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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检察机构

    1950年7月,威海市人民检察署成立。1955年2月,改称威海市人民检察院。1958年,实行公安、检察、法院三机构合署办公。其做法是:“三长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和“三员顶一员”等。在“左”的思想指导下,采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形式处理各类案件,大搞破案战役,错案多出于此。“文化大革命”期间,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被“砸烂”,全体检察干部被送往干校劳动。1973年7月,威海市公安局设检察股,专门负责批捕工作。1975年,《宪法》取消检察机关,其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10月,威海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受上级检察院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至1982年底,有工作人员38人。内部设办公室、刑事检察一股、刑事检察二股、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监所检察股、控告申诉检察股。并成立了检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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