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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消防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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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范围】
新体育馆、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以及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活动,均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所需资料】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办程序】
1、申请人在拟定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日的15日前领取并填报《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连同有关资料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申请。
2、公安消防机构从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3、对于新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其开业(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可与消防验收同时办理。
备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消防验收,原则上对应城建部门分工,即由市建设局、规划局受理的工程,由市公安消防分局负责审核、验收;由区建设局受理的工程,由环翠区公安消防大队审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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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消防验收,原则上对应城建部门分工,即由市建设局、规划局受理的工程,由市公安消防分局负责审核、验收;由区建设局受理的工程,由环翠区公安消防大队审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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