给予较高的政治荣誉。春节前夕,组织群众送光荣牌,贴新春对联,并召开军属座谈会。对家庭生活困难者,均给予适当照顾。各社、队认真落实优抚政策,青年入伍后其家庭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群众家庭生活水平。自1980年以后,全市普遍实行了对义务兵家庭给予优待一个整劳力全年经济收入的二分之一。

    退伍安置青年服役期满后,按“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回到原地参加工作和生产劳动,并加入民兵组织,服一类预备役。市有关部门根据建设的需要,按有关规定,优先在退伍军人中招工、提干。

    征兵成绩威海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武装部门,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思想工作深入扎实,政审、体检严格认真。从1955到1982年,共征集入伍新兵6,988名,其中女兵16名。自1977至1981年,连续五年被上级评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授予征兵工作先进单位锦旗一面。

威海市征兵和复员、退伍军人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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