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渔港渔船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秩序,提升依据港章管理渔港能力,依法规范渔港相关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渔港实际情况,起草了远遥渔港管理章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26年1月5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闫向禄
联系电话:0631-5319671
传真号码:0631-5121616
通讯地址:环翠区孙家疃街道环海路298-5号
电子邮箱:zfddygjdk@wh.shandong.cn
威海远遥渔港港章
(征求意见稿)
编制:威海远遥渔港有限公司
审核:环翠区海洋发展局
发布:环翠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五章 渔船进出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和作业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章 禁止与限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港规范管理,保障渔港生产安全,维护渔港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在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进入港区的船舶、设施、车辆和人员,应当遵守本港章。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三条 本港所有权归属威海远遥渔港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街道办事处,东、西、北三面紧邻黄海,毗邻烟威渔场,水陆交通便利。
第四条 本港处于中纬度地区,属于季风显著的海洋性气候,春、秋、冬季多偏北风,夏季多偏南风,终年不冻;潮汐为不规则半日潮,年平均高潮水位1.9米,低潮水位0.55米。本港遮蔽风向北、西北。
第五条 渔港陆域配套设施包括调度指挥中心、冷藏制冰厂、油库、仓库、污水处理站等;渔港基础设施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等,荣获“全国文明渔港”称号,是农业部公布的国家级海洋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
第六条 港区陆域东至防波堤灯塔、南至护岸、西至港区西围墙、北至防波堤,面积约25.85万平方米。港区陆域控制点坐标:
1. 37°32′57.13″N 、122°05′53.23″E;
2. 37°32′57.13″N 、122°05′19.21″E;
3. 37°32′53.62″N 、122°05′10.76″E;
4. 37°32′51.98″N 、122°05′07.37″E;
5. 37°32′51.98″N 、122°05′07.67″E;
6. 37°32′51.55″N 、122°05′09.08″E;
7. 37°32′45.99″N 、122°05′11.40″E;
8. 37°32′43.74″N 、122°05′11.69″E;
9. 37°32′39.51″N 、122°05′11.95″E;
10. 37°32′37.00″N 、122°05′15.88″E;
11. 37°32′34.02″N 、122°05′18.11″E;
12. 37°32′32.78″N 、122°05′18.36″E;
13. 37°32′32.72″N 、122°05′20.10″E;
14. 37°32′32.93″N 、122°05′20.89″E;
15. 37°32′38.16″N 、122°05′27.74″E;
16. 37°32′41.36″N 、122°05′27.74″E;
17. 37°32′48.67″N 、122°05′17.09″E;
18. 37°32′53.23″N 、122°05′21.80″E;
19. 37°32′54.51″N 、122°05′24.68″E;
20. 37°32′54.51″N 、122°05′42.30″E;
21. 37°32′55.49″N 、122°05′42.30″E;
22. 37°32′55.49″N 、122°05′53.23″E。
第七条 港区水域面积约63万平方米。港区水域控制点坐标(港区用海待确权):
1. 37°32′48.67″N 、122°05′17.09″E;
2. 37°32′41.23″N 、122°05′27.93″E;
3. 37°32′37.52″N 、122°05′33.58″E;
4. 37°32′37.34″N 、122°06′03.60″E;
5. 37°32′55.49″N 、122°06′03.33″E;
6. 37°32′55.49″N 、122°05′42.30″E;
7. 37°32′54.51″N 、122°05′42.30″E;
8. 37°32′54.51″N 、122°05′24.68″E;
9. 37°32′53.23″N 、122°05′21.80″E;
10.37°32′54.74″N 、122°05′05.49″E;
11. 37°32′59.23″N 、122°05′16.39″E;
12. 37°33′00.00″N 、122°05′18.25″E;
13. 37°32′59.98″N 、122°05′53.78″E;
14. 37°32′57.13″N 、122°05′53.23″E;
15. 37°32′57.13″N 、122°05′19.21″E;
16. 37°32′53.62″N 、122°05′10.76″E;
17. 37°32′51.44″N 、122°05′06.59″E;
18. 37°32′52.38″N 、122°05′06.06″E;
19. 37°33′44.95″N 、122°06′37.29″E;
20. 37°33′24.28″N 、122°06′31.45″E;
21. 37°33′07.21″N 、122°06′04.78″E;
22. 37°32′55.49″N 、122°05′53.23″E。
23. 37°33′01.16″N 、122°06′08.85″E;
24. 37°33′20.96″N 、122°06′39.09″E;
25. 37°33′42.27″N 、122°06′45.02″E。
第三章 渔港管理机构
第八条 环翠区海洋发展局是本港的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渔港港章,对渔港安全和经营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审核渔港经营许可申请。同时承担本港水域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监管职责,负责水域交通安全、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船舶污染渔港水域监督,渔业航标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威海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孙家疃派出所负责本港治安管理。港区南侧设有警务室。
第四章 渔港设施
第十条 本港码头长1100米,设计泊位23个,其中卸渔码头泊位11个,供冰码头泊位4个,物资码头泊位7个,其他泊位1个。
第十一条 渔港防波堤堤头设灯桩1座,坐标37°32′56.2″N、122°05′53″E,桩体红白相间,高度18.5米,红单闪4秒,射程5海里。6座浮标布设航道两侧,为红绿浮标,连闪10秒,射程2海里。
第五章 船舶进出港
第十二条 本港专门为渔业生产船舶提供服务,未经环翠区海洋发展局同意,其他船舶不得进入本港。
第十三条 拟进出本港的渔船应当使用规定的系统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告船名、进出港时间、进出港目的等。
第十四条 渔船进出港靠右侧航行,航速不得超过5节。进港船避让出港船,小型船避让大型船,机动船避让非机动船,穿越航道船避让航道内航船;拖带船(驳)及其他物体应当显示拖带信号,采用旁拖方式,旁拖船数不得超过两艘;拖带舢板、小艇可采用尾拖方式,保持拖缆牢固。
第十五条 渔船进港后和出港前,应当在指定泊位停泊,泊稳后通知渔港管理人员登记,登记完成后,方可作业或驶离渔港。
第十六条 渔港管理公司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渔船进出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渔船数据,发现进出港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限制渔船离港:
(一)进出港登记检查不合格的;
(二)违反伏休管理规定的;
(三)禁止离港或扣押期间离港的;
(四)被渔业主管部门通报核查的。
第十七条 登记渔船进出港信息时,渔港管理公司应当核验渔船信息,查验渔船证书,校验船名、船名牌、船籍港等是否与渔船证书记载相符,利用渔船进出港登记信息系统核实渔船船位是否在本港。
第十八条 渔港管理公司登记渔船出港信息,应当检查渔船安全状况,具体包括:
(一)职务船员配备、船员持证以及是否超员;
(二)救生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三)AIS、北斗设备完好性及注册信息准确性。
第十九条 禁渔期内,未经渔业主管部门批准,伏休渔船不得进出本港。
第六章 渔船停泊与作业
第二十条 渔船进港后,须及时向渔港管理公司报告动态,服从工作人员的调度与指挥,在指定泊位靠泊或作业。
渔港管理公司应根据船舶种类、作业类别及泊位功能等合理安排渔船停泊或作业。
第二十一条 在港停泊的船舶应当留有紧急疏散通道,系泊方式可采用单船单锚或者多船并排单锚。
第二十二条 渔船靠泊期间,应当留足值班人员,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第二十三条 渔船在本港装卸渔获物的,应报告渔获物品种、数量等信息。船载渔获物应当采用箱装或袋装方式上岸。使用吊车、叉车等起重机械装卸的,须报告渔港管理公司;作业期间,船方应当指定专人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止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域。
第二十四条 进港装运渔获物的车辆应当至本港网绳场西侧过磅,缴纳过磅费用后,方可离港。渔获物在本港上交易时,有溯源管理要求的,应取得相关合法标签后,方可准予离港。
第二十五条 渔船开展动火、吊装及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前须按照程序报备相关材料,渔港管理人员需查验承接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作业周边环境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
作业期间现场须加强现场值守,设置警戒线,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人员佩戴安全器具。
第二十六条 油罐车等特种作业车辆进港须提交车辆、人员从业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逐一检查驾驶证件、货运证件、车辆检测证件、危险品运输证件、油品来源与质量等相关证明材料,证件齐全,资质合格方可进港。
作业期间须加强现场值守,设置警戒线,配备相应的安全及防污染设备。
第二十七条 渔船结束码头作业,应急立即驶离,在指定地点停泊,不得长时间占用作业泊位。
第七章 渔港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在本港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港区服务,不得强买强卖或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港经营人为威海远遥渔港有限公司,已取得威海市海洋发展局颁发的《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内设有渔港调度指挥中心。
第三十条 渔港经营人应加强港务管理,维持港区生产作业秩序,定期维护渔港设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本港可为到港渔船提供下列经营项目:
(一)船舶拖带;
(二)渔获物计量;
(三)加水;
(四)岸电使用;
(五)溢油防治。
本港经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部门批文执行,并在港区公示。
第三十一条 港区网绳场南侧设有电子显示屏,可为渔船提供信息服务,循环显示气象,预警及渔业管理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本港以外的单位进入本港为渔船提供燃油补给、渔获物装卸等经营活动,须经渔港管理公司批准;作业期间,应当服从渔港管理公司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本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接受环翠区海洋发展局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 威海远遥渔港有限公司是本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机构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管理保障及应急救援保障等。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港设施。船舶碰触航道浮标,应当立即报告渔港管理公司;造成损坏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港码头前水域波高大于0.5米时,任何船舶不得进行码头装卸作业。
第三十七条 车辆进入港区应当谨慎通行,限速20Km/h;除公务车辆和码头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驶入码头,在指定的区域停放。
第三十八条 凡在本港水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环翠区海洋发展局申请通航安全审核,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时间、范围作业;必要时,可向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定作业安全区和设置专用航标;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障碍物。
第三十九条 在本港水域遗留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等信息,并在其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
第四十条 在港渔船发生火灾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渔港管理公司。接报后,须迅速组织救援,疏散事发区域船舶和人员。
第四十一条 渔港管理公司应当制定防治渔港水域污染的管理制度,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污染物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渔港水域。
第四十二条 到港渔船应当将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排入本港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
第四十三条 渔港管理公司应当监督到港渔船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如实记录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或转运台账,并及时清除本港水域内的生活垃圾或废弃物。对未按规定排放船舶污染物的船舶,禁止其开展码头作业。
第四十四条 到港渔船发生油类、油类混合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露造成本港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控制和清除污染,并向渔港管理公司报告。接报后,应当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章 渔港应急事件处置
第四十五条 渔港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保障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第四十六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立即上报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指令在指定地点停泊,接受调查处理。拒不服从要求或危害水上交通安全的,环翠区海洋发展局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 渔船在本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渔业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为减轻污染损害,事故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消除、打捞、拖航、过驳等必要措施,相关费用由造成渔港水域污染的渔船或者作业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管理公司应当立即采取疏散措施,港内船舶、车辆及人员须配合:
(一)遭遇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恶劣天气,超过本港设计避险能力的;
(二)港内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对港口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港内船舶、人员安全的。
第四十九条 大风红色预警,渔港管理公司应当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通知港内渔船,督促渔船所有人或经营人立即将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合理调度渔船停泊避风。对拒不服从政府指令或调度指挥的,及时向渔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章 禁止及限制性规定
第五十条 本港实行封闭化管理,与港区作业无关的车辆、人员禁止进港;进港车辆、人员须服从渔港管理公司的管理,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车辆进港后须到指定区域停放。
第五十一条 通航安全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游泳、钓鱼、电鱼、毒鱼、炸鱼、试航等活动;
(二)禁止在港区追逐、竞驶;
(三) 禁止盗窃、损坏渔业航标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
(四)禁止小型船舶靠泊渔船搭载人员或者物资;
(五)禁止无关船舶驶入水上水下作业安全区。
第五十二条 码头作业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在码头作业区及港区道路堆放货物,设摊经营,晾晒或弃置渔具、渔获物等;
(二)渔船加油期间,影响区域内禁止明火;
(三)禁止开展水产品交易,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渔港管理公司批准不得在码头和船上执秤交易;禁止开展水产品加工;
(四)禁渔期内,禁止向休渔渔船供油、供冰;
(五)禁止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
第五十三条 环境保护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向本港水域倾倒和排放废弃物、废油、含油混合物、淤泥、垃圾、污水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二)禁止在本港水域从事船舶除锈、油漆、驳油等作业;
(三)禁止在本港水域开展拆船作业。
第五十四条 治安管理禁止与限制:
(一)禁止无证或者酒后驾驶船舶;
(二)禁止伪造、变造船舶户牌;
(三)禁止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和其他不正当行为;对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上报公安、海警部门依法查处;
(四)禁止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收服务;
(五)禁止在港区燃放烟花爆竹;
(六) 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港内船舶、车辆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港章由环翠区海洋发展局组织编制,环翠区人民政府批准。港口资料统计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
第五十六条 本港章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远遥渔港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2.远遥渔港港界示意图
附件1
远遥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经营服务单位名录
类别 | 单位名称 | 位置 | 联系方式 |
监督 管理 机构 | 环翠区海洋发展局 | 渔港路68号 | 0631-5322942 |
威海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 孙家疃派出所 | 永兴路10号 | 0631-5125232 | |
威海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 孙家疃派出所远遥渔港警务室 | 环海路298-4号 | 0631-5125232 | |
经营 服务 单位 | 威海远遥渔港有限公司 | 环海路298-7号 | 0631-5129969 |
威海市远遥食品冷藏加工厂 | 远遥渔港内西侧 | 0631-5125457 | |
渔需物资经营业户等 | 环海路298-9号 |
附件2远遥渔港港界示意图

这份港章是以国家与山东省渔业法规为依据,明确港区范围、管理权责、船舶进出港、停泊作业、经营服务、安全环保、应急处置及禁止行为,是渔港规范化、封闭化、安全化运营的核心制度文件。
一、制定目的与适用范围核心目的规范渔港管理、保障生产安全、维护经营秩序,落实伏季休渔、定点上岸、进出港报告等渔业监管要求。适用对象所有进入港区的渔船、设施、车辆、人员,以及在港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与个人。制定与发布编制:威海远遥渔港有限公司;审核:环翠区海洋发展局;发布:环翠区人民政府。
二、渔港核心概况权属与定位所有权归威海远遥渔港有限公司,是国家级海洋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全国文明渔港。地理位置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街道,三面环黄海,毗邻烟威渔场,终年不冻。港区规模陆域面积约25.85 万平方米,水域面积约63 万平方米,明确 22 组陆域、25 组水域控制点坐标。码头与泊位码头总长 1100 米,设计泊位 23 个,含卸渔、供冰、物资等专用泊位。助航设施防波堤灯桩 1 座、航道浮标 6 座,明确灯质、射程与坐标。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行政管理环翠区海洋发展局:监督管理、经营许可、水域交通安全、防污染、航标管理。治安管理威海市公安局海岸警察支队孙家疃派出所(设港区警务室):负责港区治安。经营与日常管理威海远遥渔港有限公司:持《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施维护、服务供给、进出港登记。
四、渔船进出港管理规则准入限制仅限渔业生产船舶,其他船舶未经批准不得入港;禁渔期未经批准,休渔渔船不得进出港。报告与登记渔船须按规定系统报备船名、时间、目的;进港后 / 出港前须在指定泊位停泊并完成登记。航行规则靠右侧航行,航速≤5 节;进港避让出港、小船避让大船、机动避让非机动。出港检查核验证书、船名船位;检查船员配备、救生消防、AIS / 北斗设备;不合格、违规伏休等情形限制离港。
五、停泊与作业管理要求停泊管理服从调度、指定泊位靠泊,留足疏散通道,靠泊期间须留值班人员。渔获上岸箱装 / 袋装上岸,报告品种数量;装运车辆须过磅缴费,溯源产品需持合法标签。特殊作业动火、吊装、有限空间作业须报备并查验资质;油罐车等特种车辆须核验资质,现场设防污染与安全设施。泊位使用作业完毕立即驶离,不得长期占用作业泊位。
六、经营服务与收费经营主体威海远遥渔港有限公司,提供拖带、计量、加水、岸电、溢油防治等服务。外部经营港外单位入港供油、装卸等须经渔港公司批准,服从调度。收费管理收费项目与标准按批文执行,港区公示;禁止强买强卖、为 “三无” 船舶提供服务。信息服务电子显示屏循环发布气象、预警、渔业管理信息。
七、安全与环境保护安全管控码头前波高>0.5 米禁止装卸;港区车速≤20km/h,非作业车辆不得上码头。禁止破坏渔港设施,触碰航标须立即报告并赔偿。污染防治渔船垃圾、污水、含油污水须排入港区处理设施,禁止向水域倾倒废弃物、废油等。发生污染须立即控制、清除并报告,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施工管理水上水下施工须取得《渔业港口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完工清除碍航物。
八、应急事件处置预案与演练渔港公司制定事故、防灾应急预案,定期演练。事故处置安全 / 污染事故立即上报主管部门,配合调查;主管部门可采取强制处置、打捞清除等措施。紧急疏散极端天气、重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渔港公司组织疏散,船舶人员必须配合。大风红色预警船上人员全部转移上岸,拒不服从将报告主管部门与公安。
九、禁止与限制性规定(重点)通航禁止禁止水域捕捞、养殖、游泳、钓鱼、电 / 毒 / 炸鱼、试航;禁止损坏航标、无关船舶进入作业区。码头禁止禁止占道堆放、设摊、晾晒;加油区禁明火;禁码头交易、加工;禁渔期禁向休渔船供油供冰;禁装卸危化品。环保禁止禁止水域排污、倾倒、船舶除锈油漆、驳油、拆船。治安禁止禁无证 / 酒后驾船、伪造船牌;禁酗酒、赌博、打架、燃放烟花爆竹;严打偷渡、走私、贩毒。封闭管理无关车辆、人员禁止入港,进港须服从管理、按规缴费停车。
十、附则要点港章由环翠区海洋发展局编制、区政府批准,统计数据截至 2024 年 7 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含管理机构名录与港界示意图。
十一、草案核心意义是实现封闭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压实安全与环保责任。严格落实伏季休渔、定点上岸、进出港报告等渔业监管政策。明确权责、流程、禁令,保障渔港安全有序运营,保护水域生态。