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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威海市志 -- 第十三编 政法 -- 第五章 民政 -- 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一节 管理机构

    鸦片战争以前,历代官府不专设民政机构。英国强租期间,威海卫分南、北两大行政事务区(片),由两区的最高行政长官兼理民政事务,主要是民事处理,裁决民事纠纷。中国政府管辖的威海卫城里,由文登县派驻巡检一员,掌管政务民事。1930年国民政府收回威海卫后,威海卫管理公署总务科兼理民政事务。在其行政任务中明文规定,如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和风俗改良等事项。

    1940年8月,威海卫行政办事处成立,内设“一科”,有6人,负责优待烈军属及社会救济、婚姻登记、人事安排等工作,宣传组织群众,支援抗日战争。

    1945年8月威海解放后,威海卫市政府设民政科,内分三个股:民政股,负责行政区划、土地房产分配、婚姻登记、选举等工作;拥军优属股,负责拥军优属、复员军人安置、社会救济等工作;战勤股,组织动员群众参军支前和参加民兵组织。此外,还有专人负责人事工作。

    1947年7月,威海卫市政府由地级编制改为县级编制,民政科撤销三个股,工作人员7人。

    1957年12月,民政科改为民政局。翌年6月,转业建设委员会与之合并。

    1962年上半年精简机构,民政局工作人员3人。1964年下半年,人事安排工作移交政府人事部门。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政局被取消。1970年4月,恢复民政局,隶属于威海市革命委员会生产部,但人员不稳定,工作亦无计划。

    粉碎“四人帮”后,民政局工作人员逐渐增多,到1982年底有13人。工作任务有:优抚、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基层政权建设、征用土地、行政区划、婚姻登记、殡葬改革等工作。各公社都配有专职民政干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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