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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威海市志 -- 第十三编 政法 -- 第二章 法院 --第五节 监狱
第五节 监狱

   明代威海卫镇抚司下辖监、仓各一处。监设在镇抚司院内西南角,仓设在城里西北隅,专司关押人犯。罪重者送监,罪轻者入仓。清代监、仓皆废除。

    英国强租期间,区内设看守所一处,可容40人,关押判刑两个月以内的人犯。判刑两个月以上的人犯,押送刘公岛监狱。该监狱有男监18间,女监3间,可容百余人。有典狱官一人(由刘公岛英国巡查兼充),总管狱中一切事务;男女看守长各一人,医官一人,男女看守员若干人。1930年10月,国民政府收回威海卫后,区内看守所尚关押犯人2名,刘公岛监狱关押男犯69名。女犯3名。其中被判处20年以上徒刑的有数名,转香港英国监狱关押的11名。

    1934年2月,南京国民政府、山东高等法院捐募6,260元,行政院拨款18,007元,共计24,267元,在纪念路东端建监狱一座,能容纳人犯180名。

    抗日战争期间,人民公安、司法机关羁押犯人无固定处所,由公安、司法武装严加看管。威海解放后,接管固定看守所。1978年看守所按国家标准进行翻修并逐步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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