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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环保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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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保咨询。一般于建设项目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进行初步论证,确定项目选址是否适当。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种形式,其中,报告表、登记表由环翠分局审批,报告书由环翠分局预审、市环保局审批。一般应子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报批。
三、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一般应于建设项目投产前或试生产三个月内申请验收。
四、按规定必须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政府、 省政府有关部门有权立项或设立的建设项目,如电解铝、平板玻璃、火电项目(含热电联产、综合利用)、以及物种引进项目、酒精生产、淀粉制造及深加工、纸浆制造项目 及伴有辐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外,由省环保局审批。
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项目,省财政投资建设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项目总投资5千万元及以上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保局审批。
六、化工、印染、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口向评价文件由市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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