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关于评选表彰区级文明镇、文明街道办事处、
文明村、文明居委会、文明机关、文明企业、文明单
位、文明行业、文明家庭、文明市民的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促进全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根据省、市文明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新的形势,从我区实际出发,并吸收外地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翠区区级文明镇、文明街道办事处、文明村、文明居委会、文明机关、文明企业、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家庭、文明市民的命名、表彰和管理。
第三条 凡符合评选标准的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均有资格申报区级文明镇、文明街道办事处、文明村、文明居委会。
第四条 凡符合评选标准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属于机关性质的)均有资格申报区级文明机关。
第五条 凡符合评选标准,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均有资格申报区级文明企业或文明单位。
第六条 凡符合评选标准,有4个以上辖属单位、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区级系统,均有资格申报区级文明行业。
第七条 凡符合评选标准,具有环翠区户籍的城镇、农村所有居民户均有资格申报区级文明家庭。
第八条 凡符合评选标准,户口在环翠区的市民或在环翠区工作满三年以上的暂住人员均有资格申报区级文明市民。
第二章 评 选 标 准
第九条 文明镇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镇党委、政府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健全,党员干部清正廉洁,领导班子年终民主测评综合评价优秀和良好率达到85%以上。
(二)镇域经济发展壮大。镇地方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利用内外资、进出口总值、工业指标等指标的增幅、总量、人均总量及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绝对额居全区先进行列。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拥有固定的教育场所,改进教育方法,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宣传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突出抓好诚信建设,扎实有效地开展建设“诚信环翠”系列教育和实践活动,贯彻落实信用制度,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无坑农、害农现象;为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切实关心下一代的成长。
(四)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文明镇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奋斗目标、具体措施、职责任务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做到组织领导、人员机构、资金投入、管理协调、监督激励“五到位”;精心设计、周密组织,广泛开展争创文明村、星级文明户评选、联片共建、拥军优属、农村“文明一条街”建设活动,引导群众在参与活动中获得实惠、受到教育。
(五)社会服务优质规范。各个行业基层站所、各种服务窗口积极增加便民措施,努力改善服务质量和服务环境;建立起完善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和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农村居民生活质量较高;社会保障工作扎实,病残孤寡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能够得到切实解决;党政机关、党员干部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利益,群众满意率较高。
(六)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建好科普宣传教育阵地,坚持开展科普活动,大力推广致富实用科技,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等手段,帮助群众拓展致富信息渠道,科普工作居全区先进行列;积极发展学校教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积极发展农村成人教育,无青壮年文盲;健全卫生保健网络,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体系,落实卫生防疫措施,群众健康素质不断提高;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扫除陈规陋习,反对迷信愚昧;拥有固定的文体场所,配齐应有的基础设施,群众性文体活动常年不断,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七)社会治安秩序安定。有计划、有组织、有制度、有步骤、有实效地开展建设“平安环翠”活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干部群众法纪观念强,农民和职工的各种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专群结合的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形势平稳,群众有安全感;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镇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恶性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一般治安案件发案率和事故率低于区规定指标。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民事、民调工作卓有成效,无造成恶劣影响的到市、区集体上访,无个人或集体到省进京上访及个人重复信访。
(八)环境面貌整洁优美。制定并严格实施镇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法用地,镇建设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完善,公用设施比较配套;严格执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积极搞好绿化、美化工作,环境优美,无脏、乱、差现象;环保制度健全,环卫设施完善,认真推行“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指标体系,辖区内工业企业污染全部达标排放,无污染事故发生,环保工作居全区先进行列;环境保护知识普及,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破坏生态事件。
(九)基层民主健全有效。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镇人大代表依法直接选举产生,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充分落实;镇人民政府依法施政,政务公开全面推行,镇村关系协调。
第十条 文明街道办事处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街道办事处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健全,党员干部清正廉洁,领导班子年终民主测评综合评价优秀和良好率达到85%以上。
(二)区域经济发展壮大。地方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利用内外资、进出口总值、工业指标等指标的增幅、增量居全区先进行列。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拥有固定的教育场所,改进教育方法,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宣传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突出抓好诚信建设,扎实有效地建设“诚信环翠”系列教育和实践活动,贯彻落实各项信用制度,防止不守信用行为;为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切实关心下一代的成长。
(四)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文明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奋斗目标、具体措施、职责任务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做到组织领导、人员机构、资金投入、管理协调、监督激励“五到位”;精心设计、周密组织,广泛开展文明居委会、文明家庭、文明市民、联片共建、拥军优属等活动,引导各居委会自发地开展各具特色的文明创建活动,让群众在参与活动中获得实惠、受到教育。
(五)社区建设规范良好。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健全;对文明社区创建工作有规划,有部署,有标准,有考核;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健全,服务承诺到位,社区服务组织完善,能够经常开展群众性互帮互助活动,为社区的残疾人、鳏寡老人、烈军属、下岗职工、特困职工、特困居民做好事、送温暖;群众性文体活动有场所、有设施、内容健康、活动常年不断;能够经常开展卫生健康教育活动。社区主干道、人行道、楼群小道硬化率达100%,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且维护完好;住宅楼内外清洁整齐,无乱搭乱建、乱涂乱贴、乱堆乱放和乱停车辆现象;区内环境卫生设施保护完好,区内垃圾随产随清,无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路灯完好,通亮率100%;各类门牌、标号规范、醒目、无残缺。
(六)社会治安秩序安定。有计划、有组织、有制度、有步骤、有实效地开展建设“平安环翠”活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居民和职工的各种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专群结合的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形势平稳,群众有安全感。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办事处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恶性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一般治安案件发案率和事故率低于区规定指标。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民事、民调工作卓有成效,无造成恶劣影响的到市、区集体上访,无集体或个人到省进京上访及个人重复上访。
(七)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工作扎实有效。辖区内工业企业污染全部达标排放,无污染事故发生,环保工作居全区先进行列;环境保护知识普及,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破坏生态事件;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
第十一条 文明村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支部、村委会能够坚定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综合评价优秀和良好率居镇以上先进行列。
(二)农村经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壮大,农民收入逐年增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绝对额居全镇先进行列。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无侵犯农民合法权益问题;社会保障工作扎实,病残孤寡农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能够得到切实解决。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建有规范化的教育阵地,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宣传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依据《纲要》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全村道德风尚良好;结合实际,积极开展“诚信环翠”教育和实践活动。建好家长学校,发挥家庭的“细胞”功能,在未成人思想道德教育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四)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文明村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奋斗目标、具体措施、职责任务和考核办法;精心设计、周密组织,广泛开展星级文明户评选、拥军优属、农村“文明一条街”及其他具有自身特色的文明创建活动,引导群众在参与活动中获得实惠、受到教育。
(五)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坚持开展科普活动,大力推广致富实用科技,科普工作居全镇先进行列;大力支持学校事业,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积极开展农民成人教育,无青壮年文盲;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体系,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扫除陈规陋习,反对迷信愚昧;群众性文体活动有阵地、有设施、内容健康、活动经常。
(六)社会治安秩序安定。结合实际开展好“平安村”活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农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村治安防治网络健全,治安形势平稳,群众有安全感;村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村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恶性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一般治安案件发案率和事故率低于区规定指标。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民事调解工作到位,无造成恶劣影响的到市、区集体上访,无集体或个人到省进京上访及个人重复上访。
(七)环境面貌整洁优美。制定并严格实施村建设总体规划,无违章建筑问题;积极搞好绿化、美化工作,环境优美,无脏、乱、差现象;有工业项目的村,企业污染全部达标排放,无污染事故发生,环保工作居全市先进行列;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破坏生态事件。
(八)基层民主健全有效。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融洽;村民会议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 文明居委会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健全,党员干部清正廉洁,班子年终民主测评综合评价优秀和良好率达到85%以上。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建有市民学校,改进教育方法,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宣传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突出抓好诚信建设,积极参加建设“诚信环翠”系列教育和实践活动,贯彻落实各项信用制度,防止不守信用行为;建好家长学校,发挥家庭的“细胞”功能,在未成人思想道德教育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文明居委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奋斗目标、具体措施、职责任务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做到组织领导、人员机构、资金投入、管理协调、监督激励“五到位”;精心设计、周密组织,广泛开展文明家庭、联片共建、拥军优属等活动,自发地开展各具特色的文明创建活动,让群众在参与活动中获得实惠、受到教育。
(四)小区建设规范良好。生活小区服务机构健全,服务队伍完善,能够经常开展群众性互帮互助活动,为小区的残疾人、鳏寡老人、烈军属、下岗职工、特困职工、特困居民做好事、送温暖;群众性文体活动有场所、有设施、内容健康、活动经常;能够经常开展卫生健康教育活动。小区主干道、人行道、楼群小道硬化率达100%,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且维护完好;住宅楼内外清洁整齐,无乱搭乱建、乱涂乱贴、乱堆乱放和乱停车辆现象;区内环境卫生设施保护完好,区内垃圾随产随清,无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路灯完好,通亮率100%;各类门牌、标号规范、醒目、无残缺。
(五)社会治安秩序安定。积极开展建设“平安居委会”活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居民和职工的各种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专群结合的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形势平稳,群众有安全感。居委会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小区内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恶性刑事案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一般治安案件发案率和事故率低于区规定指标。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民事、民调工作卓有成效,无造成恶劣影响的到市、区集体上访,无集体或个人到省进京上访及个人重复上访。
(六)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工作扎实有效。环境保护知识普及,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破坏生态事件;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
第十三条 文明机关标准
(一)领导班子能够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大局开展工作,思想解放,作风民主,清正廉洁,开拓进取,年终民主测评领导班子综合评价优秀率和良好率达到85%以上。
(二)各项工作制度健全,程序明晰,全体公务人员能够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工作效率快捷,服务态度优良,工作成绩突出,年终社会测评优良。
(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机制健全,建立起一把手负总责前提下的分工负责制;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定精神文明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创建文明机关、诚信机关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创建工作有目标、有措施、有效果、有考核。
(四)模范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单位计划生育率达100%;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内外环境优美,无脏、乱、差现象;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五)民主管理制度完备,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深入扎实,合格率达100%;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明确,措施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工作人员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无上访事件。
(六)认真落实部门联系村制度,实实在在地为联系村办好事、办实事,培植其“造血”功能。
(七)切实做好区委、区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工作,使该项工作位于全区先进行列。
第十四条 文明企业标准
(一)领导班子思想解放,作风民主,清正廉洁,开拓进取,年终民主测评领导班子综合评价优秀率和良好率达到85%以上。
(二)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工业企业的销售收入、利税、利润、固定资产投资、出口创汇、税收入库、实际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内资等8项,流通企业的后7项指标完成情况位于全区同行业前列。
(三)积极参加“诚信环翠”实践活动,依法经营,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资信等级较高,在客户中信用良好,没有因违反合同而引起诉讼问题;能够严格执行《劳动法》,按时全员签定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等,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能够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企业污染全部达标排放,无污染事故发生,环保工作达到全区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机制健全,建立起一把手负总责前提下的分工负责制;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定精神文明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创建文明企业纳入工作目标,创建工作有目标、有措施、有效果、有考核。积极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形成自身特色与时代气息相结合的企业精神、价值观和企业伦理道德,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大力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关心下一代的成长。
(五)积极参加建设“平安环翠”活动;民主管理制度完备,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深入扎实,合格率达100%;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明确,措施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一般治安案件发案率和事故率低于区规定指标;切实保障女工、离退休人员、残疾人合法权益,不使用童工;建立完善的调解机制,把企业内部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无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区集体上访,无集体或个人到省进京上访及个人重复信访。
(六)模范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单位计划生育率达100%。
(七)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内外环境优美,无脏、乱、差现象。
(八)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体活动,文体活动有阵地、有设施、内容健康、活动经常。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标准
(一)领导班子思想解放,作风民主,清正廉洁,开拓进取,年终民主测评领导班子综合评价优秀率和良好率达到85%以上。
(二)积极参加“诚信环翠”实践活动,依法经营,依法行政,文明服务,效率快捷,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资信等级较高,在客户和服务对象中信用良好,没有因违反合同而引起诉讼问题,没有因诚信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能够严格执行《劳动法》,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等,无侵犯员工合法权益问题;能够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无污染事故发生;能够开拓进取,改革创新,业务工作居全区同行业先进行列。
(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机制健全,建立起一把手负总责前提下的分工负责制;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定精神文明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创建文明单位纳入目标管理,创建工作有目标、有措施、有效果、有考核。积极参与和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关心下一代的成长。
(四)积极参加“平安环翠”建设,民主管理制度完备,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深入扎实,合格率达100%;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明确,措施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一般治安案件发案率和事故率低于区规定指标。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建立完善的调解机制,把内部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无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区集体上访,无集体或个人到省进京上访及个人重复信访。
(五)模范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单位计划生育率达100%。(六)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内外环境优美,无脏、乱、差现
象。
(七)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体活动,文体活动有阵地、有设施、内容健康、活动经常。
第十六条 文明行业标准:
(一)主管部门在全区年终综合考核中被评为先进单位、优秀单位,或被评为区级以上文明单位,其辖属单位80%以上获得区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
(二)全行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无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文明家庭标准: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乡规民约和市民公约,按时足额交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家庭成员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刑事犯罪。
(二)家庭成员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加非法宗教活动,不搞
封建迷信活动。
(三)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四)严格按照统一规划建房,居室清洁卫生,生活方式文明科学。
(五)勤俭持家,尊敬老人,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热心未成人思想道德建设,关心下一代的成长。
(六)重视智力投资和文化学习,在科技致富、勤劳致富和家庭文化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较好地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在社会上具有较大影响。
(七)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在扶贫济困、保护环境、赡养老人、见义勇为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八条 文明市民标准: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乡规民约、市民公约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足额交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刑事犯罪。
(二)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加非法宗教活动,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和优生优育,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四)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在政治上、思想上、言行上能够始终与同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五)具有高尚的家庭美德,尊敬老人、夫妻和睦、邻里团结、生活方式文明科学。热心未成人思想道德建设,关心爱护下一代的成长。
(六)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有强烈的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在经济建设、社会稳定、改革创新、科技发明、学术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七)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在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或扶贫济困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第三章 评 选 和 表 彰
第十九条 凡符合评选范围和评选标准、自愿要求参加评选的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家庭和市民,必须认真填写申报表,向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检查,按申报程序逐级向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区委和区政府审核。
第二十条 申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区级文明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家庭、市民的推荐和评选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公示后确无疑义的方可命名、表彰。
第二十二条 区级文明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家庭、市民的评选和复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已获得上一年度区级文明称号的单位必须参加复查,复查由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各镇、街道办事处、各主管部门执行,并进行抽查。复查结果由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逐级报送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区委、区政府审核,复查不合格的,撤销其文明称号。
第二十三条 命名满5年的单位全部重新申报、评选,不参加评选或评选未能入选者,不再享有区级文明称号,牌匾可存放到本单位荣誉室内,作为一种历史荣誉。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凡被命名为区级文明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家庭、市民的,由区委、区政府命名表彰,颁发牌匾或证书,授予文明称号。
第二十五条 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设立精神文明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对区级文明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家庭、市民和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受奖单位发生违反本暂行办法或其它严重损害文明单位声誉的情况,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文明称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其文明称号。
(一) 有完成区委、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明
确规定的主要经济指标、业务工作目标、专项工作任务、税费任务的;
(二) 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
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到市、区集体上访事件及到省进
京集体上访事件;
(四)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效益大幅下滑或严重亏损的;
(五)制销假冒伪劣商品或不讲职业道德、行业风气不正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
亡的;
(七)出现黄、赌、毒、封建迷信等问题,非法宗教活动得不
到有效制止的;
(八)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状况混乱的;
(九)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
(十)污染治理不达标,卫生面貌差的;
(十一)工作平庸,停滞不前,失去先进示范性的;
(十二)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十三)发生其它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声誉事情的。
第二十八条 撤销区级文明称号的权力,由区委、区政府授予,区文明办行使,报区文明委备案并公开通报。凡被撤销区级文明称号的单位,由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各主管部门负责撤掉牌匾,统一送交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被撤销区级文明称号的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机关、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家庭、市民,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标准的可以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五章 管 理
第三十条 区级文明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家庭、市民实行动态管理,由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区级文明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家庭、市民的日常管理主要是指导、监督、检查受奖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好评选和复查工作;建立档案;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对不符合区级文明镇、街道办事处、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家庭、市民称号的行为及时给予批评和帮助,并及时向命名主管机关报告,对问题严重的单位,有权向命名主管机关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文明称号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若获得文明称号的单位发生改变单位名称、变更隶属关系等情况,应及时向命名主管机关报告备案。重划、重组、分立、合并的,文明称号自行终止,所分管的镇、街道办事处和主管部门负责撤销其牌匾,统一送交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被评为市级文明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家庭、市民的,不再保留区级相应的文明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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