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中英议租威海卫专约》以后,英国政府即在威海卫设立临时行政署,以管理地方行政事务。临时行政署的主要官员,由英国派驻威海卫的海军官员兼任,受英国驻华海军总司令的直接委任与指挥。次年改由英国陆军部直辖。1900年,始隶于英国殖民部。
殖民部接管威海卫后,随即颁布“威海卫地方政府组织法”,确定行政系统,组成“殖民政府——威海卫行政长官署”(位于今威海公安局处),长官署设最高行政长官一员,亦称威海卫办事大臣,由英皇直接任免。根据英国政府颁布的《一九〇一年枢密院威海卫法令》的规定,最高行政长官不仅辖理威海卫的一切行政事务,而且制定及颁布关于地方的一切法令,并执行威海卫高等法庭的审判,握有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其地位与英国各殖民地总督相同。
行政长官以下,设有正华务司、副华务司、财政秘书、医官长等职,协助行政长官处理有关事宜。上述官制,此后虽有变革,但大致仍与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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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职,均由英人充任;雇员则均系中国人,主要担负翻译、中文公牍及催办捐税、钱粮等。
基层行政机构,初设有村一级。1906年,将全区划为26个总董区,每区辖12村左右,区设总董一人,村设村董一人,由地方豪绅或一村富户充当。其职责为传达行政长官署命令、征收地租捐税、发放买卖契纸及其它维持治安、保卫公益等事项。为实行有效的殖民统治,后将26个总董区划为南北两段,各设长官公署管理。如此,英国在威海卫组成了“行政长官—南北段行政长官—区总董—村董”这样一套殖民统治系统。
1930年10月1日,威海卫正式由中国收回,威海卫行政长官署即行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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