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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消防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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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均应申办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
【所需资料】
具有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全套图纸及设计说明;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大型工业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的影院、展览馆、商场、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应同时提交消计专篇。
【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领取并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同时领取《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设计图纸资料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核。
2、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建审分工审核,从收到图纸资料之日起,一般工程在5个工作日内、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发《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同时签发《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需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报请省公安厅消防局组织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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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消防验收,原则上对应城建部门分工,即由市建设局、规划局受理的工程,由市公安消防分局负责审核、验收;由区建设局受理的工程,由环翠区公安消防大队审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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