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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环翠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
| 2009-07-14 |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派遣期满后未就业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和人事代理工作的通知》(鲁人[2000]3号); 3、威海市委组织部、威海市劳动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和人事行政关系管理的补充通知》(威劳人字[1995]23号)o 二、管理对象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5、外商投资企业、镇村办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7、其他流动人员。 三、管理方式 1、辞职、辞退、解聘、辞聘、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原单位将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并将档案转入区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员本人与人才服务中心签订档案托管协议; 2、其他流动人员的档案管理实行代理制(具体办法见“人事代理”)。
此项工作的主管科室:区人才服务中心;联系电话:522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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