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持续规范环翠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防范、过程管控、末端化解全链条发力,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区情实际,环翠区人社局牵头起草了《环翠区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即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
二、意见反馈渠道
联系电话:0631-5210357(工作日 8:30—12:00,13:30—17:30),联系人:董云霄。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
(草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工作要求,持续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防范、过程管控、末端化解全链条发力,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深化源头治理,筑牢欠薪防控基础
(一)严格建设资金全流程审核。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改部门在立项审批阶段,需核查资金落实证明或资金筹措方案,资金未落实的一律不予立项、不予批复可研报告。财政部门严格落实《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相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动态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于社会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需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做出承诺,未签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综合许可承诺书》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资金落实情况实行承诺制的,行政审批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在一个月内,对申请人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二)严格人工费按月足额拨付。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于每月10日前将人工费拨付到总承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其中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不低于25%,市政及园林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15%,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12%,并满足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建设单位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预存1个月人工费作为备用资金;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府、国企投资项目因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报区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区人社部门报市人社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区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责任单位:相关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人社局)
(三)严格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待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后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按时拨付人工费后仍未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查处。(责任单位:人社局、相关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
(四)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供担保的,应当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相关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
(五)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依法缴纳的,应当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六)推行在建项目全过程监管。实行开工面谈交底,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在项目开工前,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交底,明确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工资代发等要求。强化施工过程制度落地核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检查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隐患,做好排查和调处工作;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检查项目纳入监管平台、专用账户开设与使用、工程款支付担保办理、实名制考勤、人工费拨付等情况及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人社部门重点检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保证金缴存、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落实完工验收结清,项目竣工验收前,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向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提交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证明、工资支付台账等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随机抽访,发现未结清的,不予办理退出监管平台、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销户手续。(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区人社局)
(七)提升数字化监管与治理能力。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监管,确保在建项目纳入平台率、农民工实名制录入率、工资专用账户开户率、人工费按月足额拨付率、工资线上代发率均达到100%。对虚假填报停工信息,规避实名制、人工费拨付和工资支付制度监管的,由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打击。(责任单位:区人社局、相关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
(八)健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机制。人社部门牵头,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按照《山东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行差异化监管措施,倒逼企业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责任单位:区人社局、相关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
二、加大化解力度,高效处置欠薪问题
(九)夯实欠薪案件化解责任。建立完善欠薪案件提级办理机制,对涉及人数多、金额大、久拖不决的欠薪案件或极易引发网络舆情、群体性事件的欠薪问题,由人社部门牵头,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法院、公安等部门成立专案组,提级办理、挂牌督办,明确办理时限和责任人,确保案件及时化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欠薪督办责任,对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期结清工资。各镇街落实属地排查调处责任,依托村(社区)网格员等,定期开展欠薪风险隐患排查,建立排查台账,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由镇街综治中心先行调处,强化属地吸附,推动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区人社局)
(十)着力解决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项目欠款欠薪问题。区级、镇街财政全额出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镇街兜底解决,区属国有企业由上级集团兜底解决,国有一级企业由主管部门按出资人职责督促协调企业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国有企业,对相关负责人在考核中予以体现,扣减相应薪酬。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中的清欠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所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国资中心牵头,区人社局、相关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属国企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依法严厉打击讨薪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编造虚假欠薪事实、采取堵门堵路、拉横幅等非法手段讨要工资或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材料款及冒用农民工身份套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等行为,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区人社局、公安分局)
三、压实工作责任,健全长效保障机制
(十二)压实属地政府与部门监管责任。各镇街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部门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管资金必须管欠薪、管项目必须管欠薪、管人员必须管欠薪”的要求,人社部门履行“组织协调、管理指导”责任,推动全区治理欠薪工作有序开展。(责任单位: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十三)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主要责任,需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得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拒绝或拖延拨付人工费,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向专用账户垫付人工费;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按月足额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对农民工用工管理负直接责任,需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不得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在建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深化源头治理,筑牢欠薪防控基础。第1条至第8条,主要针对欠薪源头预防和“事前事中监管”做出规定。
(二)加大化解力度,高效处置欠薪问题。第9条至第11条,主要针对发生欠薪后,夯实化解责任,突出政府国企项目整治和加大违法讨薪打击力度做出规定。
(三)压实工作责任,健全长效保障机制。第12条和第13条,主要针对夯实部门、镇街和市场主体责任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