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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消防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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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后,均应申办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所需资料】
建筑工程竣工及初验有关资料;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档案等。
【申办程序】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领取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连同竣工图纸和建筑消防设施有关检测、初验等技术资料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验收。
2、公安消防机构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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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消防验收,原则上对应城建部门分工,即由市建设局、规划局受理的工程,由市公安消防分局负责审核、验收;由区建设局受理的工程,由环翠区公安消防大队审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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