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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消防执法 |
消防执法有关业务——申请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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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范围】
当事人对由公安消防机构认定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均可申请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所需资料】
有关证明材料、物证等。
【申办程序】
1、申请人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15日内领取并填写《火灾原因重新认定申请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连同有关材料和物证送交火灾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2、受理部门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二个月)对火灾原因或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进行调查、认定。
3、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制作《火灾原因重新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4、受理部门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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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消防验收,原则上对应城建部门分工,即由市建设局、规划局受理的工程,由市公安消防分局负责审核、验收;由区建设局受理的工程,由环翠区公安消防大队审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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