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优待建国前,每当集会或看戏,均请烈属、军属坐在专设的“光荣席”上,以示对他们的尊敬和关怀。日常他们乘车、购买商品等均给予优先照顾。新年、春节期间,各村、街道均敲锣打鼓到烈属、军属户送光荣牌、光荣灯,贴对联。建国后,威海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烈属、军属代表会议,表扬他们中的先进模范事迹,征询他们对优抚工作的意见。
群众优待在战争年代,每村都订有《拥军优属公约》,各群众团体都有拥军优属计划,并将招待情况按期上报。在节日期间,各村还“保证军属有饺子吃,送面、送肉、送菜”等。有的村还为烈属、军属免费治病。各村都帮助烈属、军属解决土地、发展生产。在解放后一年内,共帮助烈属、军属解决土地9,389亩,并为烈属、军属代耕土地,做到了“先耕种,先收割,多打粮”。1945年,全市派工代耕占80%,固定代耕占20%。1946年,对没有劳动力的户全部实行固定代耕,计5,997亩;对有劳力的户则派工代耕一部分,计4,684亩。建国后,区划缩小,需全部代耕的有312户、1,251亩,部分代耕的408户、1,060亩,实行代耕固定制和工票制(以工票计工折粮)。到1955年,享受代耕的247户、644.5亩土地。实现农业合作化后,由代耕转为优待劳动日,有12.2%的户享受优待,优待工日24,990个。1981年,全市优待工日折款48万元。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属实行户户优待,每人每年1,500分,使其达到或超过当地社员的平均生活水平。单居烈属全家一口人者,按队平均分配水平1.5人计算,两口人者按2.5人计算。
国家抚恤在抗日战争期间,人民政府按期给烈属、军属发放优待粮,1944年下半年至1945年上半年,共发放49万斤。建国后,改为发放抚恤金。1960年后,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1979年底进行调整,扩大补助面,提高补助标准。从1969到1982年,发放定期补助费674,714元;临时补助费256,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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