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完善用水权制度和用水权交易市场,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破解水资源利用瓶颈制约,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威海市环翠区水利局牵头起草了《环翠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6年8月7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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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水利局
2026年7月6日
环翠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环翠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环翠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各类用水权收储交易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用水权流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用水权收储再配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机构,通过收储形式对县域内取用水户节余的用水权指标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平台,借鉴银行“存贷”模式,对收储的水指标进行市场化配置的行为。
通过用水权收储取得用水权的一方称收储方,原持有用水权的一方称被收储方。
第四条 环翠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用水权收储再配置等全面监督管理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被授权单位等有关部门在区委、区政府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用水权收储、再配置、交易管理等工作。交易平台负责发布交易信息、规范交易流程、提供平台技术支撑等服务,推动用水权交易落地,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用水权收储
第五条 用水权收储指标范围包括总量控制范围内的可用地下水、地表水、非常规水等,收储对象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实施的节水改造工程节约出的用水权指标;
(二)取水许可范围内,取用水户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或受生产波动影响等节余的用水权指标;
(三)受气候影响(丰水年农田灌溉需水量较少)、引水工程条件变化影响形成的结余用水权指标;
(四)受土地征用、建设项目取消等因素影响产生的结余用水权指标;
(五)因破产、关停以及迁出的用水户所持有的未到期的用水权指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用水权收储方式包括无偿收储和有偿收储两种形式。
对取用水户通过节水措施节约的用水权指标实施有偿收储;对取用水户因受生产波动、气候条件变化、引水工程条件变化等非节水因素的影响结余的用水权指标实施无偿收储。
第七条 用水权收储指标认定流程。对于无偿收储的按以下流程认定:
(一)用水户在申报年度用水计划时一并填写近三年用水情况确认书,用水单位将盖章版确认书原件和扫描件报送至环翠区水利局;
(二)环翠区水利局审核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近三年用水情况确认书,下达年度用水计划;
(三)用水权收储方依据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确定收储对象,核算年度收储水量,并建立用水权收储指标认定文件;
(四)经相关部门盖章确认的用水权收储指标认定文件可作为收储标的证明,用水权收储方依据用水权收储指标认定文件开展用水权收储再交易工作。
对于有偿收储的按以下流程认定:
(一)用水户向环翠区水利局提交节余用水权收储指标申请,环翠区水利局对用水户节水措施、节余水量等进行审核;
(二)环翠区水利局核定水量后,由用水权收储方与被收储方达成收储意向,并填写用水权收储指标认定书,经环翠区水利局审核同意;
(三)用水权收储方与被收储方签订用水权收储协议,明确用水权收储价格、期限和水量等基本情况;
(四)用水权收储方依据用水权收储指标认定书或用水权收储协议开展收储用水权再配置工作。
第八条 用水权收储的期限可以分为短期收储和长期收储,用水权收储短期为1年,用水权长期收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三章 用水权交易
第九条 收储的用水权指标在优先保障民生和重点建设项目用水的前提下,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网络竞价交易或协议交易,选择交易形式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单次交易地表水指标50万m3以上、地下水指标5万m3以上的用水权交易,原则上应在交易平台进行网络竞价交易;
(二)单次交易地表水指标50万m3以下、地下水指标5万m3以下,且仅涉及单一用水需求主体的交易,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灵活地选择合规交易方式。
第十条 收储用水权指标再交易流程。对于网络竞价交易的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需水单位向用水权收储方提交环翠区用水权指标购买申请书,用水权收储方根据收储指标情况初步判断是否可进行转让,并向环翠区水利局提交用水权转让批准表和用水权交易表;
(二)环翠区水利局对需水单位资质、用水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核意见。对于需要编制《用水权交易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情形,经环翠区水利局组织评审通过后,环翠区水利局再据此出具最终的审核意见;
(三)用水权收储方将可交易指标通过交易平台发布转让公告;
(四)需水单位登录交易平台,查看交易公告,按流程申购并缴纳保证金,按时参与用水权交易网络竞价;
(五)竞价结束后公示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由交易平台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
(六)受让方与出让方凭竞价结果通知书签订用水权交易协议,明确交易水量、期限、价格及权利义务,受让方获得用水权;
(七)协议签订后,交易双方完成交易价款结算,收储方将竞价结果通知书、用水权交易协议等交易材料向环翠区水利局备案。
对于协议交易的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需水单位向用水权收储方提交环翠区用水权指标购买申请书,用水权收储方根据收储指标情况初步判断是否可进行转让,并向环翠区水利局提交用水权转让批准表和用水权交易表;
(二)环翠区水利局对需水单位资质、用水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核意见。对于需要编制《用水权交易可行性分析报告》的情形,经环翠区水利局组织评审通过后,环翠区水利局再据此出具最终的审核意见;
(三)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用水权交易协议,明确交易水量、期限、价格及权利义务;
(四)交易双方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登记,按平台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五)交易平台核验通过后,公示交易信息,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结束后,由交易平台出具用水权交易见证书,交易双方完成交易价款结算,用水权收储方将用水权交易见证书等交易材料向环翠区水利局备案。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用水权交易审核不予通过:
(一)水量、期限超出区域水权、取水权利边界的;
(二)对生态环境或第三方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不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区域水资源配置规划、产业政策的;
(四)其他不宜开展交易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用水权收储、配置、交易的监督管理,对交易水量和资金的真实性、交易条件的可行性、水资源用途合规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和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全程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用水权收储方在授权范围内,按照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通过交易平台开展用水权交易工作。用水权收储方按照授权负责用水权收储资金的筹措、交易活动的开展及相应节水工作的建设,并定期对收储用水权指标配置结果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政府授权单位要加强运营过程中的资金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履职尽责,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十五条 用水权交易收益除收储成本和财务税收外,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用于本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资源项目编制、节水改造与奖励等水利发展投入,不得随意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环翠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一、起草背景
水是生存之本、发展之要、生态之基,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控制性要素,水的承载空间决定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空间。随着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全区对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前期取水许可办理、延续等工作中发现,部分取用水户取水许可证结余水量较多,导致“多占少用”现象突出。与此同时,新增优质项目却因用水指标被长期占用而难以获得用水保障,面临“无水可用”的困境。而对于临时性、季节性用水项目在手续办理上面临一定的时间成本与程序门槛,难以快速响应短期用水变化。
针对这一问题,环翠区积极寻求突破,2025年争取到全省用水权收储再配置改革试点,成为威海市唯一入选且首个获得该项省级试点资格的区县。为建立完善用水权制度和用水权交易市场,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破解水资源利用瓶颈制约,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环翠区水利局牵头起草了《环翠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环翠区实际制定。
三、制定意义
(一)统筹盘活存量水资源,提升用水效率。
通过建立政府引导的用水权收储机制,将分散在各类取用水户手中的水量指标集中收储、统一配置,打破“有水不用、需水无源”的信息壁垒,变“指标沉睡”为“活水流动”,有效缓解区域水资源供需矛盾,实现水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最大限度释放存量水资源利用潜力。
(二)建立差异化分类管理模式,强化节水激励。
实行用水权收储分类管理制度,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谁节水、谁受益”的鲜明政策导向。通过有偿收储机制对主动采取节水措施的取用水户给予合理经济补偿,使节水行为产生经济回报,充分调动全社会节水积极性;通过无偿收储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归集,防止因非节水原因形成的结余指标被无偿占用。两种机制协同发力,构建起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水资源管理格局。
(三)补齐全区水权改革制度短板,夯实改革基础。
环翠区作为山东省用水权收储再配置改革试点,此前在用水权收储认定、交易流程、各方职责等方面尚未形成系统完备的制度规范。《办法》的出台填补了这一制度空白,首次系统规定了用水权收储方式、交易操作流程、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管理要求等核心内容。为全省乃至全国同类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环翠经验’,推动全区水权改革从‘点上突破’迈向‘面上铺开’的新阶段。
四、主要内容
(一)用水权收储交易相关概念
《办法》明确用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用水权流转的行为。用水权收储再配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机构,通过收储形式对县域内取用水户节余的用水权指标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平台,借鉴银行“存贷”模式,对收储的水指标进行市场化配置的行为。
(二)用水权收储范围和方式
《办法》明确用水权收储指标范围包括总量控制范围内的可用地下水、地表水、非常规水等。收储对象主要包括六类:政府节水改造工程节约的指标;取用水户通过节水措施、加强非常规水利用或受生产波动影响节余的指标;受气候、引水工程条件变化形成的结余指标;受土地征用、建设项目取消产生的结余指标;破产、关停、迁出户持有的未到期指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收储方式分为无偿收储和有偿收储两种,对节水措施节约的指标实施有偿收储,对非节水因素结余的指标实施无偿收储。收储期限分为短期1年和长期不超过5年。
(三)用水权交易规则和流程
《办法》规定收储的用水权指标在优先保障民生和重点建设项目用水前提下,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下,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网络竞价交易或协议交易。单次交易地表水50万m³以上、地下水5万m³以上的,原则上应网络竞价交易;低于该标准的可灵活选择交易方式。存在水量超权利边界、损害生态环境或第三方权益、不符合水资源管理制度及产业政策等情形的,交易审核不予通过。
(四)监督管理要求
《办法》明确环翠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用水权收储再配置等全面监督管理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用水权收储、配置、交易的监督管理,重点对交易水量和资金的真实性、交易条件的可行性、水资源用途合规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和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用水权收储方在授权范围内通过交易平台开展用水权交易工作,并定期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资金管理要求
《办法》规定用水权交易收益除收储成本和财务税收外,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用于本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资源项目编制、节水改造与奖励等水利发展投入,不得随意截留、挤占、挪用。
《环翠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自2026年7月7日起在环翠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6年8月7日,未收到任何公众意见。
威海市环翠区水利局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