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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威海市志 -- 第十三编 政法 -- 第四章 司法行政 -- 第三节 民事处理
第三节 民事处理

    解放初期,城市和农村基层都设有调解组织,由市司法科(后为人民法院)领导。1951年,威海市人民政府在16个村进行整顿调解组织试点。后由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乡行政委员兼任;村成立调解小组,组长由乡调解委员兼任。1958年以后,各公社均设司法员,负责民事纠纷调解和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公社只设一人兼管司法和民政。1980年11月,威海市司法局建立后,兼管民事调解。1981年初,全面整顿全市基层调解组织,划分32个调解片。187个大队和12居委会全部建立调解组织,共有调解员698人。公社配备司法助理员,片有片长,大队有调解委员会,形成了公社到大队的三级调解网。1982年初,在200人以上的工厂、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37个。到同年底,全市城乡共有调解组织278个,调解员1,072人。

    解放初期,全部民事处理案件中,婚姻问题占50%以上,山岚、土地纠纷占30%左右。1950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婚姻问题大为减少。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民事处理案件主要是民事纠纷,各级调解组织将其大部分解决在基层。据1981年统计,全年收案1,466件,通过各级调解组织处结的1,379件,占94%。民事纠纷中,打架斗殴较多,占案件总数的26%,次为婚姻问题。1982年收案1,385件,处结1,332件,占96%,打架斗殴问题,占民事纠纷案件的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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