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检察这是人民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实行监督。1978—1982年,共受理提请逮捕的案件92起110人,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80起96人,不批准逮捕11起13人;受理移送起诉的案件99起117人,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87起101人,免予起诉8起11人,不起诉4起5人。在审查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达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以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根据法律规定,对所提起公诉的案件,全部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同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通过宣读起诉书,参加法庭调查,发表公诉词和进行法庭辩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宣传法制,教育群众,并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纪检察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犯国家法纪、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查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依法查处非法搜查、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重大责任事故等25起案件,维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经济检察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查处属于自己直接受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从立案、侦察到起诉全过程,均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在近四年中,共查出经济案件30起,有力地打击了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
监所检察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了监督。协助监所工作,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思想教育,促使其思想转化。对他们既严格管制,又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搞好文明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保证了对犯人监管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控告、申诉检察为便于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的检举、揭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由检察机关处理的控告、申诉案件进行认真地查处,维护法制,伸张正气,揭露犯罪,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威海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办案,协助发案单位建立健全治安保卫责任制和其他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预防犯罪。并协助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做好对决定免予起诉和有轻微违法行为而决定不捕不诉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考察。还配合有关部门,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另外,采取多种形式,进行200多场次的法制宣传,印发宣传材料数千份,促进了社会治安工作的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